南北戰爭最奇特的水軍會戰:北軍「鐵甲艦」與南軍「棉甲艦」,決戰密西西比河!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南北戰爭期間,海軍實力穩占優勢、把封鎖航運作為第一要務的北軍不僅僅著眼於封鎖南軍陣營的東南沿岸,更狠的殺招是控制密西西比河道上的航運,不單能藉此將南方一截為二,河道也能比鐵道更有效地替北軍的陸上進攻提供後勤援助。
在南北戰爭期間,海軍實力穩占優勢、把封鎖航運作為第一要務的北軍不僅僅著眼於封鎖南軍陣營的東南沿岸,更狠的殺招是控制密西西比河道上的航運,不單能藉此將南方一截為二,河道也能比鐵道更有效地替北軍的陸上進攻提供後勤援助。
北軍的密西西比河道攻勢南北對進,南方以墨西哥灣區的海軍封鎖艦隊為主力溯河而上,北邊則組建另一支河道水軍順流而下。這裡暫且略去北軍南路灣區艦隊的征途,單說河道上南北兩支內河艦隊爭奪密西西比河的梗概。
儘管南北雙方都認識到了控制密西西比河的重要性,但與戰前小有根基的海軍不同,內河水軍得從零開始組建。既然密西西比河係南方命脈,南軍也得勉力打造內河水軍,不落北軍之後。
1862年1月14日,南軍在紐奧良徵用了14艘內河輪船進行改造,河道防禦艦隊(river defense fleet)的首批六艘船在4月22日完工,但這六艘船都被扣留在紐奧良,實際上無緣參與河道中的戰役。第二(3月25日竣工)與第三(4月17日)批次成造的船艦則比第一批還早完工,這八艘船便成為南軍在密西西比河上對抗北軍南下的主力。
與南軍貧乏的工業能力和造船物料相比,如此快速地成軍是了不起的成就——由於缺乏鐵材,至少2艘船得從紐奧良出發航行至上游,沿路搜集鐵料好完成保護輪機的裝甲與安在船頭的撞角;另一艘船普萊斯將軍號(General Sterling Price)號的船員則乾脆拆了3英哩(4.8 公里)的鐵軌充當裝甲。
物料缺乏帶來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這不僅意味著造船艤裝經常延誤,而且船艦本身的裝甲與武裝也得撿重點配置;這些船艦共同的特徵是最厚實的裝甲佈置在正面,其他則能省則省。除了鐵軌鋼材之外,壓縮緊實的棉花包裹也被當作裝甲的一種來運用,這些船艦因而有「棉甲艦」(cottonclad)之號。
不過,南軍的造船工程師把棉甲艦的弱點看作是另一種機會。由於缺乏人手,船員得從一般平民水手中招募,從零開始的河道防禦艦隊本來就搶不著已經很稀缺的正規海軍人員;戰鬥經驗零,操砲經驗也是零,從一開始就不該期待用火砲擊敗敵艦——既然密西西比河上的水手、引水人(pilot)對河道的熟悉程度遠在海軍軍官之上,那就應該靠操船而非操砲取勝。
南軍水手連使用槍械的經驗都少,以至於給他們都裝備了大刀(cutlass)。棉甲艦的設計理念核心是撞角戰術,只有正面應對敵砲需要裝甲,為了保持靈活機動,船身的其餘部分正該用輕量的棉甲。再說火砲對鐵甲也幾乎不起作用,而北軍全鐵甲的鐵甲艦粗笨遲緩,恰恰是南軍棉甲艦艏撞角的最佳獵物。
南軍的艦長們個個也都是熟悉密西西比河航道的引水人與船長,艦隊指揮官蒙哥馬利(Joseph E. Montgomery)就是知名的引水人,好幾個引水人都出其門下,包括知名的文學家馬克・吐溫(Mark Twain)在內;他同時也是南方邦聯總統戴維斯(Jefferson Davis)的友人,有這層私人關係也使得他在政界吃得開,方便要資源尋求支援。
但是,像其他艦長一樣,蒙哥馬利完全沒有軍事經驗。 除了直屬戰爭部的河道防禦艦隊之外,在紐奧良,陸軍、海軍、路易斯安那州也有各自的艦隊,不過他們主要面對來自海上的威脅,而且分散的指揮權稀釋了戰力,各支艦隊競爭資源互扯後腿。

與事權分散的南方一樣,北方在密西西比河組建的艦隊也有各自為政的毛病;與南方不同的是北方因此組織了兩大支主力艦隊。所謂的西部艦隊(Western Flotilla)是由海軍主導,由海軍軍官指揮;而陸軍主導的撞角艦隊(Ram Fleet),則是陸軍軍官越俎代庖。
雖說兩支艦隊海、陸成份不同,但本來沿河作戰就必須艦隊與陸軍密切協同,兩支艦隊實際上一開始都是歸陸軍指揮,注重「藍水」遠甚「棕水」的海軍人員則普遍瞧不起內河艦隊,還不願意在那兒服役。不但北軍的物力支撐得起同時組建兩支艦隊,比南軍優渥的是還撐得起大批量從頭打造的新式艦。
由波克(Samuel M. Pook)設計建造的7艘船是所謂的「城市級」(City class) 鐵甲艦,又被稱作「波克烏龜」(Pook’s turtle),四方覆蓋傾斜裝甲,靠船身中央的明輪推進。這批原創鐵甲艦的建造與設計其實還在大名鼎鼎的莫尼特(Monitor)號之前,是美國真正第一種從頭設計的鐵甲艦。
除了從頭打造之外,北軍也改裝了不少原本內河上的民用船,包括艦隊中最大型、火砲最多(16門,城市級則是13門)、裝甲最厚的鐵甲艦旗艦本頓號(Benton)、裝甲薄弱得多所以名為錫甲艦(tinclad)的埃塞克斯號(Essex),此外改造的數艘民船只用木料加厚船殼,被叫成了木甲艦(timberclad)。
以3艘木甲艦起家,西部艦隊建設到1862年11月,一共擁有10艘鐵甲艦、8艘木甲艦以及其他各式各樣的支援艦、醫院艦、臼砲筏、 拖船、駁船等等,帳面實力在南軍河道防禦艦隊之上。
而南軍面對的還不只是北軍的西部艦隊。由於怪才工程師埃萊(Charles Ellet Jr.)的毛遂自薦強迫推銷,北軍還多了一支戰術理念與南軍相彷彿的撞角艦隊。埃萊在他的早期生涯中不但設計過運河、鐵道與橋梁,克里米亞戰爭期間還提議給俄羅斯沙皇,替他設計撞角艦對抗英法海軍。
“精釀歷史專欄”的相關議題
- 2020-12-17 除了儒學,也會考數學:江戶後期的官僚考試制度「學問吟味」
- 2020-12-10 進入「土木系」的雜牌軍:彭中爺爺的故事,就是抗戰時期國軍的縮影
- 2020-12-03 南北戰爭最奇特的水軍會戰:北軍「鐵甲艦」與南軍「棉甲艦」,決戰密西西比河!
- 2020-11-26 一生經歷三個女人的徐志摩,究竟是偉大情聖還是超級渣男?
- 2020-11-19 中共出兵韓戰70周年(三):「抗美援朝」讓百姓水深火熱,卻鞏固了共產黨紅色江山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