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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往往「為更而更」,忽略「交通乘載量」的影響

台灣的都更往往「為更而更」,忽略「交通乘載量」的影響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的都更模式雖然常號稱抄日本法,但多缺乏像日本都市再開發法的相關防火考量,也沒有考慮到增加容積率後人口增加造成的交通問題,更常忽略對環境的影響而「為更而更」。

文:黃世樺(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班公法組畢業,現職為農夫)

近日《都市更新條例》又要修法了,雖然幾年前寫完碩士論文後選擇不公開,想了又想,正值打房之際,遂有感想為文建議。

若謂應大力進行都市更新之原因,主要如下:

一、防止郊區化:會造成農地浪費與市中心空洞化造成治安問題,其餘所謂美觀等並不是重要法益,就算是,也應該是依靠《都計法》、《景觀法》、《廣告法》制,並不是依靠都市更新可及的。

二、製造社宅與公共設施:一如學者研究,日本與韓國許多社宅與老人安養院,來自都市更新。

但是我國號稱抄日本法,不但沒有像日本都市再開發法係有防火限制——即著重於防災而非僅著重於高度開發,而且我國平均每案大小僅日本十分之一,如同重劃每案僅日本二十分之一,如此更新手法,不但沒辦法創造新的公益如綠化、公共設施,更造成浪費建材、交通問題,並非僅像學者所言有礙景觀而已。

建商多謂難賺,但只不過是比新成屋難賺,依學者研究平均賺36%,已遠勝一堆行業,但我國仍遠小於日本,是否應同日本限制建商資格以達到大面積的目的,不無可研議之處。

我國長年為建商把持媒體言論,一再講釘子戶多麼惡劣,地政學者亦有支持這類聲音而假借寇斯定理、批評少數堅持者,與日本講求合意形成願意慢慢來求圓滿的調性相差甚遠,實則自己的房子老了,本來就是要自己修、自己重建,哪來的真正的釘子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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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至於地政都計學界有假公共設施、防災之名,行加強強迫都更之言論,實則都市更新與重劃一樣應該講求自益性,其他非自益性的公共設施,應該是政府依其成本應考慮由其設置的,怎麼會是強迫都更的原因呢?論者又有謂,應該以耐震要求到921之後為強迫都更原因,比較法上日本的確將防震一再因地震事件而拉高標準,但是日本的《公寓重建法》跟《都市再開發法》也沒有因此強迫都更,而是從稅捐減免與補助修繕去加強建物耐震力。

若謂應反對都市更新的原因有幾項:

一、溫度:我國講氣候變遷,淘淘大言者一堆,卻沒有人批評過都市更新,這是很奇怪的事情,以高強度進行都市更新的東京灣灣區為例,其平均溫度增加6-7度,雖然不可全歸責給都市更新,但不可不慎。

二、交通:日本為因應都市更新,做了不少立體道路解決增加的人口,我國有沒有足夠的土木技術創造立體道路?或還能用怎麼樣的模式,解決更新帶來的交通問題?

三、平等權:平等應該是講究形式平等、實質平等,但是我國的都市更新並不是從最老舊的地方都更起,反而出現類似台塑大樓這種沒必要更新者,不是扶貧而是錦上添花之制度,政府的資源有什麼道理要支持這種制度呢?

四、這不是能永續實行的制度:一如此次修法打算簡化高樓都更代拆,一旦都市更新大增容積,這個多數決的制度到了下一代勢必更難實行,就算放寬到一律二分之一簡單多數決亦有這類問題。這制度也無法解決少子化、老年化下房屋空置的問題。

五、惜物與資源問題:我國有個奇怪現象,不少環境法學者反對開礦但卻支持都市更新,這真是太奇怪了,房子難道不是開礦蓋的,難不成都是資源回收再利用蓋成的嗎?一個房子就算不像德國日本屬較乾氣候能耐100年,否則若謂30年以上的房子即應都市更新,豈不是大笑話,我爺爺傳承下來的房子60年都還能住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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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另外,給予政府建議,如果非都市更新不可,灌「容積」當然是最沒成本的措施,卻會造成交通等問題,應該考慮自償性,也就是就該地區會增加的稅收、地價等,在合適的地方改用金錢補助為宜。

最後,必須忠告政府,日本自1980年後房價下跌之後,都市更新主要僅在東京都一帶做得起來,東京都外各地有100起以上的破產事件,如果政府真心打房,請注意都市更新的爛尾樓與銀行問題。

我知道我不是個咖,所言不會有大人物理會,但希望天可憐見能改善我國法制,使我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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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