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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律政司就《國安法》保釋門檻申請部分成功

黎智英須繼續還押,律政司就《國安法》保釋門檻申請部分成功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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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下午裁決部分批准律政司的申請,黎智英隨即再被還押,直至明年2月1日聆訊,才決定黎智英能否再獲保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與《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柙20日後,上周三(23日)獲於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然而,律政司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與臨時命令要求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

終院今(31)日開庭裁決,並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與張舉能——處理。法庭下午裁決部分批准律政司的申請,黎智英隨即再被還押,直至明年2月1日聆訊,才決定黎智英能否再獲保釋。

律政司:一次也不能承受相關被告潛逃或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黎智英於12月23日獲香港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但條件嚴苛,包括必須繳交港幣1000萬港元保釋金,不得離開住所,待案件於明年4月16日審理。惟律政司不滿決定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申請臨時命令要求等候上訴許可期間黎智英被還押。

《立場新聞》報導,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他於法庭指,是次申請涉及兩個議題,一為高院法官作出的保釋決定,是否屬於《終審法院條例》31條所指的「最終決定」;其次為應該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

周天行陳詞指,律政司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決定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屬於「最終決定」,因法官一旦批准保釋,辯方雖然可以以情況有重大改變為由,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或覆核保釋,但控方卻無法作出相關申請,故認為該保釋決定屬於「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處理。

至於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2)條條文,周天行則表示法官李運騰錯誤解讀相關條文。周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中有關字眼並不相同,前者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後者則為「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周天行認為,《國安法》42條就保釋門檻較高,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為至為重要的考慮,「一次也不能承受相關被告潛逃或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終院批准律政司申請繼續羈押黎智英,直至2月1日的上訴聆訊

《香港電台》報導,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法庭唯一要考慮的是批准保釋是否符合《國安法》原意,他不認同律政司一方所講,決定是否批准涉嫌觸犯《國安法》被告的保釋申請時,不應考慮其保釋條件。

《眾新聞》報導,終審法院於裁決中指,律政司一方提出《國安法》下保釋門檻有「可辯性」,批出這一部分的上訴許可;在批准許可的情況下,終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還柙,並認為不能假定高院批准黎保釋裁決有效,所以批准將黎還押。不過,終審法院強調,即使正審有結果,仍然由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考慮黎智英的保釋申請。黎智英隨即被下令暫時扣押直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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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Alex
核稿編輯:Al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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