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帶一路「高鐵外交」,能否實現西伯利亞大鐵路百年前未盡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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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伯利亞大鐵路完成後100年後,歷史逆轉,當年俄羅斯帝國由西向東的野心,對應在經濟崛起的中國政權的由東向西的一帶一路戰略上。
西伯利亞大鐵路是世界最長的鐵路,俄羅斯帝國於19世紀末期開始興建,完成於20世紀初期。起點為莫斯科直通海參崴,途經西伯利亞的貝加爾湖,再沿黑龍江岸區到達海參崴。
清朝時期,李鴻章於中日戰爭後聯俄制日,與俄羅斯帝國簽訂密約,興建中國東北境內的中東鐵路,從滿洲里經哈爾濱到達綏芬河,成為西伯利亞大鐵路初期借道中國東北,由西伯利亞貝加爾湖東岸赤塔(Чита)到海參崴的捷徑。
在文化及旅遊上,這條西伯利亞大鐵路使得歐洲菁英份子體驗了殖民帝國的東方幻想,膾炙人口的《東方快車謀殺案》的電影情節,便是以西伯利亞大鐵路作為背景的上乘作品。另一方面,西伯利亞大鐵路也是中、俄、日、美的地緣政治及軍事對抗的引爆點,20世紀的日俄戰爭、918事件、滿洲國獨立、中國對日戰爭、太平洋戰爭都和西伯利亞大鐵路興建有密切的關聯。
在西伯利亞鐵路完成100年後,中國在習近平的指示下展開「一帶一路」計畫。中國於歐亞大陸興建高鐵、公路、港口、機場等基礎建設,聯結了北京與中亞、東南亞、南亞和中東的運輸路線。這些與中國通往西方與南方的交通基礎建設,不但提供了商業貿易的新通路外,在軍事上也改變了蘇聯解體後,由美國霸權維持的世界秩序及地緣政治。
為了對抗中國「一帶一路」的新戰略思維,美國及盟國制定了印太戰略來應對,除了在太平洋島鏈封鎖中國出海,美國與盟國(日本為主)在南海及印度洋更加強與中國的抗衡。中美兩國在東南亞的衝突,如同100年前俄日在滿洲的衝突一般,目前中國在東南亞的高鐵外交,也正如當時西伯利亞鐵路系統進入東北一樣,不單是個單純的交通建設,而是未來地緣政治與軍事衝突的前奏曲。
西伯利亞大鐵路興建歷史
俄羅斯從伊凡四世開始由於往波羅的海發展受阻,越過烏拉山以東拓殖,在羅曼諾夫王朝時期向東擴張領土,1653年抵達烏蘇里江江口,建伯力城;但17世紀後期於貝加爾湖附近與清朝康熙皇帝交戰受阻,兩國於1689年簽署《尼布楚條約》暫時休兵,經過幾乎200年後,終於在1860年藉著《中俄北京條約》得到了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的滿洲領土。
從此以後,俄羅斯帝國的勢力進入日本海,與日本帝國在庫頁島、朝鮮半島、滿洲展開全面性的競爭。
俄羅斯帝國得到在日本海的出海口海參崴後,俄帝決定全力發展東方領土,但是海參崴與聖彼得堡(當時俄國首都)之間的東西距離遙遠,西伯利亞氣候長年處於冰雪環境,不適合人居,再加上俄羅斯境內主要河川為南北流向,無法如中國長江黃河,溯溪東下。
由西(聖彼得堡)向東(海參崴)的俄羅斯交通運輸被迫被主要河川截斷,再加上夏季冬雪融化,道路容易積水坍方的缺點,讓俄羅斯的東西向交通在冬季河川結冰時,反而在冰上行動的雪橇車成為最快捷的交通工具。
因為東西交通不便,俄羅斯帝國在考察19世紀中期興建的美國及加拿大橫跨東西的跨洲鐵路後,開始規劃橫跨歐亞大陸的西伯利亞大鐵路,並於1891年開工至1916年興建完成。起點為莫斯科直達終點海參崴,全長9288公里,是世界最長的鐵路。
19世紀後期的亞洲,地緣政治相當複雜。中英鴉片戰爭後,西方殖民帝國開始蠶食中國這個巨大而衰敗的龍國,英國為主的海權國家由南向北進逼,俄羅斯為陸權國家則由北往南侵略。日本帝國也在明治維新後開始向朝鮮半島登陸,滿洲成為當時中、日、俄「日本海經濟圈」的商業軍事焦點。
俄羅斯帝國興建西伯利亞大鐵路,自然不只是考慮貿易運輸問題,以聖彼得堡的戰略思維,一旦日本海有事,海參崴的軍事及補給皆不足以對付日本,導致俄羅斯必須動員在歐洲區的軍事人員及裝備進入滿洲地區,屆時需要花費極大的時間與人力,所以西伯利亞大鐵路的建成能夠幫助俄羅斯更精準地控制東方。
事實上,俄羅斯興建西伯利亞大鐵路的戰略意圖,讓當時控制朝鮮半島的日本帝國芒刺在背,並選擇加速對滿洲的戰略時間表。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日本本來能控制遼東半島,但俄羅斯的介入迫使日本以賠款代替遼東半島控制權;另一方面,中俄訂定密約,俄羅斯帝國興建中東鐵路(北滿鐵路),將西伯利亞鐵路的東段截彎取直,由貝加爾湖東岸的赤塔,越過黑龍江上游支流,由中國境內的滿洲里經哈爾濱直達海參崴。
中俄密約確認了日本帝國對俄羅斯的戰略意圖,讓日本決定在西伯利亞鐵路完成之前發動日俄戰爭。由於戰爭爆發時,西伯利亞大鐵路在貝加爾湖尚不能完全接通,導致補給線中斷,須以黑海艦隊增援,結果俄羅斯在對馬海峽全軍覆沒。
日俄戰爭的結果,讓俄羅斯狠狠地吃了一記敗仗,日本更因此得以重新獲得對遼東半島的控制權。而後的北洋軍奉系首領張作霖火車爆炸遇刺、918事變、中國對日戰爭,皆源於這條西伯利亞鐵路的遠東原始線,並導致滿洲國獨立、美日交惡,最終引爆珍珠港事件及太平洋戰爭。
不得不說過去200年的遠東地緣政治,和這條西伯利亞大鐵路皆脫離不了干係。

中國的一帶一路之東南亞高鐵外交
在西伯利亞大鐵路完成後100年後,歷史逆轉,當年俄羅斯帝國由西向東的野心,對應在經濟崛起的中國政權的由東向西的一帶一路戰略上。
當年的海參崴是俄羅斯帝國夢寐以求的東方的出海口,今日中國要打通的是北京直通中東油田及歐洲貿易市場的海陸補給線。這條補給線由蘇伊士運河,經紅海、阿拉伯海,陸地由巴基斯坦經中亞到達新疆,海運由印度洋,經馬六甲海峽至南海,由東南亞陸地公路及鐵路通道到達中國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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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