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前慰安婦的世紀判決:首爾地方法院判日本「非法行為」,需賠償12億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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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韓國法院針對前慰安婦的判決結果,是韓國在二戰期間徵用勞工議題後,第二次挑戰1965年簽訂的日韓協定,該協定如果名存實亡,日韓的對立將不可避免的更加混亂。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月8日就前隨軍慰安婦相關索賠案作出判決,勒令日本政府向含已逝原告在內的12名前慰安婦進行賠償,支付給每人1億韓元(約新台幣256萬元/71萬港元),判決於9日凌晨0點生效,日本政府有2週時間可提上訴。
不過日本政府得知判決後相當氣憤,不打算上訴,擬無視審判本身,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判決結果將於本月23日凌晨0點確定,圍繞歷史問題的日韓對立或將激化。而這也是韓國繼二戰時間徵用勞工議題之後,第二次挑戰日韓戰後協定。
韓國慰安婦的世紀判決
(中央社)韓籍慰安婦受害者向日本政府要求損害賠償案件,8日首次獲判勝訴,韓國法院判決,日本政府應按原告要求,賠償受害者每人1億韓元。
韓籍慰安婦團體過去曾以日本政府於韓國殖民時期,誘騙或強迫其充當慰安婦為由多次向韓國法院提告,但這次是韓國法院首次就相關案件宣判。
《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8日就已故受害者裴春姬等12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判決,判處原告勝訴,日本政府應賠償原告每人1億韓元。
韓法院:原告遭受超乎想像的身心創傷
法院表示,綜合各項證據、資料及法庭辯論,認定被告(日本政府)確有非法行為,原告遭受超乎想像的身心創傷,卻未獲相應賠償,因此判定原告要求每人1億韓元以上的賠償金額合理。
同時,法院也說明,此案涉及的行為是依循日本帝國有計畫性、有組織性的大範圍非人道犯罪行為,違反國際強制規範,判定不適用各國法院,不得就以他國政府為當事人的案件進行判決的規定,因此進行了判決。
原告律師就此判決表示相當感激,但也表示仍須另行討論是否有強制執行賠償的方法。
裴春姬等12名受害者2013年8月提出此項賠償請求的民事調解申請,但日方拒收文件,調解也因此無法進行,韓國法院在2016年1月依原告要求將此案移送正式審判。
韓慰安婦判決勝訴,日本政府擬向國際法院提告
針對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日本首相菅義偉8日表示,「絕對無法接受」。菅義偉強調,關於慰安婦問題,已經基於1965年《日韓請求權協定》得到了完全且最終的解決,菅義偉強烈要求韓國政府採取措施,糾正此違反國際法的做法。

另一方面,正在巴西訪問的日本外相茂木敏充8日下午(日本時間9日上午)與韓國外長康京和舉行了電話會談,就此判決表示強烈抗議,要求韓方盡快採取措施以糾正違反國際法之舉。而日本外務省和韓國外交部9日各自發佈了消息。日本政府要求讓判決無效,韓國政府則表示不介入司法判斷,雙方的立場不同變得鮮明起來。
針對此判決,日本政府不打算上訴,擬無視審判本身,不過圍繞歷史問題的日韓對立或將激化。
《中央社》報導,日本政府相關人士透露,日本政府面對韓國地院判決,已在研究向國際法院(ICJ)提起訴訟。國際法院是基於國際法處理國家間例如領土問題等紛爭的聯合國機構,由於審判進行原則上需要當事國同意,即使日本提訴,韓國也有可能拒絕。
不過日本政府內部也有看法指出,擔憂一旦向國際法院提訴,可能會落入對方主導的戰場。日本政府目前方向是詳細審視判決內容、關注韓國政府應對,研究向國際法院提訴。
《ETtoday新聞》報導,根據日媒分析,日本政府將會持續關注韓國是否會沒收、變現日本在韓國的資產,再來決定是否會向國際法院提告。
包括慰安婦、徵用工問題,高度爭議的《日韓請求權協定》近年遭質疑
1965年6月日韓建交時,雙方政府簽訂《日韓請求權協定》,內容包括日本向韓國提供包括有償和無償在內的共計5億美元經濟援助等,宣稱包括二戰時期慰安婦、徵用工等個人索賠權問題「最終且完全解決」,也就是說,兩國政府和人民不能再為過去的事情向另一方求償,也代表著韓國人民無法再向日本政府或民間求償,否定了韓國人民的「個人請求權」。
不過這項協定在2018年率先因徵用工的問題遭到推翻。
徵用工是指二戰期間,日本殖民韓國時所強行徵用的勞工,當時以戰時國家動員的方式,大量徵召人力補充軍需。2005年,李春植等4名韓國人,主張在二次大戰中被日本企業強行徵用工作,向新日本製鐵(現在的日本製鐵公司)提出求償訴訟,韓國最高法院2018年10月30日判決,要求當初徵用工人的日本企業(日本製鐵、三菱重工)必須對受害者賠償「撫慰金」。

這讓認為「賠償早已經結束」的日方大為跳腳。《風傳媒》報導,2019年7月,日本經濟產業省宣稱基於「安全保障的理由」,宣布對韓國實施嚴格的半導體出口限制,包括3項關鍵電子材料;8月2日,日本政府更決定將韓國移出貿易優惠白名單。韓國政府數天後也將日本移出白名單,此即喧騰一時的「日韓貿易戰」。
韓國社會當時曾發起抵制日貨運動,日産汽車也因此決定退出韓國市場,日韓關係一度降至冰點。

韓國慰安婦議題,在2016年再度被帶上法庭。
日韓兩國於2015年12月28日進一步達成「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根據協議,日本政府撥款10億日圓給韓國政府設立專責的「和解與治癒基金會」,作為發放二戰日軍婦安婦受害者撫慰金。不過這項協議並不被民間接受。
2016年3月,29名慰安婦受害者和12名遺屬,透過「民主社會律師會」向韓國首爾中央法院起訴韓國政府,控告韓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署了「最終而且不可逆轉」的協議,以該協議侵犯人格尊嚴、財產權及接受政府外交保護的權利為由,要求法院審查該協議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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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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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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