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作為當時唯一能從英文直接翻譯西方政治社會經典作品的中國學者,嚴復的思想仍最具深度,值得以政治思想史以及政治哲學的角度深入分析。
文:蕭高彥
第十六章 「嚴復時刻」:早期嚴復政治思想中的聖王之道與社會契約
一、前言:轉型時代與「嚴復時刻」
梁啟超嘗言:「吾國四千餘年大夢之喚醒,實自甲午戰敗割台灣償二百兆以後始也」(梁啟超,1960,專集3: 1),這個挫敗也拉開了新時代的序幕,中國知識分子急切地找尋救亡圖存之道。1895到1925年因此被張灝先生稱為近代中國思想的「轉型時代」。傳統的經世思維,在巨大的歷史衝擊之後,於思想、價值、制度以及行為層次都產生了重大轉變。
在這個承先啟後的關鍵年代,主要的變化有兩個面向。首先,是報刊雜誌、新式學校與學會等現代傳播媒介的大量湧現,以及新興知識階層的出現;其次,在思想內容方面,則包含了文化取向的危機以及新的思想論述之形成(張灝,2004: 37-60;cf. 王汎森等,2007;Shaw, 2016: 306-310)。
在政治文化的危機方面,普世王權的崩潰不僅引發宇宙觀以及政治秩序的瓦解,同時產生了重構正當性原則的迫切需要。而新起的知識階層必須快速發展出新的語彙與觀念,以討論其所共同關心的政治社會問題。在這個關鍵時刻,最具代表性的轉型知識分子有兩位:嚴復(1854-1921)以及梁啟超(1873-1929),而本章將以嚴復早期思想為研究對象。
在甲午戰敗之後,嚴復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包括〈論世變之亟〉、〈原強〉、〈闢韓〉、〈原強續篇〉,以及〈救亡決論〉(嚴復合集,1: 28-97)。這些發表於1895年的文章,從理論的角度分析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則,並且與中國傳統政治理念加以比較,探討國家在當時劇變中的未來走向。以當時中國知識界而言,並無任何其他思想家能夠如嚴復一般,深入西方的經典作品,並且爬梳政治制度背後的基本價值。1898刊行的《天演論》一書,更鼓動風潮,喚起了保種救國的意識。
事實上,在1896-98年之間,改革派知識分子間已經口耳相傳《天演論》的翻譯並傳閱手稿(王天根,2006;蘇中立,2014: 240-254),更讓梁啟超說出「南海先生讀大著後,亦謂眼中未見此等人」(梁啟超,1960,文集1: 110)。所以,若吾人將1895至1902年這個時期命名為「嚴復時刻」(The Yan Fu Moment),並不為過,因為嚴復是在轉型時代的起點,在強烈的危機意識下(郭正昭,1978),確立中國近代政治思想論述結構的主要思想家(cf. 蘇中立、涂光久,2011)。
雖然百日維新失敗後,大量學生赴日本留學,引介「東學」思想資源與詞彙,逐漸掩蓋了嚴復英雄式的翻譯志業(黃克武,2010: 109-155;沈國威,2010: 149-184),然而,作為當時唯一能從英文直接翻譯西方政治社會經典作品的中國學者,嚴復的思想仍最具深度,值得以政治思想史以及政治哲學的角度深入分析。
思想史家波考克所稱的「馬基維利時刻」(The Machiavellian Moment),代表了一種西方共和主義面對特殊性政治世界所發展出的政治論述結構(Pocock, 1975: 57-80);由此觀之,「嚴復時刻」也不僅僅是一個特定的歷史時代而已,而是形塑日後政治論述的關鍵時刻。本章將探討,在近代中國的關鍵歷史時刻中,嚴復對於西方現代性與中國傳統所做出的奠基性綜合分析,其處理的議題與方式,仍為當代知識分子所無法迴避的課題。
轉型時代的政治斷裂點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而文化的斷裂點,則發生在1919年的五四運動。在中國近代思想史研究中,已經確立五四時代興起的「激烈反傳統主義」深切影響了近代中國文化政治的發展進程(Lin, 1979;林毓生,1983: 121-196)。然而,此種反傳統思想做為一種激進主義(radicalism)的意識型態,近來學者也開始注意到嚴復對其歷史與思想根源所發揮的關鍵影響。林毓生先生指出:
嚴復於1895年發表的〈論世變之亟〉、〈救亡決論〉即以中西對比的二分法來譴責中國制度與文化的落後。這種以──不是黑的就是白的──二分法來衡量中西制度與文化的價值與功效的方式,已經隱含著極強的反傳統的信息──他事實上是現代激進反傳統主義的濫觴。(林毓生,2014: 800)
雖然周振甫(1964: 205)認為早期的嚴復是「全盤西化論者」,然而本章將論述,早期的嚴復政治思想,比所謂的全盤西化論要複雜深刻許多。嚴復所從事的志業,是用中國士大夫階層以及知識分子可以理解的方式,說明西方政治制度以及價值的理據,從而在更高的視野之中,可以知所採擇,救亡圖存,並成就國家富強。換言之,嚴復所做的,是現代意義下的證成(justification)以及說服(persuasion)工作。
而如同余英時先生所指出,嚴復1895年的系列論文標示著中國的政治論述,自「詮釋」(interpretation)轉變為「發現」(discovery)的分水嶺(Yü, 1993: 126-128)。這呈現在兩個重要面向上:首先,政治的價值不再如之前洋務時期改革派知識分子,需要將西方政治制度(如議會)詮釋為中國三代之治來證成改制的正當性;其次,嚴復「發現」並直接援引西方重要思想家如達爾文(Charles Darwin, 1809-1882)以及斯賓賽(Herbert Spencer, 1820-1903)的理論來證成其論述,成為新的權威,也使得「西方政制之道」與「中國聖王之道」可以在同一層次上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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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