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服務是承攬還是僱傭?保障合法平台經濟,讓「安全港」入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動法規僅規範僱傭關係,使得企業提供「非員工」勞動者的保障相形困難,訂定「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3.0」就是為了彌補對非員工的保障,但主管機關卻忽略了這個原則的意旨,不斷將其當作是人格從屬的證明。
文: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
近期外送服務屢屢出現在新聞事件當中,而外送員的勞動權益保障,也逐漸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因應數位平台經濟的崛起,零工經濟提供了全新不同的工作及商業模式,使得傳統勞動法上僱傭、承攬的劃分方式更顯不足,也凸顯數位經濟下勞動法規調適的必要性。
數位勞動法規或德國類勞工模式的處理方式或可做為借鏡,然而在法規動態演變的過程中,現行僱傭及承攬的模糊性已經導致平台經濟產生營運的不確定性,可能間接形成未來投資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
本文首先以外送服務經濟為例,扼要的從勞動關係的認定出發,區分其與傳統僱傭工作型態的差異。其次,闡述「安全港」的法規理念倡議,期待數位平台在遵守行政法規,以「確保食品安全、道路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實施必要的營運管理措施時,能夠降低勞動關係中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大法官怎麼說?
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中表明,《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但是其中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是應就勞務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屬於何種勞動關係,應該要視個案情況認定。
民法之所以要設立僱傭、委任、承攬等不同的契約類型,最大的目的便在於尊重契約自由的精神、確保法律契約的樣態,能夠合於市場經濟的需要,以不同的規範密度、規範方式達成契約雙方應有的權利保障。
既然是個案認定,那麼僱傭和承攬之間的差異究竟為何?現下的外送服務又更偏向是哪一種類型呢?

二、外送服務與傳統僱傭形態的差異
平台經濟崛起後,確實改變了既有的工作模式。在專業法律上時常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等三大方向來進行認定,而勞動部則參考過去判決的累績和行政函示,提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希望盡量減少僱傭和承攬之間的爭議空間。而下面我們整理了現下外送服務與僱傭型態的幾項差異,也凸顯出傳統勞動關係認定的侷限。
- 沒有固定工時,時間彈性自主
現下的外送服務工作,大多擁有充分的時間自主性,不受固定工時或排班制度的約束。外送員何時登入平台、登入多久、是否接受或拒絕外送訂單,均可自主決定,平台也沒有設置最低或固定系統的登入時限。
也正因為是否及何時工作的權利完全掌握在外送工作者的手中,因此不存在一般僱傭關係中,「曠職」或「需要請假」等工作時間的管理規範,工作者也能因此更加的自由,與傳統僱傭形成強烈的對比。
- 按趟次計酬,單數越多收入越高
其次,在工作報酬的取得上也有所差異。在一般的僱傭關係中,主要以工作時間作為報酬給付的單位,受僱人在特定時間內為僱主支付勞動力,不以完成特定工作為必要,然而這樣的報酬計算方法顯然與外送服務工作有別。
現下平台經濟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以完成外送服務的趟次或單數而定,不以特定工時為計算要件,完成外送的趟次越多,整體收入就會越高,而這也符合民法對承攬契約的描述,重點在於「完成特定工作」而後始取得報酬,而非在特定期間內給付勞動力。
- 工作設備彈性、工作方式自由
傳統僱傭關係中,生產工具多是由僱主所提供,且執行工作的方式相當特定,在法律上多被描述為具有高度的人格從屬性或組織從屬性。
然而外送服務工作則不具備前述特性,以生產工具為例,現下外送工作所必備的生產工具,如交通工具、駕照、符合規格之保溫袋、手機、行動網路等,均由工作者自行所有。在合於食品衛生規範的前提下,外送工作者並沒有強制使用業者專屬保溫袋的義務。而外送服務所配送的地點及路線,也都可由外送工作者自行決定,不受平台的指揮監督。
上述的整理凸顯了外送服務工作與傳統僱傭關係的差異,誠如大法官釋字所言,具體勞動關係的判斷還是應該回到個別的契約進行綜合性的判斷,然而數位經濟、外送服務的基本特性,也確實衝擊、提升了實質認定的難度。

三、遵守行政規範,反而從承攬變僱傭?
傳統上,勞動法規僅規範僱傭關係,使得企業提供「非員工」勞動者的保障相形困難。以營運外送服務的數位平台業者為例,在執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護等管理措施時,往往會陷入極大的兩難,因為勞動主管機關時常將這樣的基本保障或延伸福利,當作是僱傭關係的認定依據,使得平台營運產生極大的法律風險。
大法官早在釋字第740號中對保險業務員勞動關係的解釋理由書中提到:「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及保障保戶權益等行政管理之要求而定頒,令保險公司遵守,不得因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即認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具有人格從屬性。」
也就是說,基於主管機關要求或行政規範所為的必要措施,不該因此就被認定為具有人格從屬性,而被歸類為僱傭關係。事實上勞動部108年所頒布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中也提到,若勞務提供者須遵守事業單位之服務紀律,並須接受事業單位之懲處,當然更應傾向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但遵守該服務紀律是提供勞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109年3月頒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3.0版本,內容涵蓋食品安全、道路安全及諸多風險防範機制,既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工作的保護外,也讓外送平台經濟有更好的法律指引,應該是非常值得嘉許的行政作為。
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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