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行政院案再逆轉:最高法院承認「抵抗權」,魏揚等7人「有罪」判決遭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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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義務律師團則指,檢方指控的「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威權時代的遺緒,應就此做檢討。
(中央社)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今(1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此外,李冠伶被控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連同魏揚等7人,本案共有8名被告獲更審機會。
2014年3月18日,不滿立法院試圖通過服貿協議的群眾佔領立法院,群眾並於3月23日深夜突襲行政院,闖入行政院院區和建築物,這起「323攻佔行政院事件」共有132人被起訴。政黨輪替後,其中126人之告訴乃論罪部分政府已經撤回告訴而不受理,但仍有21人因遭起訴罪名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仍要繼續審理。
檢方起訴指控,時任「黑島青」總召集人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8人,被控用臉書、群組號召群眾,或在行政院、立法院持擴音器發言,號召指揮群眾前往佔領屬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行政院。
2020年4月,高等法院宣判二審結果,被以「煽惑他人犯罪」起訴的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林建興、柯廷諭、許順治等7人,由一審的「無罪」被改判為「有罪」,被判處2月至4月徒刑。另外,一審時遭檢方上訴的17人,僅1人無罪,16人都有罪。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為何?
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一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並未違憲,但僅限於煽惑的內容客觀上有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的犯罪決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決意,並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的聯想者,才符合構成要件。
刑一庭並指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
刑一庭認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刑一庭也認為,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判決指出,原審對於魏揚等7人主觀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要件,均未說明及調查釐清,也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權或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的事由,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等違法,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北地檢署民國2015年2月10日偵結反服貿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3案,其中323攻占行政院部分,魏揚等多人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一審無罪,另有多名被告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判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認定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7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占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二審認定,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及許順治等7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判刑2到4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許順治另涉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與李冠伶各遭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針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為何」等2大爭點多次開庭審理、辯論,今天宣判。
《自由時報》報導,魏揚今日未到庭聆判,律師團代表何朝棟說,最高院肯認人民行使抵抗權,判決見解值得肯定,希望高院更審能依循最高院判決,詳實調查並適用法律,將抵抗權類推適用於緊急避難的法理。
檢察總長江惠民則表示,將請最高檢訴訟組了解發回理由後,再表示意見,關於公民不服從、抵抗權行使,檢方日前也已在最高院本案辯論時表明檢方立場。
檢方:若判魏揚等無罪,恐成特權
《中央社》報導,去(2020)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針對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當時表示,煽惑他人犯罪罪構成要件明確,無違憲問題;檢察官起訴攻占行政院,而非起訴反服貿的言論,被告的行為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無法以言論自由為理由免責。
朱朝亮說,公民不服從的特色是非暴力、甘受罰,抵抗權在德國而言,必須在民主、分權、權力制衡等原則遭破壞時才得以使用,本案並無適用抵抗權的餘地。
朱朝亮還說,若本案適用抵抗權,人民便可以反萊豬、反空汙、反核食為名,號召民眾進入行政院、總統府吃餅乾、喝飲料而不可處罰。他認為,本案被告求仁得仁應受有罪判決,但考量被告出發點是關心國政,只是有些衝動,認同從輕量刑,但不得無罪,以免變成特權。
辯護律師尤伯祥當時則在法庭上主張,煽惑他人犯罪罪違反明確性、比例、平等等原則,而侵入住居罪保護的客體是私人財產法益,行政院等官署房產並非保護對象;原審判決有適用法律不當的問題。
而民間司法改革會也針對今日三審判決結果,表示肯定最高法院願意正視本案涉及法律爭點之複雜性,接受被告開庭言詞辯論之聲請,並讓4名專家有機會到最高法院分別針對煽惑罪、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但義務律師團也指出,很遺憾最高法院未接受律師團之主張, 就《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讓此案未能作為我國民主化30餘年後,回頭檢討殘留於我國《刑法》中威權遺緒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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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筱歡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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