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日本,發展出哪些復甦觀光的「重點支援DMO」?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日本觀光廳於2020年推出「以世界水準為目標的日本DMO最新準則」明確規範任務與營運方式,在整體的觀光政策中也日漸重要,而在京都、兵庫、瀨戶三地的這套「調查、戰略、開發、接納」系統,都是非常好的研究案例。
文:陳柏翰(島島創生Co-Funder,曾任職宮城INBOUND DMO理事)
2016年日本政府發表「支撐日本未來的觀光遠景」,以「觀光先進國」為目標,將觀光視為地方創生的最後一張王牌,是未來GDP達到600兆日圓的重要產業。因此在目標訂定上,希望2030年訪日外國觀光客的消費金額能提升到15兆日圓,而這數字將會超過目前日本最重要的汽車產業出口的金額12兆日圓,即使在COVID-19的影響下,此目標依舊沒有變更,觀光產業將成為日本政府除了出口產業之外取得國外消費的新手段。
為了實現觀光先進國的目標,日本政府加強目的地行銷暨管理組織(Destination Marketing Organization, DMO)的相關政策。
觀光廳於2020年推出正式準則「以世界水準為目標的日本DMO最新準則」明確規範DMO的任務與其該有的營運方式,選出32處有意願促進訪日外國觀光客來訪,且擁有高潛力觀光地的「重點支援DMO」加強援助,甚至響應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積極推廣全球永續旅遊委員會目的地準則(Global Sustainable Tourism Council, GSTC),並推出日本版永續發展目的地準則(持続可能な観光ガイドライン,Japan Sustainable Tourism Standard for Destinations,,JSTS-D),鼓勵DMO支持永續發展,並於今後使用JSTS-D來評價DMO。
在一連串的政策下,DMO的重要性於今後將有增無減,且針對各地的DMO的評價也有可能會陸續進行。然而,在日本政府還沒有完全使用JSTS-D來評價DMO之前,筆者嘗試用業務內容與公司經營狀況的角度,使用以下方式來評價DMO。這也是筆者認為DMO並非只有專注於品牌化或是提高知名度,至少要實現評比方式裡的內容才能稱為「營運觀光區域」。在這評價方式下,各層級(單一地區型DMO、跨地區型DMO和跨區域型DMO)選出各一處來介紹。
1.資訊是否完整公開
如同上市公司一樣將經營整體戰略、實施狀況、財務報表等資訊是否公開給所有利害關係人來評價。
2.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度
「以世界水準為目標的日本DMO最新準則」當中指出DMO需要與各界利害關係人取得共識,調整利害關係人的相關事業與與整合,所以從地方政府、觀光相關業者、大眾運輸、居民等參與DMO的相關業務、服務的狀況來評價。
3.DMO業務實施內容
「以世界水準為目標的日本DMO最新準則」當中指出DMO需要持續蒐集各種數據並進行分析,並依據數據制定有明確概念的戰略(Planning),設定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與確立績效管理循環(Plan -Do-Check-Action , PDCA),並琢磨觀光資源以提升區域魅力或整頓包含區域內交通的大眾運輸、多語言的標示等,推廣針對迎接旅客環境的盤整等各種措施方案。所以根據從DMO的公開狀況來判斷實施內容。
4.財務狀況
「以世界水準為目標的日本DMO最新準則」當中指出DMO需要擁有來自民間行政多方預算來營運,並非只單靠單一來源的預算,因此從財務報表的狀況來判斷是否有好的財務狀況。此外,作者認為根據DMO管轄區域範圍大小,其色彩則不同,所以主要的預算來源也因此不同,管轄區域範圍越大,行政色彩越濃,來自行政預算的比例也越大,反之關轄區域範圍越小,民間色彩越濃,來自民間預算的比例也越大。

在上述的評價角度下,作者認為「京都市觀光協會」、「兵庫觀光本部」和「瀨戶觀光推進機構」是提供其他DMO參考的優良DMO,細節如下。
「單一地區DMO」代表:京都市觀光協會(管轄地區:京都市)
擁有日本世界遺產,也是日本最具代表的觀光地的京都,其中管理經營京都觀光的單位正是京都市觀光協會(以下用稱「京都DMO」),這協會是最早被日本政府選為日本版DMO的法人。
由於京都是日本數一數二擁有許多高水準的文化歷史、自然、人文等觀光景點,因此管理經營這些觀光景點的京都DMO一直是日本政府期待可以成為引領日本各地DMO的優秀範本。現在更是SDGs都市、入選GSTC的Green Destination TOP100的觀光地。實際上京都DMO的經營方式一直走在最前線,可以從官方網站一窺一二。
以下簡介其成功心法:
- 資訊公開
京都市的管理經營戰略、面臨課題(尤其是過多觀光客與COVID-19後的觀光經營)與解決方式、客戶群、數據收集、財務狀況等所有資訊都公開在官網提供給所有利害關係人,讓大家在對等的資訊下,京都DMO以司令塔的身分與利害關係人互助合作經營京都的觀光事業。
- 多元的利害關係人的參與
從京都DMO的組織結構來看,可以看到從學術、飯店、文化、交通、銀行甚至是當地工廠加入理事會進行決策。會員成員來看,超過1500會員加入,與當地的利害關係人的互動關係相當密切。
- 數據收集與明確的戰略
定期收集各種數據,除了觀光客數之外,也調查海外市場對於日本觀光的情感、旅館的營收、迎接旅客環境狀況等調查。還進行綜合調查,針對國內外觀光客的實際觀光的樣貌、滿意度,甚至還針對京都市民對於觀光的情感進行調查,了解京都市民對於觀光的理解與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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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