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事】陰道是自己的,究竟要醫院負什麼管理責任?

【關鍵時事】陰道是自己的,究竟要醫院負什麼管理責任?
Photo Credit: 《聯合報》新聞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臺灣社會對於病患間的肢體接觸是很畏懼的。而一個「病人」會不會有肢體接觸的需求?他可以在何處尋得親密感?恐怕臺灣並未仔細思考過這些問題。

文: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 編按:本文為作者針對以下新聞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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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聯合報》新聞截圖

我前陣子在分享病患權益歷史與規範沿革時,曾經談過國外精神醫療的相關規範。

其實早在美國1972年Wyatt對州立醫院訴訟時,就提出病患最小限制與病患自主權益的訴求。在歷時33年的訴訟後,聯邦法庭羅列了32項相關原則,希望未來州政府在執行精神醫療業務需要遵守的項目。

裡面有一條就是「應該要保有與異性接觸的權利」。

因此,英美的精神科病房是否允許在裡面發生性行為?答案是肯定的。醫院要提供的是性健康諮詢與篩檢、親密關係的健康衛教、並且針對所謂性自主同意的部分要讓病患清楚知道,但不包括要保護病人不發生性行為一事。

所以,在國外,這類事情其實不罕見,以英國皇家醫學會的前期研究,住院中的精神病患約有三成有親密關係,一成住院期間有性行為,關注的重點則在於上面提到的這三項內涵是否在治療情境有提供。

若有,其實醫療院所是不會有責任的。

比較前進派的精神醫療專家,甚至會倡導健康的親密關係與性行為,對病情恢復或穩定是有助益的,連在司法精神病院都是如此。同理,這對LGBT住院精神病患而言,也是如此。

然而,這樣的概念在台灣恐怕很容易被挑戰。這個案件若知情同意能力是沒有明顯障礙或顯著受到精神症狀影響的,其實也是個身體權力的議題。

這類似於有些家屬認為把女性陰道的管理權交給醫院,醫院應該要好好管理女性病患的陰道,最後也被法院認證因為沒有好好管理病患的陰道,所以要醫院負管理責任的狀態。

但說到底,身而為人會比身為病人優先,陰道是自己的,究竟要醫院負什麼管理責任,究責的過程是不是其實隱含父權議題,其實是要審慎思考的。

從新聞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到台灣醫療環境對於病患間的肢體接觸是很畏懼的。而一個人生了病,會不會有肢體接觸的需求?除了家人以外,他可以在何處滿足這個親密感的需求?恐怕台灣並未仔細思考過這些問題。

另一個議題則是,我們社會對於一個「精神被醫師認定並不影響知情同意」的女性精神病患,是否允許他們想要找人做愛的自由。

而「性飢渴」這個標題,也看到了某個父權社會的標籤。坦白說,住院幾個月期間做愛三次是「性飢渴」嗎?這很值得商榷。

法院裁判後,可以想見上面提到的這些向度,在照護場域都會更緊縮,這對於病患復元是否有利?對於病患的身體自主權是否有幫忙?那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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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俊宏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