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些傳染力現象,各有各的特殊性,但也有普遍性,作者庫查司基在書中為我們探討這些獨特特徵和基本法則,讓我們不被事物的表象給迷惑。
文:Gene
經過一整年的肆虐,到了2021年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冠狀病毒病,俗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在全球已超過九千萬人確診感染,超過兩百萬人死亡——2020年對許多人來說,是被疫情偷走的一年!
台灣因為防疫有成,只要遵守政府要求在八大場合戴口罩的規定就幾乎能完全歌舞昇平,可是很多國家,即使醫療和公共衛生理應良好,一旦鐵齒不戴口罩、不保持社交距離出入公共場所,可能連什麼時候、被誰感染都不知道!
冠狀病毒從病患的口沫氣溶膠、甚至空氣,飄到另一個或幾個人的眼口鼻中,然後在呼吸道中開心地大量複製,再隨著病患的打噴嚏、咳嗽逃離到體外,伺機而動地侵犯另一些人的呼吸道等器官,倘若病患年事已高或久病纏身,病毒還會和病患同歸於盡。
這場該死的冠狀病毒疫情何時該結束、讓我們重回在各國暢行無阻的過去?除了醫療和生物科技的進展,我們該從這場疫情中學到什麼?這本在疫情前就寫好的好書《傳染力法則:網紅、股災到疾病,趨勢如何崛起與消長》(The Rules of Contagion: Why Things Spread——And Why They Stop),剛好就在疫情全球大規模流行時出版,真是無巧不成書!
《傳染力法則》作者亞當.庫查司基(Adam Kucharski)任教於英國倫敦衛生與熱帶醫學學院,他原本是數學科系出身的數學家,因緣際會之下親赴太平洋群島多座村落以及拉丁美洲多間醫院展開田野調查,研究伊波拉病毒和茲卡病毒等全球性的傳染病。讀了《傳染力法則》,我對他敬佩得五體投地,因為他把在傳染病中研究得到的洞見和啟發,都用來分析許多事物的傳染力上,難怪文章能在《觀察家》、《金融時報》、《科學人》和《新政治家》等發表,他的見識真能讓我們腦洞大開!
除了傳染病或電腦病毒,他也把許多有傳染力的擴散現象做了很棒的梳理,有些是我們想要中斷擴散傳播的,如惡意軟體、暴力或金融危機,有些我們恨不得全天下皆知,如創新發明和文化傳播。這些傳染力現象,各有各的特殊性,但也有普遍性,庫查司基在書中為我們探討這些獨特特徵和基本法則,讓我們不被事物的表象給迷惑。
庫查司基本身小時候曾罹患吉巴氏症(Guillain-Barré syndrome,縮寫為GBS),通常是病毒感染後續引發的急性併發症。病人的免疫系統失調,導致免疫細胞攻擊神經系統,令神經線發炎及失去功能,多數影響運動神經元,有時感覺神經也被波及,並且集中在脊髓及周邊神經,產生疼痛、麻痹及肌肉漸漸無力等病徵。他在斐濟研究登革熱時又遇見到吉巴氏症,後來他還投入症狀酷似登革熱的茲卡病毒之研究。
登革熱和茲卡病毒都透過蚊蟲叮咬傳染,前者我也患過,發高燒和徹骨疼痛令人終身難忘。庫查司基利用數學模型研究這些流行病,其方法可追溯至羅斯(Ronald Ross)持續研究瘧疾後出版了《瘧疾的預防》(The Prevention of Malaria)一書對傳染力的洞見,並提出「機械性分析法」,歸納出傳染病傳播的概念模型,並分析以對疫情發展模式作出結論。羅斯從模型中得知滅蚊的效果,於是極力推廣。雖然他獲得了1902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但是當時沒受到足夠的重視,幾十年後大家才公認他是先知。隨後多位學者對流行病學提出各種洞見,包括群體免疫力(herd immunity)等等,讓我們能在疫情一發不可收拾前就預見發展模式,並且還被延伸至理解其他傳染力事件上。
2009年全球發生了大恐慌事件,在全球疫情大流行。嗯⋯⋯我說的不是H1N1流感的疫情而已,而是2008年就開始爆出的金融風暴,這場海嘯席捲全球金融市場,資金的大出逃摧枯拉朽地產生大崩潰。這在歷史上並不新鮮,連偉大的牛頓也是南海泡沫的受害者,他能預測天體運行,但看不懂人心的瘋狂。《傳染力法則》指出,金融網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很健全,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卻非常脆弱,這在是在生態學已經是個成熟的概念,只是恐慌真的在金融圈中傳播時,經濟學家才認真面對,而最早認識到金融傳染的,就是著名的生態學家喬治.杉原(George Sugihara)和羅伯特.梅(Robert May)。
2009年H1N1流感疫情發生時,我上半年還在美國加州,附近有市鎮相繼淪陷,但我並沒有感染,而是回台灣幾個月後感染。從那場疫情可發現,人類無遠弗屆的跨國社交互動,把H1N1流感帶到比最初疫情發生的墨西哥更遠的國家,而社交連結和流量比起地理上的遠近距離更有實際的意義。這次的冠狀病毒疫情,爆發的中國武漢封城,封城前逃離的幾百萬中國人,不僅把病毒帶到國內各地,還傳播到歐美日,各航班簡直就是人肉培養皿宅配系統,若不認真作好入境防疫,沒有任何國家能夠倖免。
近年甚至發現,連意外、離婚、抽菸、肥胖和慢性疾病等「獨立」事件都可能透過社交連結傳染!在網路時代,我們也能多次親身感受到,這個世界真的有夠小!《傳染力法則》也花了一章探討暴力及犯罪的傳染,其中也包括自殺。如果暴力和犯罪就像傳染病,那麼透過認識傳染病的方式來剖析,也能夠像治病一樣挽救許多寶貴的生命。他們也利用流行病學家常用的再生數(R)來進行分析。若能瞭解傳播模式,就能制訂更有效的防疫措施。利用公共衛生的方法預防犯罪,遏止犯罪的擴散現象,在美國一些城市已有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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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