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可以單方面控告日本政府嗎?慰安婦爭議與「絕對豁免主義」

韓國法院可以單方面控告日本政府嗎?慰安婦爭議與「絕對豁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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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韓國對日本慰安婦的訴訟,被告方日本從頭到尾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但這起訴訟最大的關卡,就是要說服韓國法院,韓國法院有資格審理這個案子,特別是「日本在這個訴訟案上是否具有主權豁免權?」的部分。

2021年1月8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34民事部,就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吿日本政府一案判決出爐(2016 가합 505092 損害賠償(기))。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定,日本政府必須要賠償12名原告每人一億韓元的賠償金。

由於被告方的日本政府,自始至終都主張韓國法院沒有資格審理本案,拒絕受理訴狀,也拒絕出席法庭。理論上,日本政府在2月8日判決出爐後,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在1月23日前都可以上訴二審。但因為日本政府自始至終都否定韓國法院可以審理本案,如果日本政府一旦上訴二審,就代表日本政府認可韓國法院的司法審理權,這樣就會和日本政府過去的主張相左,所以外界在8日時幾乎可以判斷本案終審。

不出外界所料,日本政府真的到1月23日前都沒有上訴二審,本案確定日本政府敗訴,須賠償12名原告每人一億韓元的賠償金。

一切始於七年前

8日判決出爐的訴訟案,最早可以回溯到2013年。

2013年8月,裵春姫、金君子、李玉善、李玉先等12名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其餘八人並沒有公開本名),向日本政府要求民事損害賠償。然而,日本政府一直不願配合民事調解,按照韓國法院的訴訟流程,只要調解不成立,不需要原告申請就會自動變成訴訟案,本案因此在2016年1月正式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然而,自始至終拒絕配合的日本政府,拒絕收下訴狀,讓本案審理一度陷入膠著。2019年4月,韓國法院以公示送達的方式,讓本案在2019年5月生效,正式展開訴訟。

訴訟爭點:司法管轄權與「主權豁免」

本次訴訟案最大的爭點就在於,由於被告方是日本政府,韓國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可以審理本案?

韓國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轄權的這個問題,就會牽扯到日本政府和日本媒體在判決出爐後,不停提到的「主權豁免(state / sovereign immunity,日文:主権免除)」的概念。

日方說法:韓國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

日本政府自始至終一直主張,因為本案的被告是日本政府(國家),所以韓國法院沒有資格審理本案,如果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想要吿日本政府,那她們就該到日本打官司(補充: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不是沒有到日本打過官司,而是所有在日本按鈴申告的相關案件,不是被駁回,就是敗訴作結)。

日本政府對於「主權豁免」的解釋是,各個主權國家彼此都是平等的,某國的法院不能審理他國政府是被告的訴訟案。所以,日本政府一直在媒體前主張,韓國法院沒有資格審理本案,因為日本政府在韓國具有主權豁免權,這是「國際慣例」,如果韓國法院敢審理本案,就是打破「國際慣例」。

這裡必須留意的是,日本政府從頭到尾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上述這些日本政府透過媒體對空喊話的內容,都沒有透過司法管道向韓國法院表達被告方的立場。所以韓國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並不會引用上述這些日本政府透過媒體對空大外宣的主張。

司法管轄權取決於韓國法院

再來是,這個案子法院有沒有資格審理,不是當事人(被告)說的算,而是法院的職權。所以不管日本政府(被告)透過媒體一直宣揚「韓國法院沒有資格審理本案」,法院能不能審理本案,決定權一直都在韓國法院手中。

從結果來看,既然韓國法院都已經做出判決了,就代表韓國法院認定韓國法院有資格審理這次的案件(韓國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韓國法院認為:

  1. 日本軍對慰安婦當事人做出的不法行為,是發生在韓國的領土上
  2. 被害人是韓國國民
  3. 從既有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書等資料,已經不需要前往慰安所現場做實地調查
  4. 原告們已經在世界各地提起訴訟,日本政府應能預想到原告也可能會在韓國法院提起訴訟
  5. 國際裁判管轄權不具有排他性
  6. 本次訴訟不會影響到訴訟當事人的公平性,本案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基於上述理由,韓國法院認定這起訴訟案可以經由韓國法院審理。

有彈性空間的主權豁免權

話說回來,雖然被告方的日本從頭到尾都沒有委任律師、也沒有派代表出庭,這並不代表這起訴訟案原告在韓國法院就可以輕鬆打。因為這起訴訟最大的關卡,就是要說服韓國法院,韓國法院有資格審理這個案子,特別是「日本在這個訴訟案上是否具有主權豁免權?」的部分。

說起日本政府一直在媒體上對空喊話說是「國際慣例」的主權豁免權,其實沒有這麼的「慣例」,也不是所有法律爭議都適用主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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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前的「絕對豁免主義」

回顧國際上對於主權豁免權的認識,在過去(19世紀以前)剛開始有主權豁免權這個概念時,一般認為所有法律案件只要和其他國家的主權相關,為了方便外交代表業務上的需求,各國基於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都享有外交豁免權,這個概念又稱為「絕對豁免主義(日文:絶対免除主義,absolute immunity)」。

「絕對豁免主義」的概念,就和前面日本政府就這次訴訟案的對外說法如出一轍——日本政府認為「各個主權國家彼此都是平等的,所以韓國法院不能審理被告是日本政府的訴訟案。」

從「絕對豁免主義」到「限制豁免主義」

然而,「絕對豁免主義」的概念在19世紀後開始出現了轉變,取而代之的是「限制豁免(日文:制限免除主義)」的概念。

舉例來說,國家的商業行為從19世紀起基本上不適用主權豁免權。另外像某國外交人員在他國遇上違反當地法律的問題時,該外交人員可以主張自己在當地有外交豁免權,就是一種限制豁免主義的實踐。總的來說,基本上現在多數國家都是採用限制豁免主義的概念,包括本案當事人的日本和韓國都是如此。

主權豁免權的國際公約

回到這次的訴訟案。目前關於主權豁免權的相關國際公約,主要有1972年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和2004年聯合國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但前者只有有加盟的八個歐盟國家才適用,後者根本就沒有生效,所以以這次的訴訟案來說,這兩個公約都不適用。

沒有國內法,就依循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