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過農曆新年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住宅的那裡沒有管理員,更不會有年初一特別落力拉門和問安的保安員。舊歲漸逝,新年始來,一切如此平靜。
有人問:「今年在德國過農曆年,氣氛如何?」我說:「不要說農曆年沒有氣氛,就算年頭的新曆年,一樣氣氛淡薄。」理由不用多說,全世界也感受到。
以往在我這個城市,農曆年也無甚興奮。有兩年,樓下的一個單位住了一對中國大陸的年輕夫婦,他們愛在過年前在家門寫上繁體字的對聯,慶賀佳節。出入的德國人,包括鄰居和外賣員,都不禁停下細觀這對紅紙上的毛筆春聯。春聯旁沒有德文翻譯,全座大廈應該只有我明白其意。這對墨寶,亦是我住處惟一的過年裝飾。那裡沒有管理員,更不會有年初一特別落力拉門和問安的保安員。舊歲漸逝,新年始來,一切如此平靜。

幾天前,我特別到最近的大城。那裡才有最近我家的亞洲超市。熙熙攘攘的顧客,是我近一年來見得最多的東亞面孔,約有近百人在內。住慣了在甚少東亞人的地區,這一切都很陌生,卻又熟悉地喚起在香港過年的情景。付錢時,店員問我需不需要紅封包。我反問她裡面有錢嗎,她說沒有,之後給我兩個食品供應商贊助,寫有它們名字的紅包。雖然裡面沒分文,卻是我近幾年第一次收紅包,頓時內心充滿喜樂。對上一次,是到一位在德國的新加坡朋友家拜年,他和東歐妻子給我的。
德國沒有唐人街,華人也散居各地,沒有英美加般有集中的社群。對一些久居當地,又少與香港人聯絡的港人來說,一兩年也沒用廣東話聊過天,並非奇事。對我來說,每天最接近香港和香港文化的,就是寫這個專頁的十多分鐘。與你們每位的交流,像把我帶到出生和長大的地方重遊一遍。那些地方或都人面全非,千帆過盡後,留下的記憶卻仍然深刻。每次用熟悉的文字交流,就如德國人所說的「Kopfkino」—腦內的電影院,比喻記憶在腦裡播放,一切都回到眼前。
最近一年,對所有居於西方國家的東亞人來說都特別不好過。每人或都有被人喊過「Corona」的體驗,不論在當地土生土長,或是剛來不久的,都難以倖免。但很多東亞人都學會堅強,也學到珍惜所有,多關懷身邊的人和遠方的家人,將失落的東亞文化重新活出來。
今年的農曆年,雖身旁沒有喜慶的場景,但內心同樣可以熾熱。猶如今年剛從熱鬧的大都會移居到黑森林寂靜一處的你,在萬籟無聲下驀然醒悟,原來花蕊開得最燦爛的地方,正是內心深處。
本文獲授權轉載,題目由編輯稍作修改,原文可見於作者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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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Alex
核稿編輯:Al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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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