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照不宣的灰色地帶(下):隨著凌虐幼童案,爭議多年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重新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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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各公聽會的會議紀錄,原本期待作為意見蒐集的會場,卻始終在正反兩方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成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的戰場。
文:林月琴(台灣兒童權益聯盟理事長)
草案一提再提,始終沒有進度
事實上,針對補習班違法經營其他業務的管理爭議,很早就受到中央部會與民意代表的關注。若使用關鍵字搜尋可以發現,從2006年起,教育部就已陸續著手修法一事,試圖限縮補習班招收對象的年齡與時數(註1)。時任行政院幼托整合委員會委員的林萬億政務委員也表態,強力反對六歲以下幼兒至補習班,長時間學習外語及才藝教育。
然而,當時的修訂規劃,卻因後續補教團體挾著家長與學生教育選擇權之名,在揚言申請釋憲的群起抗議聲浪下,不了了之。
2012年底,為了回應兩黨立委針對同法第九條所提出之修正草案,教育部也曾在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部會報告,針對規範內容全盤檢討與修正。其中關注之議題,除了常見的消費爭議保障外,亦包含員工消極資格、場址、招收年齡及類科範圍之相應規範。
最終,這個版本的草案內容雖直接促成隔(2013)年初的第九次修法,明確《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法源依據,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據此訂定自治條例進行管理。但其中關於招收學齡前幼生的相關規範,卻也默默在實際的修法條文中銷聲匿跡。
2013年年底,則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共30條。內容含括「進修教育回歸各級學校教育法規範」、「齊一行政管理」與「補習班細部規範之建立」等三大方向。其中最受爭議者,當屬增訂第16條有關未滿六歲幼兒的業務辦理範圍,明定業者僅能提供學齡前幼兒律動與藝術才能之學習內容。
然而,查當時的會議紀錄顯示,該草案針對學齡前兒童的特別規定,雖獲得部分委員的肯定,最終結論卻仍留下「僅以年齡或空泛定義之快樂學習作為得否補習之允駁分辨要件,事前並未充分參酌家長代表等各方意見,亦未考量現行8000餘家補習教育業及115萬受教學童之獨特性與選擇性,為了避免倉促修法未來衍生更多爭議...」之紀錄,再行審議作結,並因屆期不續審而無後續進度。
會議一開再開,仍難達成共識
另一方面,有別於中央行政與立法機關主動提出的修法提案,針對補習班違法經營其他業務的爭議,也在近年來逐漸獲得地方與民間團體的關注。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17年時,曾召開過「補習教育亂糟糟六成違法做幼兒園!」記者會。在實際勘查過6都總計173家補習班後,發現共有66家違法經營幼兒園,其中更有26家是家喻戶曉的連鎖補習班業者,違規比例近四成(38.2%)。
在這當中,又以台北市與新北市的狀況較為嚴重,分別達72%與42%。這樣的「成績」對照前文提及的市場供需狀況,其實也不算超出想像。(註2)
該次民間自發性的稽查報告公布後,同(2017)年6月,立法委員柯志恩國會辦公室、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共同召開「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公聽會,就爭論多年的兼營幼兒與課後照顧業務,廣邀各利益團體提出討論。同時間,立院法制局亦撰文引用上述資料,針對補習班之管理,提出具體的政策與法令修訂建議。
至於中央主管機關,也並非鐵板一塊而只顧著自己埋頭提修法。鑑於幾次草案提出後的爭議,教育部自2017年8月起,也分別在北中南東各辦理一場研修公聽會,廣蒐各方意見,作為後續修法內容之依據。
此外,北市教育局,也為回應上述有關補習班管理政策與規範爭議,除了彙整相關建議至教育部,亦在隔(2018)年3月召開「修正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公聽會」,針對轄內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及從事課後照顧之規範」與「收退費規定」蒐集各利益關係團體之意見,作為法規修訂之參考。
雖然,歷經上述10年多來的修法與開會,行政機關、民間團體與部分民意代表提出的草案版本,其實變化一直不大,爭議點始終圍繞在補習班經營幼兒照顧業務的正當性。然而,翻開各公聽會的會議紀錄,原本期待作為意見蒐集的會場,卻始終在正反兩方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成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的戰場。
未來的修法方向該何去何從?
時至今日,隨著凌虐幼童案的一審判刑確定,爭議多年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草案,也在去(2020)年重新浮現檯面。歷經十數年的醞釀、研議與蒐集民意,目前教育部的立場,似以重新調整既有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方式,提升後者部分條文的法律位階,達到統一管理的目的,並排除原先的進修教育範疇,修改名稱為《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法》。
然而,細究該草案內容,依舊未能細緻處理本文所關注的「學齡前幼生學習安全」爭議。並且,目前的進度也僅止於去(2020)年初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出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預告法令草案並蒐集網路意見。
然而,究竟修訂的方向為何?筆者嘗試綜合上述爭議,並整理過去民間倡議團體的修法訴求,在教育部所提之修法草案的條文內容基礎上,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應參考《幼照法》規定,針對未滿六歲幼生訂定專門規範
一方面,鑒於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不適過早進行分科學習,短期補習班師資也未具有教保專業知能,提供的課程恐難符幼兒發展與學習需求。另一方面,補習班的空間、樓層、設施設備與環境,亦未依幼照相關法令設置,恐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潛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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