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109年小說選》張亦絢編序:我們處於比任何時候都該認真看待小說藝術的年代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把高難度的思辨完全轉換成緻密清澈的小說語言,邱常婷〈斑雀雨〉因此獲選為年度小說的得獎作,希望給予不盲目樂觀、戮力深化批判性的創作者,最大的感謝與祝福。
九歌出版社推出的年度文選至今已邁入39年,不僅為在地書寫留下重要的紀錄與見證、映現時代縮影,並持續關照著華文創作的啟蒙與傳承。109年度的小說選由作家張亦絢擔任主編,爬梳過去一年動盪時局中的文學地景,評選出年度之最。張亦絢於序言中點評各家,縱覽文壇創作脈絡。
文: 張亦絢
在擂台上使出一記漂亮的左勾拳,這值得喝采 ; 但左勾拳要是用在街上或其他地方,就叫「人身傷害」。如果不意圖傷害,也非愛好拳擊,目標是讓人們透過實際體驗,思索暴力、身體界線或其他尚無以名之的內容,那麼,我們可以選擇不使用擂台,但在同時,卻也不可能透過隨機打人,就達成目標——必須加入更多具備溝通可能性的元素,這就是創作。任何表現,如同「出拳」,根據它結合的手法與環境,是藝術還是侵犯,並不是誰說了都算,必需分析與檢驗。
這個開場白,針對的是楊双子《臺灣漫遊錄》(2020年)4月出版時的風波事件。
我認為,在第一時間裡,感到受騙或不受尊重的讀者完全有理。出版社只追加了說明與修正,並未真正致歉,恐怕也過於簡慢,輕忽了這可能對全體小說讀寫造成的傷害。然而,若把此事件等同於《灣生回家》的造假,其實也有不妥。一部將精神深深植基於平等問題的小說,未能在「側文本」中,共享同樣的品質,反映的是「包裝」的退化而非活化。
遊戲、文本滲透側文本或倒轉翻譯的位階——這些都兼有創造性與批判性,但除了意念,「側文本」並沒有動用足夠的技術輔助語言,完成邀請與暗示,可謂「弄巧成拙」。在第一個層次上,我將之歸因於實驗性出版的經驗不足,使得「小說文本與側文本的特殊連動」沒在成書階段完備。因為失落若干環節,導致「作戲」的戲感扁平——開玩笑一旦不夠「玩笑氣」,戲耍也會被感覺成搶劫。問題並不在不該戲耍,而在戲耍(策略)得不夠(完整)。
我們似乎沒有順利地繼承那個福樓拜寫《包法利夫人》,尤瑟娜直搗18個世紀前羅馬皇帝人生的小說遺產。這個症候或許並不完全來自文學的內部。挾帶新傳播技術的社會,以真人實事號召保證「可看性」,帶來了像「真人秀」這類形式,即便「假新聞」的泛濫,也與「沒有判斷力地嗜食真事」這種消費養成有關——貌似對真實興趣無比高漲的同時,一部分的文化,已進入「窮得只剩下真」的象徵能力弱化狀態。
也許我們處於比任何時候都該認真看待小說藝術的年代,不單單只因為作品的文學成就,而在於小說究其本質,並不馴服於「實事標本」的極權,並且在它的最佳狀態裡,提供了足以對抗「偽真實」不自由綑綁的路徑。這個小說力量,我建議以「假設能動」名之。小說固然可與「史實能力」競逐,但此競逐並非它的必然與義務。「假設能動」的最大化,已被許多理論家闡釋過,通常以「不可能的文學」稱之。「不可能」的另一面,就是「最大的可能」。而「可能」,就是「假設能力」。
《臺灣漫遊錄》在側文本上的失誤,根源於意欲將「假設能動」擴展至側文本,或說使用側文本以對照文本的「假設能動」時,沒有注意到側文本區有其一向預設功能,在擴展時,光是創意並不夠,必須調動更多技巧與預設功能周旋。曾有某地景藝術因位置與材料,導致駕駛眼花而車禍頻傳,藝術原不必負責交通安全,然而,作品一旦選擇著地於街道,當考慮用路者的文化(並非只能放棄),才算完整。儘管對側文本爭議感到遺憾,《臺灣漫遊錄》的書寫成績,仍令人難以忽略。

過去因為戒嚴體制,不只文學,包括學術研究,「時期」選擇都並不真正自由。迴避「敏感時間段」,可說是台灣「悲傷的特色」。自《花開時節》,楊双子就展現了她「重訪日治時間」的獨特能耐。當時,林芙美子與北川兼子等女作家來台演講旅遊,對稍涉文化史的讀者來說,並不陌生。「你仔」(小說寫作「哩呀」)也是彼時激起關心的「歧視乎?非歧視乎?」事件。〈冬瓜茶〉中,百合情是雙重的,除了雙女主的作者與譯者,又加入兩個女學生。但「同(志)性傾慕」並非楊双子唯一關心。小說如漫畫《美食偵探王》般,設有「貪吃」與「好(女)色」的循環。而「殖民是什麼?」及對其「愛與傷」的探討,是在「變奏」之外,還能層層遞增的表現景深。
同樣以「時間旅行」展開,尚有賴香吟的〈清治先生:一九五八病情〉與李昂的〈密室殺人 大祭拜〉。處理的仍是「台灣時間體」問題。戒嚴體制確立,勢必招募僱用維持其運作的人員。進入體制,也會在第一時間裡,顯得「再自然不過」——賴香吟的筆調溫和,留下的想像空間卻不只大且冷冽。在這個書寫中,寫「另眼看待」蘇清治易,寫「順理成章」的蘇清治就難——小說選擇了後者。寫人物但非以人物為中心,人物乃是令讀者得以循跡而上,遇見結構的線索繩頭。賴香吟的時間機器始於戰後,終於美麗島事件。至於李昂,則會從四面八方,包圍以「美麗島事件」為原點的時間體。
從〈密室殺人 大祭拜〉來看,成就非凡的小說家似乎打算將自己若干作品重新定位並「回收再利用」,這是大膽的「破壞性創造」。但重頭戲更在長篇小說《密室殺人》。是否可將整部《密室殺人》視為「反小說」?作品似又較此定義複雜。小說最厲害的是,儘管使用理性的語言(即便「神神鬼鬼」之時),李昂拼貼出的圖示,俱是令人心驚的無意識風暴。比如述及親異議份子的女作家,拒絕藏匿逃亡的男政治犯——理性來看,作家被監控,拒絕很實際,應該沒有良知困擾。
然而,那是多麼暴力的場景!彼此「並無殺意」的男女「互為死神」。體制性的殺戮沒有人臉(把行刑者的臉安上,也不是殺戮真正的臉),兇手無影無蹤又如影隨形。這種經驗不會改變人的性別,但足以「剝奪人對自我的所有預設」:女作家被迫進入「準虐待狂」位置,「被迫」是「受虐」,但「角色」又是「準虐待」。這是閹割的極致。在「關於閹割的大迷宮」中,戒嚴暴力與從性別而來的「典型與非典型的閹割慾望」交錯,呈現了令人震驚的激進觸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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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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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