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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疆種族滅絕的態度,是美國有無決心維繫「自由帝國」的試金石

對新疆種族滅絕的態度,是美國有無決心維繫「自由帝國」的試金石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而所謂的人權假球一路打下去,最後就是美國作為「自由帝國」或「人權帝國」都是假的;不痛不癢又沒用的制裁避免人道干預造成的傷亡與損失,這種「貪小便宜帝國」才是真的。

文:劉又銘(余自束髮以來,粗覽群書,獨好屠龍之術,遂專治之,至今十餘載矣。從師於南北東西,耗費雖不至千金,亦百金有餘。恨未得窺堂奧,輒無所施其巧。由是轉念,吹笛玩蛇,偶有心得,與舊親故共賞,擊節而歌,適足以舉觴稱慶也)

近期,新疆的人權問題再度受到世界矚目。無論是外長單獨發表聲明批評中共在新疆的人權紀錄、提議派遣聯合國調查團至當地調查,或國會通過表決定調新疆正在發生「種族滅絕」,澳洲、加拿大、英國、法國、荷蘭等國家自今(2021)年2月初至今,陸續關切新疆的人權議題、譴責中國的新疆政策。

另外有12家日本公司也制定政策,宣布中止與涉及強制維吾爾人勞動的中國企業合作,各國甚至皆有提議抵制2022年北京冬奧的聲音出現。

一切源於蓬佩奧今年一月的臨別贈言

雖然川普(Donald Trump)政府自2017年開始,就曾多次對新疆人權議題發表談話,針對執行人權侵害實際政策的中共官員進行制裁,並且於今年1月宣布美國直接停止進口新疆棉花與番茄,但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在拜登(Joe Biden)政府上台的前一天發表強勢聲明,指責中國在新疆的人權危害已涉及「種族滅絕」罪。

其中強調,2017年至今,中共即有計畫地對新疆當地少數民族與宗教團體採取廣泛壓制行為。

包含有系統的對新疆當地維吾爾族人進行監控;對維族人與特定伊斯蘭團體採取歧視政策;限制維族人旅行、移居與上學自由;剝奪維族人集會、言論、結社與祈禱的自由;甚至對維族婦女強制墮胎、強迫維族人與非維族人通婚、讓維族兒童與家人分離;並且以所謂「再教育營」的名義進行強迫勞動、大規模關押維族成年人並強制扭轉文化與信仰。

現在看來,雖然透過國務院對新疆人權問題進行發言,在美國的對華外交體系中並沒有直接的政策影響、更沒有強制的約束力,但蓬佩奧的說法,是首次有國家認定中國在新疆的作為是「種族滅絕」,也是全世界對新疆問題最強硬的表態,因此某種程度上趕鴨子上架地替新任拜登政府,進行了優先的議題設定。

而拜登團隊以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為首的外交政策規劃者,在競選期間、乃至政權交接期,皆肯認蓬佩奧對新疆問題的定調,更在對參議員的互動中公開同意蓬佩奧有關「新疆人權危機是種族滅絕」的說法,並且在與中共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通話時指出,美國將持續為人權及民主價值挺身而出,在新疆、西藏和香港等問題上向中國施壓。

中國回應全世界的譴責

針對新疆人權狀況的批評以及拜登上台後仍持續低盪的美中關係,中國外長王毅於今年2月22日以「撥亂反正、相互尊重、合作共贏」為主題發表講話,強調中國是重視人權與民主的國家,呼籲拜登減少干預侵犯中國核心利益,尊重中國的核心利益、民族尊嚴和發展權利,停止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治制度的抹黑詆譭,停止縱容、甚至支持「台獨」分裂勢力的錯誤言行,停止在香港、新疆、西藏等中國內部事務上損害中國主權和安全。

此外,同樣也在2月22日,王毅很忙地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發表演說,強調一種有中國特色的人權概念。他認為,中共對新疆的現行政策,讓新疆人均壽命增加、整體人口增加、當地經濟起飛,而且在少數民族優惠政策下,維族人享有少數民族法律保障,進而消除了當地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存在的極端主義、恐怖主義與分離主義。

王毅的演說契合2020年中國突破萬難,在美國退出人權理事會後加入的初衷,目的就是要是用經濟概念去定義「何謂幸福」,用這種幸福來框架或扭轉人權的概念,抽換人權概念中有關種族、性別平等、人身安全和宗教自由等概念。

而若是真的陷入「中國是否在新疆侵害人權施行種族滅絕」的爭論中時,中國慣常的方法,則是將種族滅絕或侵害維族權益的說法都定性為假訊息,並且以缺乏直接證據來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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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種族滅絕(genocide)的規範與困難

幾乎在二戰結束,當代聯合國體系建立之際的1944年,生於波蘭的美國猶太裔法學家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出版了《軸心國佔領歐洲後的統治》一書,並且由古希臘文「人種、部落」(genos)和拉丁文「殺戮」(cide)組合成「種族滅絶」(genocide)一詞。

為免任何一位手持壟斷性武力的領導人重蹈覆轍殘暴殺伐,國際間將種族滅絕的內容實體法化,因此才有1948年聯合國通過《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並具體定義種族滅絕以及相關犯行。

根據該法規定,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該法立意良善,且最大程度納入人類歷史上曾出現的種族滅絕殘酷犯行,然而也正因如此寬廣認定,與美國歷來的國內法制實踐有所捍隔,而最終未能加入此公約。

事實上,本法制訂至今,即使前有前南斯拉夫戰犯法庭(ICTY),後有國際刑事法院(ICC)的設立,因證據調查與法律技術因素,能據此被定罪者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