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和平用途」的謊言:拆解核武/核電無界線的共生體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核能發展過程中,國家私人的資本、軍方、行政部門互為奧援,不僅軍方、工業界、政界職務是個旋轉門,就連核武、核能的用途也是個旋轉門,事實上,在大部分的國家,核能常都是核武的遮羞布。
文:周世瑀(工人、英國雪菲爾大學政治學博士)
台灣多數民眾直覺認為,核能為民生用途,核武則為軍事用途,兩者天差地別。這個區分源自於美國艾森豪總統於1953年在聯合國所主張的「原子能和平用途」之說。
不過民眾未必了解艾森豪政府既是「原子能和平用途」論述的創始者,也是美國戰後軍工複合體的創建者和主要推手,自艾森豪政府以來的歷任美國政府從未遵守核武、核能的界線。
若要了解核武/核能何以從無界線,此事在當代的意義和影響,我們必須回顧美國在戰後發展核能的脈絡和對核能的想像 。
以曼哈頓計畫密謀殲滅蘇聯
美國官方在二戰期間發展「曼哈頓計畫」的理由是,必須趕在納粹德國之前製造出原子彈,阻止納粹擴張。納粹德國在1945年5月8日投降,美軍再於1945年8月6和與8月9日分別在日本廣島與長崎投下原子彈。
然而,「曼哈頓計畫」並未就此結束。解密的美國官方文件顯示,日本原爆只是該計畫的一小部分,另一部分則是杜魯門政府於1945年9月15日已策劃毀滅蘇聯 ,當時二戰結束還不滿兩週。依據解密文件所示,美國計畫以466個原子彈摧段蘇聯66個城市和軍事基地。然而杜魯門從未對任內原爆罪行感到歉疚,也從未反省任內密謀殲滅蘇聯,為冷戰揭開序幕。
「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真正意義
杜魯門的繼任者艾森豪比杜魯門猶有過之。1953年12月8日,艾森豪在聯合國發表了名為「原子能和平用途」(Atoms for Peace)的演說,以向美國的盟國推銷美國尚在起步的核工業。這個演說是代號為「真誠行動」(Operation Candor)的政府宣傳重頭戲。艾森豪政府一方面在國際上聲稱原子應投入核能的和平用途,以消減各國和美國國內對原爆的不安。另一方面又在國內藉由發展核能之名轉移美國投入核武軍備競賽的焦點。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46年,美國陸軍參謀長艾森豪已於一份給美國戰爭部(即國防部前身)的備忘錄中指稱,「科學與技術資源皆為軍方資產」,美國工業與技術能力皆為「軍方結構的有機部分」。此一「有機部分」在承平時期可為和平用途,戰時則為軍事用途。軍方必須支持學界和工業界一切有益於軍方的研究,以整合、轉化民間資源為「軍方資產」。艾森豪所說的「科學與技術皆為軍方資產」就是「軍工複合體」概念的前身。

這裡必須說明,軍工複合體在美國並不止包括軍方技術轉移工業界、產業界巨頭成為軍事供應商,也涵蓋工業界、金融界投資特定政黨和特定政治人物的金流和遊稅,立法和行政部門不分黨派大量浥注國防經費、乃至於國家支持跨國企業海外擴張。核能如何成為艾森豪政府的「軍方資產」和「軍方結構的有機部分」,本文稍後會再討論。
艾森豪政府從不相信任內對外宣傳的「原子能和平用途」之說。
艾森豪於1955年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講明了,原子彈如同子彈,不是用來擺,而是真要使用。解密的美國官方文件顯示,艾森豪政府於1956年6月密謀以氫彈殲滅蘇聯、東歐 、中國。美國曾針對蘇聯第一大城莫科斯和第二大城列寧格勒(即聖彼德堡)挑選179個和145個標定地面零點(designated ground zeros),也就是軍方劃定的原爆點。
換言之,就艾森豪政府而言,「原子能和平用途」並不是指美國核能、核武發展必須脫鈎,而是指美國應以核戰先發制人,唯有殲滅敵國所有軍民,才有和平。
核武/核能並肩作戰
艾森豪政府究竟要如何使學界的科學、知識生產和工業界技術成功轉化為軍方資產?簡言之,科學、技術和知識生產若要為軍方所用,從規劃、執行和應用都必須符合該國資產階級所定的政治經濟、戰略目標。
美國戰後軍事/民生用途集於一體的核能規劃就是一個例子。文獻顯示,美國在1950年代初期開始出現許多關於「兩用反應爐」的討論。兩用反應爐是指既能產生裂變材料如鈽 、鈾,又能用於發電的反應爐,此類反應爐所生產的鈽和鈾可用於核子武器。
限於篇輻這裡簡短介紹美國工業界主張發展兩用反應爐的主要人物:孟山都執行長湯瑪士(Charles Allen Thomas)和底特律愛迪生公司總裁西斯勒(Walker Lee Cisler)。
先從孟山都執行長湯瑪士說起。他於1943年受曼哈頓計畫負責人美國陸軍中將格羅夫斯(Leslie Richard Groves)之邀擔任「原子彈之父」歐本海默的副手。因湯瑪士不願放棄孟山都副總裁一職,軍方遂同意湯瑪士同時效力工業界和軍方,負責鈽的提純和生產。湯瑪士於1953年出任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顧問,並擔任美國在聯合國原子能委員會的代表。
換言之,他具有軍方、業界、國安、外交經歷,也是在國際上宣傳「原子能和平用途」的代表。

另一名兩用反應爐的業界代表西斯勒曾在二戰期間效力軍方。他於1941年受命擔任美國戰時生產局(War Production Board) 裝備生產部部長,1943年中期出任由艾森豪所領導的盟軍遠征部隊最高司令部(Supreme Headquarters Allied Expeditionary Force)的公用事業總工程師。西斯勒再於1947年至1948年擔任美國原能會工業諮詢小組的執行秘書。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