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爭取跨國同婚判決「只贏一半」,法院:應準用《涉民法》結婚登記

祁家威爭取跨國同婚判決「只贏一半」,法院:應準用《涉民法》結婚登記
圖為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此次判決基本上是「個案」而非「通案」效力,但確實若按照此判決所表示見解,戶政機關根本不該再以外籍伴侶的母國不允許同婚為由來拒絕其於我國的同婚登記。

(中央社)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法院昨(4)天宣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應準用《涉外民事法》規定作成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祁家威與馬來西亞籍丘姓男子於2019年5月24日向台北巿大安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登記。

大安戶政事務所以《施行法》規定,國人僅得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成立該條所定關係,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所締結《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在我國將不被承認,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由於丘姓男子本國(馬來西亞)乃屬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因此否准申請。祁家威與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國民選擇與未通過同婚外國人結婚,應準用《涉民法》相關規定肯認

法院認為,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依《施行法》規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若以丘男本國法作為準據法而加以適用,造成兩人間同婚關係在私法上恐不成立,但仍可進一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

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

《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基於《涉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

因此,在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應得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而肯認在我國可登記成立私法上同婚關係,消弭僅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大安戶政事務所後續即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此外,因丘男迄今未能依法提出他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且他所稱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又因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形,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肯認有正當理由可不須提出。

法院指出,由於相關要件未明,且此涉及大安戶政事務所如何為適當調查判斷職權行使空間,則兩人請求大安戶政事務所作成准予兩人同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程度,無從逕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伴侶盟:政府得面對過往跨國同婚登記的機械化處理,能否通過司法審查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昨日也於臉書發表聲明,表示雖然目前尚未能確知法院判決內容,但自結果來看,法院應並不否定跨國同婚之婚姻權利。伴侶盟表示該單位律師團雖然非祁家威案之代理人,亦十分樂見此一進展。

伴侶盟表示,司法院已於今年1月23日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正在等待行政院彙整意見,但一個多月過去,行政院仍未將草案送入立法院。伴侶盟認為此次祁家威案的勝訴,代表主管機關不得不面對過往對同婚登記「非29國即駁回」的機械化處理是否通得過司法審查的挑戰。伴侶盟也期待政府加緊腳步,儘速完成法案平等保障所有同性伴侶的結婚權益。

面對網友提問跨國同性伴侶是否能依據此判決到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伴侶盟表示此次判決基本上是「個案」而非「通案」效力,但確實若按照此判決所表示見解,戶政機關根本不該再以外籍伴侶的母國不允許同婚為由來拒絕其於我國的同婚登記。伴侶盟表示,接下來就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如何接手處理。

祁家威:判決半輸半贏「真罕見」,不會上訴

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法院昨天宣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須照判決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祁家威聆判後接受電話訪問表示,對此判決結果不會上訴,之前爭取同婚登記的案件會提上訴,是為了要聲請釋憲,但本件案子不一樣,立法院即將修法;祁家威強調,這個判決只贏一半,而對方輸一半,真罕見,「這個判決就是暫時放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主文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民國108年5月24日之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司法院2月底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同婚案件訴訟緣於,祁家威與男伴2013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7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兩年內,修改相關法律。若修法或立法在兩年內未完成,同性兩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台灣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台灣民眾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

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決定衝撞體制,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親赴台北巿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昨天宣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