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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婦女節立委提案保障女性權益:跟蹤騷擾、職場性騷擾、散布性私密影像,3大法案應優先通過

38婦女節立委提案保障女性權益:跟蹤騷擾、職場性騷擾、散布性私密影像,3大法案應優先通過
Photo Credit: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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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性平會的性別統計資料庫顯示,2019年總共647件性騷擾申訴案件中,被害人為女性佔所有案件比例高達96%(618件)

立委范雲邀集20位立委及民團召開婦女節記者會,對「跟蹤騷擾」、「職場性騷擾」、「散布性私密影像」等議題,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3大女性權益法案,這些法案都已提案通過一讀,在委員會等待審查,立委們呼籲,行政院應盡快於本會期提出內容完備且符合受害者需求的對案,將是送給所有女性最好的婦女節禮物。

范雲說明,台灣的女性權益立法最早是從1997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始,陸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到2005年的《性騷擾防治法》,全部都跟保障女性人身安全有關;但經過24年,就算台灣已經是全世界性別平等第6名的國家,各種性侵害、性騷擾等性別暴力案件,受害者仍以女性居多。

范雲指出,近年性別暴力的樣貌更加多元且傷害更深,根據婦團統計,台灣各式各樣的「跟蹤騷擾」被害者有9成是女性,尤其是年輕女性、每8位就有1位曾經遭遇;而未經同意被散布性私密影像,每10人中就有1人,且這還不包含被偷拍等情況,其中女性約佔8至9成。另外職場性騷擾中雇主最有權勢,若是性騷擾員工,依法竟存有「自己調查及處罰自己」的漏洞。

數位性暴力興起,「影像下架」是被害者關注重點

立委林宜瑾則表示,面對數位性暴力的興起,很高興教育部有積極的回應,然而相關的法制、刑度、輔導轉介措施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卻付之闕如,吳玉琴則說,性私密影像的外流是許多女性害怕的問題;該怎麼讓影像下架?如何保障隱私避免二度傷害?國家可以提供哪些協助?都需要有完整法規,希望政府能正視這新型態的社會問題。

台灣展翅協會陳逸玲秘書長表示,影像性暴力已經成為數位時代中對女性最嚴重的暴力形式之一,展翅在去年就協助了數十位的被害人,有人甚至因此遭受性勒索2年。由於法規不完備並且缺乏教育訓練,被害人在司法體系中求助無門,很多加害人有恃無恐,政府的被害人服務也還沒到位,還有被害人最在意的「影像下架」也缺少明確的業者責任。 政府應把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條例視為優先法案,盡速通過,還給女性安全的網路空間。

立委賴品妤表示,除了立法,他要求教育部必須從性平教材中進行修正,他認為比起教孩子「不拍不傳」,更該教孩子「能做什麼」,應教育孩子絕不違反他人意願拍下私密影像、不可未經同意散布,也不能再轉寄出去,更不能取笑、霸凌受害者。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蔡易儒就指出,從過往處理過的教育現場校園案件中,看見學生有時會以公開兩人過往親密影像作為挽回或報復的手段,因此性平教育應該著重在正向情感教育、性隱私的尊重及不譴責受害者,引導孩子同理、接受他人情緒與情感表達,讓每段感情成為滋養自己成長的美好經驗。社會有健全的法規,並透過教育的力量,才能保障每個人免受壓迫。

職場性平難落實,雇主員工權力不對等

立委洪申翰表示,台灣一再發生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要做到對職場性騷擾零容忍,他認為關鍵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要修法,要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的時候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在國際婦女節的今天,希望勞動部能拿出誠意。

立委林楚茵指出,根據行政院性平會的性別統計資料庫顯示,2019年總共647件性騷擾申訴案件中,被害人為女性佔所有案件比例高達96%(618件),顯見女性在社會中仍然是相對容易遭受性騷擾的。因此除本次記者會所倡議的「女性權益三大優先法案」外,林楚茵委員在這個會期也提出了《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的修法。

立委吳玉琴提到,女性朋友真正關心的是,如果遇到了職場性騷擾,申訴有沒有用?會不會因此丟了工作或遭到同事的排擠?有沒有一套完整的機制,可以保障女性朋友不受到性騷擾?在職場、家庭,女性爭取性別平等已不容易,更讓人難過的是政府甚至連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都還做得不夠。所以她也會提出自己的版本。

勵馨基金會王玥好執行長表示,職場性騷擾常涉及性別與權力不對等,被害人常被迫離職,或孤立無援、持續受害。縱使現行法規規定能提起申訴,但更多的是擔心反被報復而暗自隱忍。勵馨認為至少要提供被害人社工輔導、心理諮商、醫療、法律等資源,當行為人是雇主時,更要確保申訴的利益迴避。

台灣女人連線陳書芳秘書長表示,因為雇主為性騷擾/性侵行為人時,被害人很難有申訴管道,更容易受到打壓,幾乎無法得到及時協助。另外司法系統幾乎無法理解受害人,尤其遭到約會強暴者。當事人在過程中不斷遭到誤解、污名跟傷害,司法人員的訓練也應加強對受害人的同理與尊重。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林秀怡主任表示,當職場性騷擾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受限於權力差距,被害人根本不敢向公司提出申訴。無法期待公司認定性騷擾成立,更擔心因此工作不保。因此建議比照《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增列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機制,並明定罰鍰。

林秀怡也批評,多年來勞動部不願意採取補救措施修正漏洞,《性別平等工作法》作為母法沒有修正,縣市政府收到申訴,還是必須依法要求被騷擾者回到原單位申訴,呼籲勞動部不要卸責怠惰,不要再讓受騷擾的勞工擔心受怕,面對「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

跟蹤騷擾防治應訂定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