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在內的六項條約,都沒賦予中華民國「台澎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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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沒簽約到《舊金山和約》的中國代表ROC,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就是承認接受《舊金山和約》的安排,台澎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台澎領土主權自然應依《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來認定,也就是處於「未定」的狀態。
中華民國歷史課本都會寫上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中日和約,依照這些主張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依國際法法理來說中華民國(中國國家的流亡政權)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以下依時間序分別探討:
1.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其實《開羅宣言》基本上來說是存在的,但它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是無法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因為《開羅宣言》是中國代表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三個人開會會後的新聞稿發布,內容大意是說日本如果投降,台澎領土主權要給中國。
但《開羅宣言》上沒有三個元首簽字,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條約是需要簽字的,從國際法角度上來說不是正式條約。《開羅宣言》的屬性也不能做領土主權的轉移,因為1943年12月1日當時日本還沒投降,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因此這《開羅宣言》的三個元首只是對戰後的分贓討論約定,日本並未參與《開羅宣言》討論跟同意,因此對日本也沒有任何拘束力。
《開羅宣言》用意其實是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日本投降後所提出的看法,是一種意向聲明。在法律上來說只是聲明,只是在當下對相關參與者的想法,這個拘束力並非不能改變,因為只限於當時情況,假設參與國家出現變卦或者結局不預期,情勢變更就會失去意向書的拘束力。若要堅持它是條約,但拘束力只對中英美三個國家,對沒參與討論的日本來說是沒有拘束力。
2. 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波茨坦宣言》是英國首相邱吉爾、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代表蔣中正(未與會,只簽署),蘇聯領導史達林(對日宣戰後才簽署),在1945年7月26日聯合發表的公告,也是戰爭中的一份意向聲明,內容提到要實施《開羅宣言》的內容,用意對日本公開招降。
這份戰時意向聲明對有簽約的這四個國家來說才有意義,對同盟國其他成員僅具參考價值。而對英美中蘇這四國來說,只有意向聲明書的效力,不具真正的法律上拘束力,即使未完全遵行也不會產生法律上的責任。
3. 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
中華民國政權在當時作為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沒有辦法依據《降伏文書》取得台澎主權。
1945年9月2日是日本帝國日本與盟軍成員國簽署《降伏文書》,內容有提及《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內容有提及《開羅宣言》。《降伏文書》的目的是投降用意,表示:「我投降停戰,你們提出的條件如果有寫在和平條約,日本願意接受。」意即日本會無條件接受同盟國最終處置安排,但不代表馬上就把日本有的領土主權就進行轉移。
《降伏文書》只是雙方停止攻擊的停戰協議,戰爭真正的總清算是要透過和平條約來進行(對於大多數對日宣戰的盟軍成員來說,這份和約就是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4.《一般命令第一號》軍事佔領代管(General Order No. 1)英日文版全文
在同盟國對日本的戰爭規劃中,對日戰爭共分為由美國負責的「太平洋戰區」、由英國負責的「東南亞戰區」、以及由中國、英國及美國共同指揮負責的「中緬印戰區」。而盟軍整體戰區規劃,則是由英國參謀長聯席會議(CSC, Chiefs of Staff Committee)及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JCS, Joint Chiefs of Staff)所合組的「英美聯合參謀本部(CCS, Combined Chiefs of Staff)」負責提出。因此,「美國負責太平洋戰區」是盟軍規劃的結果。
1945年9月2日《降伏文書》停戰協定簽署的同一天,由盟軍總部司令麥克阿瑟,發佈《一般指令第一號(Directive No. 1)》,要求「中華民國政權的代表蔣介石依照命令中的安排,在中國(不包含滿洲)、台灣、澎湖、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去接受日軍投降」,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蔣介石他到這些地方的工作是接受日本投降,代表盟軍的身分,而非代表中國。

《一般指令第一號 》的內容,是指示日本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一般命令第一號 》是 《一般指令第一號》的附件。換句話說,《一般指令第一號》中寫了:「日本你把這份 《一般命令第一號 》,即刻公布出去。」
那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進行軍事佔領治理,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不是國家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是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軍事佔領,所以不可能透過這個佔領來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佔領者並不會因此取得領土主權,只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要透過條約明確指出將領土主權轉移,才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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