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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再審「跟蹤騷擾防治法」,最大爭議點「怎樣算是騷擾糾纏?」

立院再審「跟蹤騷擾防治法」,最大爭議點「怎樣算是騷擾糾纏?」
Photo Credit: *嘟嘟嘟*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行政單位擔心過於廣泛的定義範圍,會讓已經很吃緊的警力疲於奔命、相關的可能案件處理不完;但是如果定義十分明確具體,防治效果可能降低。

去年台南馬籍女大生命案震驚各界,各界再次關注「跟蹤騷擾防制」該如何透過法規落實。事實上從2015年、第8屆國會就有立委提出,但因為屆期不連續,到現在未能完成修法。據研究統計,相關報案每年達7600多件,45.9%個案遭反覆持續騷擾時間達1年,24.9%個案時間長達3年,被糾纏者80%是女性。然而目前法規中公權力能介入的空間有限;朝野立委共提出15個版本,今(18)日進行初步討論,而最大的爭議就是「怎樣算是騷擾糾纏?」。

跟蹤、糾纏頻率難以明確定義

「怎樣算是跟蹤、怎樣算是騷擾、和性騷擾差別在哪?怎樣算糾纏?」這是目前最大的爭議點。行政單位擔心過於廣泛的定義範圍,會讓已經很吃緊的警力疲於奔命、相關的可能案件處理不完;但是如果定義十分明確具體,防治效果可能降低,「要達到這麼多條件才構成犯罪,法規定了等於有跟沒有一樣」,雙方都在擔憂實務面的法規落實有困難,但是考量點不同。

許多立委今天提出各式各樣的個案詢問內政部和警政署,假設立委遇到長達1年有人每天都站在研究室門前送花、在車上要求簽名,算不算騷擾?假如每天都傳簡訊,算不算騷擾?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定義寬鬆不明確,警方確實會負擔比較多的勤務壓力。

日前內政部曾在2018年訂定《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糾纏行為」定義為行為人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跟蹤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此次法案有4個重點原則,包括糾纏行為(跟蹤騷擾)犯罪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補充現行法令不足、納入跨部會合作機制,另外會特別針對持續性、反覆性的狀況。

陳宗彥說明,世界各先進法治國家,是採犯罪化搭配司法介入(法院核發保護令)模式,而日本、丹麥採行政禁令先行模式,若違反該行政禁令,即屬犯罪行為,須由法院論罪科刑。另外聚焦性別暴力案類;防治性別暴力是立法初衷,也是社會輿論訴求,應集中防處能量在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的案類。而「性平三法」僅就肢體碰觸行為論處刑責、部分場域行政罰鍰僅及於機關或雇主等不足,應補足強化。

法務部則認為,「反覆、持續」的定義概念模糊影響刑罰認定,「是否要以反覆或持續作為要件需要再斟酌。假設只有一次兩次,但是他的跟蹤騷擾情節非常重大,是否要排除適用?」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也提出,希望第一時間就能夠處理,可是現在卻定成1年內再次反覆,對同一特定對象才算。陳宗彥則回應,「立法就是希望可以及早介入、及時處理,避免被騷擾者長時間困擾。」

「跟蹤騷擾」和「性騷擾」一樣嗎?

依照內政部之前提出的草案,行為人需經《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法調查「成立性騷擾行為」,並且經裁罰、懲戒後,1年內持續對同一特定對象騷擾再犯,才可開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罰金。

這點也讓立委不滿,立委范雲就指出,不能因為騷擾對象以女性為主,就直接把跟蹤騷擾和性騷擾劃上等號,因為「性騷擾」的認定本身就有一定的門檻;像是打電話、送花或是小禮物、傳訊息這些都不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行為」,但如果做多了、常常做,一樣可能會使人心生反感不快。而且認定性騷擾的調查時間需要2到3個月,因此不應該限縮在性騷擾行為。

要法院發「保護令」還是警察介入?公權力可以多大?

多個婦女團體日前曾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應具備三大核心要素,第一是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第二是治安單位能即時介入嚇阻,也就是需設立警告命令制度,警察公權力早期介入防止憾事發生,第三則要有完整防制令內容。不過新草案拿掉警方「 警告命令制度」的權力,讓警察機關無法提早及時制止。

有立委的提案指出,警察機關核發「警告命令」後,得協助被糾纏者向法院簡易庭提出「緊急防制令」,法院應於24小時內裁定,法院核發「緊急防制令」後,「警告命令」失其效力。

不過司法院認為,這種作法可能會造成實務上「警告命令」功能萎縮而失其意義,法院也難以負荷大量案件,另外司法院也指出,被害人遭遇跟蹤騷擾行為,最即時的救濟,應該是由警察機關介入處理,而非直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因此立法上需要給警察「及時介入」的法源依據。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表示,目前法規對跟蹤騷擾案件無法源依據,第一線執法人員想幫忙也幫不了,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社維法》僅裁罰3000元比超速還低,而《性騷擾防治法》僅能針對有具體性騷擾的事件做出處置;《家暴法》的對象僅限於親屬。因此訂定專法絕對有其必要,希望不要再拖延下去。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說明,目前的法規都是在事情發生後才採事後認定,欠缺對於行為的即時介入及事後保護令。立委王婉諭表示,近年來許多重大社會案件的加害者,其實早在動手之前就有尾隨、跟蹤或騷擾的情況,被害人也多曾到警察局尋求協助,卻礙於現有法規無法有處置;時力版本的草案將「被害人心生不安」或「影響日常生活」作為主觀要件,加上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樣態為客觀要件來進行認定,建立完整的被害人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