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之於加密貨幣(下):黎明前的黑暗,三個逐漸顯現的動盪風險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真正的問題所在,可能來自於產業仍未成熟、基礎框架仍然脆弱的「系統性風險問題」。加密貨幣界的「投資標的」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幣種,並沒有實質上太大的問題,但出現可能風險的問題在於「系統性風險」。
「最壞的時代」:市值過小、監管扼殺與USDT發行問題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市場將焦點都專注在加密貨幣的市場發展時,本來仍能爭取時間逐一解決的問題,也瞬間被攤在太陽底下、由專家用放大鏡加倍檢視。
前篇文章講完了正面的趨勢,此文則會從三項負面的角度,來分析與探討可能造成加密貨幣產業界的動盪因素;分別是:市值過小、監管扼殺與USDT發行問題。
1. 市值過小:機構踏踏腳,散戶屋全倒
雖然加密貨幣的發展如火如荼,市值最高的比特幣、以太幣又因為主流媒體、報紙的渲染而被大眾所熟知,但其實若真的以數字上來看,截至2021年1月27日,三種市值最高(比特幣、以太幣、USDT穩定幣)的加密貨幣總值為7699.5億美元,僅佔美國股市市值的6.7%左右。
市值較小的最大問題,在於它很容易被影響、甚至被有心人士操控。常常聽到台股股民說台股市場容易被「主力」坑殺,就是因為相較於主力的資金,台股的市場市值太小,因此較容易被刻意的影響。
若是市值很大,例如美國股市的市場,就比較難發生這樣的問題;而若是更高一個層級到了全球外匯市場,那主力的資金也變得小的可以忽略,而能夠忠實的反應市場本身供需的變化。
簡單一句話,市值太小,就容易被機構主力的投資熱錢給影響,甚至操作市場的走向,刻意的坑殺小散戶。
當加密貨幣市場開始吸引主流傳統金融的投資人進入、機構就開始大筆大筆的買入加密貨幣。一方面因為投資的熱錢不斷的湧入市場,需求大於供給的情況下會推升整體加密貨幣的市值;但另一方面也因為這些機構主力加入市場,很容易放大市場的波動性,而有意無意的將散戶上沖下洗、刷出市場。
更糟的情況還在後頭,資金來的快、當然也可以去得很快。若未來有什麼不利於加密貨幣市場發展的情形,機構投資人大量的資金將毫不留情的抽走。而由於此時市場的資金多半都是集中在幾個機構投資人手中,去留的速度將會比以往快的很多、影響也更是加倍慘烈。
市值過小、過淺的缺點就會在這時展露無遺,抽資造成幣價快速大幅下跌、連帶造成恐慌而拋售,被放大的波動效果,將在極短的時間內造成加密貨幣市場沉重的打擊。
加密貨幣的市場未來一定會隨著時間成長而慢慢日趨穩定,但以目前的發展來說,仍是屬於即為年輕的階段。此時開始受到主流市場的青睞當然是好事,但若熱錢過於快速的湧入,也未必是對長遠發展最好的利基。
就如同當年網路泡沫化的背景一般,當整個產業都還很年輕時,過多的機構投資金灌進市場,造成每一個能跟網路沾上邊的公司都能夠一飛沖天;過快的發展、過高的估值與過大的期待,都埋下了後來泡沫破裂的遠因。
網際網路並不是沒有價值,從今日的發展就可見一般。同樣的,區塊鏈技術與加密貨幣同樣也是,但此時脆弱、不成熟的體系在有過多的機構投資、熱錢湧進時,很可能會過度快速的推升相關資產與公司的價值,而造成短期神話炒作、長期泡沫墜落。
2. 監管扼殺:一抓就散,一放就亂
加密貨幣界在2020一飛沖天的蓬勃發展,受到主流市場密切關注的另一個連帶問題,就是政府也陸續開始將目光的焦點轉向加密貨幣產業。這通常意味著「加速監管」。
但由於尚未有完善的了解與相應的法規,大多數政府的態度是想將「加密貨幣從業者」視為「傳統金融機構」,用一樣的牌照、相同的法律來逼其就範。
熟悉台灣金融業的讀者就知道,過度的監管將會使業者綁手綁腳、缺乏創新,因為事事都必須向主管機關請核、核可後方能行動,在瞬息萬變的現代尚已經是迂腐不堪,又怎麼可能應用在走在技術最前緣的加密貨幣產業呢?
而當美國祭出監管法條、要求如同銀行帳戶的實名制一般,要求交易所從業者不但必須對客戶做出詳實的KYC(Know your customer)審查、連與交易所互動的私人錢包,也必須知道錢包背後使用者的真實訊息後,市場就炸了鍋。
整個業界群起反彈、就連一直以來最奉公守法、老牌交易所Coinbase都出言反對,聲稱這是在「扼殺產業界的創新」。
但其實政府也有政府的難處。除了難以理解技術不論,其實就算真的理解了,也沒辦法真的想一套完善又能夠規範得妥當的條文法律。
這就像是業界的實務創新飛快,但要能解釋其成功甚至是預測的學界模型理論,往往都要落後數十年才會出現。而這樣的結過並不是大家口中常常所說:「因為學術界總是跟不上實務界思想的創新」。
原因在於法條規範與學術理論一般,是要想像到8、9成以上可能發生的情況,才能設計出一套完善的理論或規範。業界實務錯了只需要快速更正、重新再來就好,但法條與理論卻不能這樣朝令夕改,因此要重新生出一套完善的法規法條有其根本的難度所在。
而大機構、主流市場開始大舉入資加密貨幣界,使得政府與監管單位要來「籌劃」完善的法令與監管條文的時間,瞬間縮少了許多。
本來可以漠視的新興產業已經大到不能忽視、政府在手上沒有其他武器時,只能強行用最類似的「金融機構監管」條文來濫竽充數,希望能夠達成控制的效果。這樣的舉動就被業界笑稱為現代版的「紅旗法案」:要求早期汽車的駕駛採取安全性的預防措施,包含在汽車的前方揮舞紅色旗幟示警。
但無論政府的法案是否合理,其存在的公信力仍具價值;當政府積極要介入加密貨幣界而將其監管時,無可避免地將會扼殺目前產業界內一定程度的自由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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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