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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末路(上):中國改寫《基本法》附件,收窄民主派空間

香港民主末路(上):中國改寫《基本法》附件,收窄民主派空間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選民熱情照舊,幾乎可以肯定,建制派和非建制派平分議席。非建制派不等於民主派,那麼真正的民主派所得席位絕對不會超過10席。

3月11日,中國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授權人大常委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完善」香港政治制度。3月30日,人大常委第27次會議正式修訂了附件一附件二。這些修訂完全改變了香港的政治和選舉生態。

這次修改的雖然是「《基本法》附件」,而不是「《基本法》正文」,但實際與修改《基本法》無異。基本法本身並無對附件修改的專門規定。而根據《基本法》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有全國人大,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才有《基本法》修改權。這次修改《基本法》附件,採用了「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的形式,正好說明了這是對《基本法》159條的應用。

這意味著這次修訂是極重要的標誌性事件,實質性地改寫了香港的政治生態。可以說,這是《港區國安法》頒佈以來,香港憲制最重要的變化。事實上,這也和《港區國安法》一道定義了「新香港時代」。

在人大決定中,除了闡明要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及規定程序安排外,具體改變有五項。

  1. 把現在只負責提名和選舉特首的「選舉委員會」的職能,擴大到提名立法會議員和選出部分立法會議員。
  2. 選舉委員會從1200人加到1500人,從現有的四個界別(即工商金融、專業、社會團體、政治代表〔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港區人大委員等〕)改為五個界別。具體而言把現有第四界別一分為二,新第四界別變成「立法會議員和地區組織代表」,新第五界別則為全國性組織的香港代表,包括港區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和其他全國性團體的香港成員(可能包括全國婦聯、青聯等)。第五界別明顯全是「黨的人」。
  3. 提高特首提名的門檻需在選舉委員會中獲得至少188張提名票,而且每個界別至少15票。
  4. 立法會議員選舉從現在的直選和功能組別兩類,變成三類,即選舉委員會中會產生第三類議員。
  5. 成立專門的候選人資格委員會,負責審核三類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特首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注意,其他選舉(比如區議員、鄉郊代表選舉等)的候選人,雖然不通過這個候選人資格委員會把關,但還要被現在的選舉主任把關。

總而言之,通過新增的候選人資格委員會和擴大職能的選舉委員會,加上其他措施,整個「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要旨,就是要為民主派參與香港選舉加上多重大閘,基本上把「不聽話的民主派」從政之路封得嚴嚴實實,這樣才能確保中共所放心的「愛國者治港」。

在這個與香港高度相關的事項中,整個制定過程裡都是「北大人」借建制派之口放風聲,公眾從無正式獲得消息的渠道,也沒有正式發表聲音的渠道。其實,即便在人大作出決定後,也有一些「留白」由人大常委決定。為此,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等人隨後南下會見「香港各界人士」,「聽取」意見。

儘管在大局已定的情況下,留下這些相對無關重要的細節開放給香港人討論,無非一方面展示中央「大度」、「歡迎提意見」;一方面故意留下空間和模糊字眼,好讓香港人糾纏於多幾席少幾席的爭論中,而不再聚焦這個「大框架」的定局;但在這些小節上多聼意見,多少也還能表示出中國願意真正聽取港人聲音。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張曉明等會見「香港各界人士」,也無不是親共人士和建制派,最多只能代表一半香港人。更重要的是,這些會見也是閉門的,同樣依賴「放風」,公眾才能獲取少量信息。

而且,在媒體爆出的信息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那些激進(極左)的方案。比如工聯會吳秋北說,在立法會中選委會議員應該佔50席,這比原先討論的立法會議員席位的333方案(直選、功能組別、選委會議員分別各30席)和234方案(分別為20、30、40席)更差。這不免令人覺得,這些會面放風就是為了襯托出「最後方案不這麼差」。

在人大常委修改附件一、二的過程中,同樣也是「密不透風」,直至決議的一刻,公眾才知道其内容。

以上種種,這已預示人大常委的方案必然比原先想象更不民主。新附件出臺之後,果然如此。在新附件一、二中,在很多人大決定中的「留白位」,都更不利民主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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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首先,廢除修改選舉方法「五部曲」

人大常委與其說是「修改」附件一、二,還不如說是「重寫」附件一、二,變化極大,篇幅長了幾倍。在通過「修改」後,原附件一、二立即作廢,此前與附件一、二相關的「人大常委決定」也作廢。

原先附件一、二都有修改選舉方法的程序。香港的選舉方法,一開始是「三部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來變成「五部曲」(加上行政長官向中央報告,中央批准這第一和第二步)。原先的修改程序,雖然有中央的制約,但港人也有一定發言權。即便後來特首已變成「向中央負責」,不再代表港人的意願向中央力爭,但民選議員還擁有「否決權」。比如2015年,特首提出的方案就被否決。

更關鍵的是,由於香港方面有提出修改的權力,在《基本法》中又規定選舉方法要「循序漸進」,於是每一個周期,民主派都把推動修改選舉方案作為核心訴求。政制問題就這樣一直是香港的最核心政治爭議。這令中央不厭其煩,決心徹底「鏟除禍根」。

於是,在新附件一、二中,完全剝奪了港人提出修改的主動權及港人在修改中的話語權。相應條文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這意味著,修改不修改,想幾時修改,想怎麼修改,完全由人大常委說了算。至於那個「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這不過是做做樣子罷了。

由於與附件一、二相關的前人大常委決定統統作廢,因此2014年引發占中或雨傘革命的著名的「831決定」也作廢。這意味著,即便以後人大常委說可以修改選舉辦法了,也不用依照「831決定」。本來,831決定已「保守」得讓香港民主派不能接受。但以前,香港普選之夢至少可以在831決定的基礎上進行,但以後連這樣「保守」的基礎都不再有了。

第二,我們先來看看以往民主派能實際參與最多的立法會選舉方面

在立法會選舉組成上,在廣泛討論的333和234方案中,最終採用了較不利民主派的234方案。與原先立法會選舉相比較,原先70席中有40席通過直選產生(包括分區直選的35席和「超級區議會」5席),30席通過「傳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理論上,超級區議會也是功能組別,但基本通過直選產生)。現在增加到90席後,直選剩下20席,比例大大降低。功能組別雖然席位不變,但比例也降低了。增加的40席選委會,可以肯定全是「黨的人」(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