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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末路(下):中共封殺下,民主派連「投白票」的資格都沒有

香港民主末路(下):中共封殺下,民主派連「投白票」的資格都沒有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中共主要擔心不是「破壞了選舉」,而是投白票的比例太高,或者投票率太低,讓選舉成為國際笑話。為此,才一定要立法嚴懲「操縱和破壞選舉」。

在以上兩篇文章中,已部分地討論了在人大常委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時,如何在人大《決定》的「留白位」,進一步收緊香港的民主制度。在下篇中,繼續討論有關問題。

第五,資格審查委員會

如前所述,在人大《決定》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是成立專門的新機構,負責「審查並確認」三類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特首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取代了原先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是否合資格的事宜。但在人大決定中尚未有資格審查委員會如何組成和運作的問題。在新附件一中,進一步規定了這些「留白位」。

首先,在新附件一中,並無對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的規定。這在立法而論是難以理解的。而且,可以看出,這不是「内容未定時的留白」,而是早有定案,只是故意不寫而已,因為在通過新附件一、二的同日,特首林鄭月娥即第一時間言之鑿鑿地表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將全部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擔任」。因此,不在新附件一中寫明,可能是為了留下一些以後改動的靈活空間而已。

這個決定進一步縮限了港人對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想像。在人大決定後,不少港人還建議,即便要增加這個資格審查委員會,人選也應該是「深孚眾望」的人士,比如退休大法官之類。這樣儘管他們也一定會「按章辦事」,但至少在表面上可以維持「中立」的形象。然而,「全部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擔任」,就連表面上的「中立」也不願維持了。

更有甚者,這還會帶來嚴重的潛在利益衝突。無論特首自己還是特首委任的港府主要官員,下任特首都是可能的競爭對象,這等於自己決定對手能否參選,「又做裁判,又做選手」。即便在政治倫理上,也說不過去。

其次,當然,這個「利益衝突」的問題在實際運作中或許不那麼嚴重,因為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是「單獨」地作決定,而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作出決定。

該「審查意見書」的定語一長串,其核心是,其流程是,香港警方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即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先對參選人進行審查,向「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再根據報告,向「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資格審查委員會這樣才作出決定。

意思是,誰能參選誰會被DQ,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許只是一個「橡皮圖章」而已,真正有決定意義的,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那份「審查意見書」。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了特首和九名香港高級官員(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它和「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

稍有不同的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大權,實際掌握在「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手中,目前由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擔任。因此,到最後,誰能通過審查,還是由中央說了算。

這種設計其實已能在制度上防止「不聽話的人通過審核」的可能。然而,中央還不放心,萬一有「中立人士」進入資格審查委員會,萬一他們不聽「審查意見書」的意見,一意孤行,就會出亂子。於是寧願N重保險,搞出「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的設計。這樣當然才能徹底封殺「反對派奪權」的風險。

再次,「審查意見書」如何寫,又很大程度被香港警方影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尤其是駱惠寧)不可能對所有參選人都瞭如指掌,特別是「素人參選」。於是,又相當依賴香港警方的審核。

這樣一來,警方的權力繼續擴大。他們既負責調查審核,又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還或在「資格審查委員會」中擔任要職,等於全程參與。

在逃犯條例事件中,「黃絲」的「五大訴求」中就有清算警方的要求。但顯而易見,警方成為逃犯條例事件最大的贏家。可以肯定,曾「攻擊」過警方的人,其政治生涯命運堪憂。

再次,警方、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的依據是什麼?文中只寫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至於其細則如何,不但繼續「留白」,而且很可能在本地立法時,這個「留白」也不會補上,故意繼續「留白」。這是為了讓大家有一條「看不見但無處不在的紅線」,既壟斷解釋權,又不讓人「鑽空子」,又讓人自我審查。

再次,根據林鄭月娥的說法,資格審查委員會只會公佈決定,不會公開決定的理由,因為這或牽涉到「國安敏感内容」,根據《港區國安法》,不能公開。於是,資格審查委員會最後只會公佈誰不能和誰不能參選的決定,而不會像現在選舉主任制度一樣,提供詳細的書面理由。

於是,被DQ的人只能「自己知道」理由,或者對理由一無所知。這給了資格審查委員會完全無需理由DQ一個參選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