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規範網路騷擾等8類行為,法院有權預防性羈押

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規範網路騷擾等8類行為,法院有權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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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草案明定的「跟蹤騷擾」,是指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中央社)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網路騷擾、要求約會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規範本法自公布6個月施行。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不分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兩度審查內政部所擬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草案名稱更動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並順應時勢將網路性暴力納入規範,22日送行政院會討論。

草案參考美日經驗,美國加州在西元1989年,曾發生女演員遭瘋狂粉絲殺害事件,以及4起婦女遭前親密伴侶跟騷後殺害等案件,促使加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案;1999年,日本也發生桶川事件,一女大學生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並殺害,遂於次年通過纏擾行為規制法。

草案依據美日前例,認定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國外研究發現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修法以保護婦女、防治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過度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騷法》草案重點與後續時程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為有效防制性別暴力,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以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並兼採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闕漏。除了前述的8類行為外,相關重點還包括:

  • 若有跟騷行為,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草案第4條);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草案第5條);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草案第21條)。
  • 跟蹤騷擾行為即犯罪(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中央社》報導,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草案擬定時原定一年施行準備期,但為了使制度儘速上路,蘇貞昌徵詢內政部、法務部意見後,裁示草案更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同時提供警方相關教育訓練,並請內政部、法務部要給予執法同仁足夠的協助,也要讓檢察官、警察多一點運用空間。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人士估算,草案若能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日5月28日獲三讀通過,總統公布6個月後施行,最快確實有可能今年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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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