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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員警盤查事件:欺負民眾是極大的惡嗎?也不是,就是「便宜行事」

中壢員警盤查事件:欺負民眾是極大的惡嗎?也不是,就是「便宜行事」
Photo Credit: Wei Yu Chen 臉書影片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關於中壢員警盤查事件的各方爭論下,有一種聲音比較小,就是關於「人情世事」、「互相」的考量。有人認為,詹女如果口氣態度不要那麼差,不罵人,警察也不會過度反應。但這類聲音都被法理討論給壓制。這個角度並非沒道理,特別對台灣社會來說,就是問題的本質。怎麼說呢?

4月23日,音樂老師詹慧玲上班途中,遭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員警盤查,因拒絕表露身分、罵員警「很蠢」,被依妨害公務罪逮捕,並上銬拘捕九小時。詹女在臉書發文,怒批警察濫權。

詹女發文後,網路隨即炎上。討論集中在「警察可否任意盤查」。雖然釋字第535號解釋,認為警方不得任意盤查人民,但事件的網路討論還是分成兩派,人權派譴責員警濫權,而常民派即使知道人民有拒絕權利,還是主張「看一下身分證又不會死」,一分鐘可解決的事,何必計較?認為詹女過度反應。

而檢調單位表示,警方有無濫權事宜,需靜待調查結果。中壢分局表示,詹女行經之中壢區新興路,因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員警只是盡責。並認為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警方內部會以更委婉方式,有效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桃園市長鄭文燦、內政部長徐國勇都表態關切此事,希望在維護治安之外,警政單位也保護人權。

各界反應如此。而本案關鍵就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在執行上的解讀空間。兩天內社群媒體上有無數關於法條的解釋,以及民眾若遇上警方盤查,該如何應對等等。其中以石明謹陳述《警職法》對「盤查身分」的執行步驟,最為清楚。很明顯中壢員警就是沒按照程序來,還惱羞成怒,藉著職權侵犯詹女人權——無必要的壓制、上銬、拘捕。

但各方爭論下,有一種聲音比較小,就是關於「人情世事」、「互相」的考量。有人認為,詹女如果口氣態度不要那麼差、不罵人,警察也不會過度反應。而也有人認為員警要帶回警局偵訊也可,但沒必要上銬、留置刁難(包括詹女在警局內被其他員警羞辱)。但這類聲音全都被「法理討論」給壓制,認為根本只看態度、看做人,過於濫情與「蠢」。

但這個角度並非沒道理。特別對台灣社會來說,就是問題的本質。怎麼說呢?可能是台灣民主化、治安轉好後,近幾年風調雨順、國泰民安,所以大家都忽略了一件事:這個世界,無處不是傷害,沒有公理正義可言。

凡事講利益、談交情的灰色時期

戒嚴時期,台灣並無人權,姑且不論。90年代的解嚴初期,台灣面對政治動盪、威權體制崩壞,社會從價值觀到制度都在重整,治安高度敗壞,搶劫、強姦、綁票、遍地黑槍、黑金亂象,社會遠比現在還亂。沈文程的〈1990台灣人〉就在反應當時狀況。

警察在當時扮演什麼角色?就是灰色地帶的象徵。好人也有,壞人也有。他們在政治環境與體制下,遂行人性反應。有的有正義感,奉公執法。有的跟黑道勾結、走私收賄。更多是乖乖當公務員,唯上級之命是從,聽命行事。

只要是活過那個時代,身處社會底層,或生活必須跟龍蛇混雜的人交手過的人就知道,不要相信警察是什麼正義無私的代表,因為你根本不知道遇到的是什麼人。就像在路上遇到陌生的流浪狗,即使牠對你搖尾巴,也不見得就是好意,隨時都可能咬你一口。當時的社會環境,誰都無法相信,人跟人之間只能講利益、講交情,而不是講法律、講公理。遇到什麼事,就叫人去「喬」,遠比奉公守法有用。

過了2、30年,狀況有沒有改善?有。台灣慢慢走向民主法治的社會,人民的權益被重視,治安變好,人也越來越自由。但過去體制與社會所遺留下來弊病,只是減輕——也只能減輕,不會消失。這跟人性有關。

便宜行事的風氣

就像中壢員警盤查事件。大家都會納悶,為何員警無法按照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的精神,依照法務部的宣導,依法行政?因為從長官、體制到風氣,都還沒有完全扭轉。盤查的員警或派出所女警不知道法務部已明文「民眾有拿手機拍攝的權利」嗎?可能不知道,也可能是知道了卻不理會,欺負民眾無法反抗。那是極大的惡嗎?也不是,就是「便宜行事」。為何便宜行事?因為他是警察,因為他有政府組織授予的權力。雖然法理上,警察跟民眾平等,他們只是擁有政府委託的公權力,必須在法律的監管下行事,但實務上並非總是如此。

舉個例子,一個人在黑夜中遇到歹徒,歹徒手上有槍,要搶劫。此時這個人可以有幾種選擇,可以反抗,可以就範,也可以事後尋求法律協助。這個人會怎麼做?

詹女遇到的狀況就是如此。警察拿著公權力,違法以「個人意志」對待她時,她就如遇到歹徒的行人一般,要嘛反抗(她反抗了),要嘛屈服,然後承受後果。而目前來看,無論員警後來受到怎樣的處置,對詹女的傷害已然造成。

當然有人會說,不能姑息養奸,我們要伸張公理正義,要打造公平祥和的社會。所以必須譴責,然後遏止警察至今仍時為常見的「違法搜索、盤查」惡行。這當然很好,應該要做。不過必須謹守一個觀念:「不要天真」。不要以為自己遇到的都是好人。即使是好人,也有情緒不穩或各種因素,在互動時導致自己受害。

遇到警察不照程序盤查,相信公理正義的人,當然會據理力爭。但詹女事件爆發後,有無數的人紛紛陳述自己曾遭無理盤查的經驗,只是大家都乖乖就範,所以沒幾個像詹女那樣被警察凌虐。但選擇妥協,就是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就是違反了公理正義?對,這個世界就是如此。公平正義是一種追求,是一種理想,不能放棄。但實際面對的時候,必須要保護自己。

就違法盤查這點,網路上有許多應對教學,都是民眾保護自己的方式。但真正要做的是,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只要遇到「力量」比自己強的人,都必須警戒防範。警察有公權力,就是強過民眾的力量。民眾可以依賴,可以警戒,但不要因為他們是公理正義的象徵,就放下戒心。台灣警察濫權的前例極多,之前甚至有檢察官藉職務之便,逼女證人與其性交。這些都是仗勢欺人,都實際發生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