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擴大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實為確保2021建黨百年慶「維穩」之目的

中共擴大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實為確保2021建黨百年慶「維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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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國家也凸顯了試圖宰制社會之企圖心,既要警惕「黑天鵝」也要防範「灰犀牛」事件,藉以跳脫「顏色革命」之威脅,實有為確保2021年中共建黨百年慶掃除任何政治障礙及「維穩」之目的。

2021年3月中國政府推動持續維持三個半月專項治理「非法社會組織」,民政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起社會各方廣泛關注。此《通知》以「剷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為標題,其專項行動目的主要是透過政府與社會民間共同參與,藉由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政府主導力量,從源頭治理「非法社會組織對社會危害」。

中國政府宣稱為降低犯罪率減少風險社會來襲,運用社會信用體系監控黨國人員、公民社會中的非法社會組織,不僅減少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政治轉型風顯;同時就政治邏輯而言,這是實施監控社會,朝向集權化的黨國威權主義演化,強化黨國統治穩定性。黨國宣稱此次專項行動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從中央到各地各有關部門集中力量、重拳懲處、標本兼治,切實防範化解社會領域重大風險。

「非法社會組織」界定及擴大打擊面向

從黨國角度檢視,所謂「非法社會組織」主要包括三種類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此為最常見的類型﹔社會組織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在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社會組織。本次打擊整治專項行動,針對的即是未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也未在編制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香港、澳門地區、台灣和其他國家、地區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以及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後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

2018年4到8月間中國政府宣稱要對「非法社會組織」,進行轉項打擊運動,針對紛紛打著公益或互益的名義,扛著國家戰略的旗號,標榜著社會組織的身份,尤其偽造國字號、甚至是國際性組織的身份,弄虛作假,坑蒙拐騙,招搖生事,肆意糟踐廣大公眾的信任,刻意玷污社會組織、社會公益事業的形象。這既不同於疾風驟雨式的階級鬥爭,也同於大規模群眾運動,而是要端賴黨國領導、法治、政府部門協同及綜合治理。

2021年3月民政部聯合21個部門印發這項《通知》,聯合發文參與部門之多、涉及面之廣,顯示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專項行動。重點為對五類「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打擊整治:

  1. 利用國家戰略名義,在經濟、文化、慈善等領域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
  2. 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或打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等名義,進行騙錢斂財等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
  3. 與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魚目混珠的「非法社會組織」
  4. 藉慶祝中國共產黨建黨100週年活動開展評選評獎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
  5. 開展偽健康類、偽國學類和神秘主義類活動,以及假借宗教旗號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

2021年打擊整治面向,相對於2018年更為廣泛,但皆屬於運動型專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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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專項打擊非法社會組織策略及意涵

前述《通知》對負有相應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具體監管要求,層層壓實責任,力圖構建全方位、立體式的治理非法社會組織。要求各有關單位和人,必須與「非法社會組織」劃清界限,違法違規的單位和人員將面臨法律法規的懲戒。《通知》對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企業連坐法: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與非法社會組織有任何勾連或合作。針對非法社會組織尋求合法「保護傘」的特點,加大對那些與非法社會組織沆瀣一氣的合法主體的處理力度。

(二)發揮黨員示範作用:黨員幹部不得參與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主要是提醒廣大黨員幹部,包括一些離退休幹部要增強甄別意識和警惕性,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站台」或「代言」。

(三)控制媒體報導宣傳:新聞媒體不得宣傳報導「非法社會組織」活動。針對一些新聞媒體未核實被報導者的身份進行宣傳,導致為「非法社會組織」背書的問題,《通知》要求各級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融媒體中心、雜誌等新聞媒體及所屬網站、新媒體在報道社會組織活動前,應依據民政部門信息對其身份真實性、合法性予以核實,不得宣傳報導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不得為其刊登廣吿;圖書出版單位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出版宣傳冊、圖書等。

(四)禁止提供服務: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活動便利。《通知》對這些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提出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印發宣傳冊、張貼宣傳海報或播放電子廣吿,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展銷、會議、辦公場地等要求。

(五)管理互聯網:互聯網企業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任何線上活動便利。針對「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線下轉線上的特點,要求各互聯網企業強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強用户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強化平台信息發佈的審核與管理。

(六)限制金融服務:金融機構不得為「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供便利。針對「非法社會組織」以騙錢斂財為主要目的的特點,要求金融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客户身份的識別、本外幣賬户管理和交易記錄的保存。對列入民政部門「非法社會組織」名單的,不得為其提供開設銀行賬户等金融服務。

黨國體系採取上述控制「非法社會組織」策略,可謂是全面式監控方式。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要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會組織為分支或下屬機構等行為依法依規依職責進行處罰,對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要公吿包括其業務主管單位以及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內的處罰信息,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參加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黨員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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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黨國宣傳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那些為「非法社會組織」進行宣傳的新聞媒體和圖書出版單位及責任人;各種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活動便利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嚴肅處理;網信、電信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職責處置非法社會組織網站和APP,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服務且拒不改正的互聯網企業依法處罰;人民銀行、外匯局等主管部門要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便利的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處理。

以社會信用體系監控非法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