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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勝訴,台、澳門同性伴侶有望在台合法登記結婚

跨國同婚勝訴,台、澳門同性伴侶有望在台合法登記結婚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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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表示,由於律師團在此案是打課予義務訴訟,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除了撤銷原本的拒絕登記處分,還要直接准許兩人登記結婚,因此兩人可望依據今日勝訴判決成為第一對成功在台合法登記結婚之台、澳跨國同性伴侶。

來自台灣與澳門籍的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先前曾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結婚遭拒,兩人委任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侶盟)律師團提告准許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6)日宣判,命戶政機關必須直接做成允許阿古信奇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是國內跨國同婚訴訟第一起全部勝訴的歷史性判決。

爭訟程序歷時1年半,有望成為首對在台合法登記的跨國同婚伴侶

伴侶盟在臉書發文指出,信奇與阿古前(2019)年在伴侶盟的陪同下,至中正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然而,當天戶政事務所卻依據內政部函釋見解,拒絕兩人登記結婚。 依照該函釋見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內政部指示戶政單位,僅能准許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登記結婚。

兩人委任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等律師代理訴訟,歴經1年半的爭訟程序,終於在今日劃下句點,迎來勝訴的判決結果。

伴侶盟律師團主張,依照澳門民法典第24條、第30條、第48條等衝突法規定,澳門人之婚姻關係是採澳門人的屬人法——意即個人常居地法。而阿古自2017年搬遷來台,早就把台灣當做自己的家,他和信奇兩人在台共同生活、一起經營蛋糕店,因此「台灣」就是阿古的常居地,適用反致原則之後,阿古的婚姻關係成立要件應依照台灣同婚專法而非澳門民法。

事實上,伴侶盟律師團認為,即便不依據反致原則,直接依《涉民法》第八條公序良俗條款,澳門不允許同婚應認違背台灣公序良俗,結論上也應該排除澳門民法禁止同婚條款的適用,伴侶盟律師團的此項法律見解,也已在另一跨國同婚個案中,獲得北高行法院判決肯認。

伴侶盟表示,由於律師團在此案是打課予義務訴訟,也就是要求行政機關除了撤銷原本的拒絕登記處分,還要直接准許兩人登記結婚,在今年3月的準備程序庭,法官已請阿古補件單身證明。因此信奇與阿古已在今日,可望依據今日勝訴判決成為第一對成功在台合法登記結婚之台、澳跨國同性伴侶。

台灣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先前也曾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因而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3月4日宣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應準用《涉民法》規定作成決定。

惟在祁家威的案件中,由於該名僑生未能依法提出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加上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形。法院指出由於相關要件未明,且此涉及大安戶政事務所如何為適當調查判斷職權行使空間,則兩人請求大安戶政事務所作成准予兩人同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尚未達全部有理由程度,無從逕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跨國同婚在台「一國四制」,司法院已送出《涉民法》修法草案

2019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同性婚姻終於在台灣法制化。然而,這僅限於伴侶雙方均來自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才能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伴侶盟指出,對台灣的同志來說,伴侶的「國籍」竟然成為能否結婚的關鍵,跨國同婚在台灣正面臨「一國四制」的處境。

司法院已於今年1月22日提出《涉民法》相關修正草案,讓台灣國民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外國人之婚姻關係,在台灣將獲承認。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當時也在其臉書粉絲專頁表示,台灣人與港澳人民間的婚姻,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也在此次修正草案的涵蓋範圍。至於台灣與中國人民間的婚姻,必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故不在此次《涉民法》修正草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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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