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王光祿狩獵釋憲案出爐,大法官:原住民仍只能採用「自製獵槍」且不得狩獵保育類動物

王光祿狩獵釋憲案出爐,大法官:原住民仍只能採用「自製獵槍」且不得狩獵保育類動物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次釋憲的結果仍是規範原住民狩獵只可使用「自製獵槍」以及不得狩獵保育類動物。但在「自製獵槍」的定義上,要求有關機關須檢討現行標準。另外有關「非定期性」狩獵的申請期限規定,以及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的規定被宣告違憲。

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大法官於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今(7)日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大法官指出: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王光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後,原住民潘志強及桃園地院法官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將4件聲請合併,3月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王光祿、潘志強、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

這段時間內動保團體和原民團體也數度論述交鋒,動保團體主張原住民的狩獵權已經受到《野保法》相當程度的保障,授獵行為不該是特定族群及個人的權益,大法官應平等保障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原住民團體則認為,人類的生命、文化、農作財產等法益,優於野生動物保育;而且原住民長久以來背負使野生動物滅絕的污名,但實際上開發造成的棲地破壞才動物滅絕的主因。

今天一早全台布農族青年也齊聚南投縣埔里鎮,鳴放傳統獵槍及高唱傳統歌謠,強調不論結果如何,原住民族文化權利不可能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限制,會堅持爭取到底,並高喊「獵人無罪、法律違憲」、「捍衛主權、守護傳領」等口號。

打獵釋憲案辯結 原民盼理解狩獵文化(2)
Photo Credit: 中央社
大法官9日就原住民王光祿等打獵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王光祿(前排中)、潘志強(前排左2)與原民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庭後記者會說明,盼大眾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 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0年3月9日

今天的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803號解釋〉,內容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除罪範圍的設定(僅限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相關行為)不生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的問題;「自製獵槍」一詞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的定義規定,未保障原住民能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的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應包含原住民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捕的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情形。​但立法者對此行為予以規範,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2項前段規定所採取的「事前核准」管制手段,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的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部分、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部分,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不再適用。​

整理以上各點,這次釋憲的結果仍是規範原住民狩獵只可使用「自製獵槍」以及不得狩獵保育類動物。但在「自製獵槍」的定義上,要求有關機關須檢討現行標準,使原住民得以採用更安全的獵槍進行狩獵。

另外在事前申請的部分,有關「非定期性」狩獵的申請期限規定,以及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的規定被宣告違憲,應不再適用。

在後續記者會上,司法院表示這次釋憲對王光祿案的原判決沒有任何影響。

動保團體為野生動物請命
Photo Credit: 中央社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動物保護團體19日到司法院陳情,為野生動物請命,希望大法官在王光祿狩獵釋憲案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維護族群和諧及生態環境。 中央社記者施宗暉攝 110年3月19日

各界的反應

在釋憲結果公告後,原住民立委伍麗華在臉書貼文表示:釋憲結果大法官雖然肯定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是屬憲法保障之權利,但並未對侵害原住民族權益的法律給予違憲宣告。對於被誤解破壞山林、被迫使用性能粗糙的獵槍、被羅織入罪的獵人們而言,這更稱不上正義。

另一方面,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多個動保團體則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反對原住民族擁有「狩獵權」。

該聲明稱:「《憲法》並無所謂「狩獵權」或「狩獵文化權」明文;且權利此一概念基本上是以「個人」為指涉對象,並不適合將某種權利賦予特定族群。制度性地保障狩獵文化,但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

恢復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不是回到過去,而是必須省視狩獵文化在世界變遷中的現代意義。在當代國家體系中,任何人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絕非「自由與權利」,都應受到平等的管制與規範,且應維持生態平衡與永續原則。《憲法》第22條:任何自由與權利的行使,應以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為前提。

若將狩獵野生動物當作特權來補償(原住民),不但沒有積極避免歷史重演,更是直接以國家之力特許迫害最弱勢的生命族群——動物,那將是全體人民的損失與悲哀。」

延伸閱讀:

新聞來源: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