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式前瞻】用科技檢核機制,不讓「反思綠能」簡化為「反對綠能」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國外的綠能政策與制度能刺激寬廣的想像,但是別忘了制度來自於文化的長期孕育,在台灣,已經有許多草根性力量正在發芽,他們正帶領著台灣未來綠能發展,走進本土地理與人文的深度了解之旅,讓科技成為真正的「永續」。
文:黃慧慈(台大風險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前陣子總統蔡英文宣布要達到2050淨零排碳目標,相對應的再生能源預估須衝上更高配比。不過另方面圍繞著光電和風電的爭議案件卻紛至沓來,也有不少環團呼籲政府提出完整的再生能源社會與環境評估檢核機制。
快速衝刺大規模再生能源建置的主流綠能政策趨勢中,不難看見的是,任何關於綠能的有意義的反思均被慣性地放進二元對立思維:支持綠能vs.支持核能。對綠能反思被簡化為就是支持核能,更有不少反抗不當再生能源建置的在地居民被污名化為擁核派。
無獨有偶地,NIMBY(Not in My Backyard),俗稱「別在我家後院」或避鄰症候群,將在地居民對於住家附近具風險性的再生能源設備選址所產生的反抗,視為一種惡性的社會症狀,批評他們因不理性的恐懼誇大科技危險,並直指他們「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生活品質受威脅,因而產生沮喪的憤怒及恐懼的心理狀態」[1]。
隨著國際社會對於再生能源發展中溝通與審查機制愈臻成熟,NIMBY理論在近20年已受到許多批評和挑戰,例如荷蘭學者Wolsink關於荷蘭爭議性風機案例的實證研究指出,因NIMBY信念導致反對社區內風機設置者僅佔4%,而絕大多數居民是基於「風機影響景觀」之價值因素而反對。
Wolsink也揭開荷蘭風機發展執行率停滯的原因,主要在於電力部門及政策行為者的結構性阻礙,導致風機場址無效率的規劃結果。他用研究說明「制度因素」才是形塑大眾支持程度的主要因素,同時指出NIMBY所預設的由上而下的決策態度,過度簡化了再生能源科技與社會之關係。[2]
英學者Patrick Devine-Wright以「Acceptance」和「Support」的簡單詞彙差別,道出再生能源決策的不對等關係。
「Acceptance」意味被動式的、未涉及決策過程地接受,「Support」則是行動導向,暗示能動性及對一件事的涉入。從許多大型再生能源所引起的地方爭議案例來看,居民對再生能源科技的接受(acceptance),有可能意味著由當權者或公司提出,要求個人和社區接受並傾向否定反對意見。
這種由上而下的觀點在能源建設的決策過程被廣泛運用,並且假設若人們不積極反抗能源設施,就表示他們「接受」了。決策者透過這樣的方法,加上「合法的」能源政策與目標,就可以較快達到低碳能源設備的擴建。[3]
以上可以看出反思再生能源一度變得進退兩難,但透過不斷地反省、調查、揭露與實證可以幫助突破被過度簡化的迷思,導引再生能源邁向各個方面真正的永續特性。

氣候涉及的是結構性的,但著重科技會不會造成失焦?
「氣候涉及的是結構性的,但著重科技會不會造成失焦?」在我們請工作坊參與者試想:面對未來直到2050年,對於自身或台灣社會發展感到「悲觀、務實或樂觀」?一位選擇持「務實」態度的年輕參與者,在討論中向大家提出了上述的擔憂,也意外帶出「綠能科技」的反思與探討。
或許他的問題對於同樣選擇務實觀點的其他參與者已然是太過悲觀的,有兩位參與者給出了務實的回饋,肯定科技是已然的事實,差別在於怎麼運用、有沒有配套措施。
「目前科技已存在,但怎麼選用、怎麼落實,又是另一種。例如選擇集中式或分散式(電力系統),會造成不同的轉型結果。技術轉型背後的治理體制、經濟利益、分配上的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結果。」
「科技某種程度造成氣候變遷,但科技發展已經是一個進行式,所以應將低碳科技進一步做研發,加強配套措施。如政府每推出一個新的方案,就需要在那之前訂定不同的配套措施。」
「科技」的議題性在當時情境式的流動中被帶往其他方向,但是這個短暫卻寶貴的討論片刻,為我們留下了無限的想像空間。這位年輕參與者或許嘗試把我們帶向更深層次的探討:面對氣候變遷與環境的複雜與結構特性,「綠能科技」作為一種解決途徑,可以帶領我們走向多遠?或者反過來,其實科技解決氣候變遷之預設已使問題的本質失焦了?
請容許筆者分享一個自身的經驗,2013年冬筆者參加華沙COP19之餘也參觀了華沙起義博物館,館內陳列了二戰期間華沙軍隊反抗德軍佔領的事蹟。一支訪談影片中,波蘭退伍老兵面色沈重談述戰爭情況與參戰後的心理創傷,但是另方面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當他談及操作槍枝,從不會操作到可掌握射擊過程所流露的自信之情。
當下的我意識到,武器與工業背後的邏輯其實是將人的世界簡化為一種支配關係,人面對武器所思考的是,如何成功地操作?當操作成功,操作者展現征服的快樂,操作不成功則在武器面前失去信心,卻因此更崇信武器。但,武器又是怎麼來的?
沒有能源危機,只有消費危機
Energy boomerang effect用來形容當人們尋求更多的低碳能源供給時,反而造成更多能源消費的回彈現象。《綠能幻象》(Green Illusion)一書作者Ozzie Zehner敘述美國尋找能源的歷史,19世紀鯨油被用來補足美國燃料的不足,一隻鯨魚可產三噸的油,但慢慢的鯨魚數量減少,化石燃料被用來遞補美國燃料缺口。
化石燃料當時被視為便宜、清潔而且無限的,但是化石燃料仍無法滿足能源缺口,接下來科學家發現核能才是便宜、清潔且無限的。到目前為止再生能源則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為便宜、清潔且無限的替代性能源。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