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獲得緩起訴處分就代表沒事了嗎?緩起訴跟緩刑差別在哪?

【法律小教室】獲得緩起訴處分就代表沒事了嗎?緩起訴跟緩刑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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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獲得緩起訴處分後就代表沒事了嗎?緩起訴的條件有哪些?緩起訴跟緩刑差在哪裡?

根據新聞報導,嘉義與橋頭地檢署於年初查獲福添福公司代表人陳男與其公司員工洪姓兄妹等人涉嫌經營網路賭博平台,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刑法》賭博罪等罪,日前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陳男等人除須繳回犯罪所得兩億元外,還要繳交緩起訴金共逾11億元。

緩起訴是什麼意思?獲得緩起訴處分之後就代表沒事了嗎?一起來看看法操小教室!

什麼是緩起訴?

過去我們曾寫過〈查完案件,檢察官會做什麼?〉,跟大家介紹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會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行政簽結等方式結案。其中,緩起訴代表「暫緩起訴」,意思是只要在緩起訴期間表現良好,檢察官就不會將案件起訴到法院,類似不起訴的效果。

至於經常會聽到的「緩刑」則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後,一定條件下得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刑罰,若緩刑期滿前表現良好則不能再處以刑罰,類似無罪或免刑判決的效果。兩者雖然很像,但別搞混囉。

緩起訴的條件

獲得緩起訴的前提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且檢察官可以「附條件」命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必須要遵守下述事項:

一、跟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四、繳納一定金額給國庫,該管檢察署並得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到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處遇措施。
七、被告不得傷害被害人。
八、被告不得再犯。

就像是〈【大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言詞辯論〉一文中,學者提到對毒品成癮者以「附條件的緩起訴」效果最好。其中所附的條件就是指被告必須要確實接受「戒癮治療」;或是像此案陳男等人必須要向國庫支付大量的金額以獲得緩起訴處分。

在檢察官諭知緩起訴後

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仍得在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若無人聲請或再議遭駁回才會開始計算緩起訴期間(可參考〈通過率極低又矛盾的制度,讓檢察官立場尷尬?〉一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犯以下事項,緩起訴處分就會被「撤銷」:

一、緩起訴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緩起訴「前」,故意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違反「附條件緩起訴」之事項。

而且當緩起訴被撤銷時,被告所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也就是說之前所繳的緩起訴金沒辦法拿回來,所服的勞務也等於是「做白工」。

緩起訴制度是為了節省訴訟資源,並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但檢察官應審慎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以及緩起訴所附條件的內容為何,這些才是緩起訴制度的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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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