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使得家暴比率上升,學校該如何提供關懷?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疫情之下,許多父母可能是管教時親子互動的張力升高,不經意失控並非故意要施暴,需要關懷的重點在於父母是否感覺困難或焦慮不安,透過引導父母表達自己的困難,協助父母了解自己的焦慮來源,而非直接的詢問和指責。
文:陳姝蓉(諮商心理師,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 博士,華無式家族治療師訓練中,滋心空間部落格作者)
上週開始停課不停學,許多父母在意的可能是學習的進度,但我所擔憂的則是居家學習的過程中,能否維持作息與情緒的穩定、親子關係不要因為過於緊密而衝突。當外在局勢持續變動,例如工作、課程的轉換、人際的阻隔,都會使焦慮感激升,導致父母比較缺乏耐性、孩子也可能會焦躁不安而吵鬧,這時候容易產生親子衝突、甚至過度管教。
BBC的一則報導也指出,歐洲於去年疫情嚴峻時刻,家庭暴力的發生率確實升高,顯示隔離的現況致使家人互動更密切,但情緒壓力不減的情況下衝突也會增加。
直觀的陳述,可能與父母經驗有落差
這幾天讀到從某學校所發出關懷孩子居家學習狀況的調查,其中有一題詢問道:「是否有高風險或違反兒少法的情事。」
讀到時,可以感受到學校立意良善,想關懷家庭適應居家學習的狀況,但另一個思考則是,是否所有家長都知道「高風險或違反兒少法的情事?」指的是什麼?這樣直觀的問法,可能直指目的,卻可能只能達到關懷的形式,但在不熟悉兒童保護或父母照顧心情的學校,這麼寫或許是相當常見的。
此外,如果家長知道何謂違反兒少法,另一個重點是,家長是否自覺自己正在做違反兒少法情事?尤其以精神虐待的這個部分,許多父母在高度焦慮的情況下,經常會出現高控制的行動,以指責、謾罵、或是各種批評孩子的語言,要求孩子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但這類的父母往往不自覺自己這樣的教養是不妥當的。
或者居家學習期間,許多父母為了能兼顧孩子而在家工作,同時得要處理公務卻又要回應孩子各項需求,失去耐性是在所難免,因為緊急的情境壓力所導致的嚴厲和要求,和管教過當、違反兒少法,又該如何區別,期待父母自行進行評估和回報,有時可能無法有效反映現況。

最後,如果父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管教過當或是虐待,會不會誠實以報?會告訴學校自己觸犯兒少法,對孩子有不當的管教嗎?這相當考驗人性。
以父母教養的困難,做為關懷的切入點
有鑒於上述幾個思考點,我想學校的用意,並不在於指責或處罰家長,而是希望能及早發現居家學習中可能因為高度焦慮、密切互動所引起的親子衝突。此時,比較適當的做法,可能是詢問:「居家學習的過程中,對孩子的生活與學習安排是否感覺困難」或是「與孩子互動過程中是否感覺容易衝突或緊張」。
這樣的問法,基於多數無意識管教過當的父母,多半伴隨著主觀感受管教困難、親子關係緊張的經驗,由父母自覺的管教困難做為請父母回報的準則,比較容易貼近父母的經驗以及親子之間互動的真實狀態。
以實際生活的場景,輔以分數量尺,比如1-10分,最困難或最緊張是10分,再針對分數高於8分以上的家長,進行電話關懷,了解具體情事,或許能達到校方想要關懷的原初目標,畢竟這確實是重要議題,但用對方法才能有效益。
關懷的目的,在於提升家長意識並提供資源
提供關懷時,切勿以父母做錯事情的角度,希望父母能改正,如此很可能引發父母保護自己的防衛情緒。
關懷時,可適度了解父母感受到困難的情緒和感受。有時候當父母的困難被聽見與理解時,原本感覺孤立無援的壓力感也會下降。甚至有些父母在這樣緊急的壓力情境下,很常無意識因為自己過於焦慮,而反映在對孩子提高要求,和緊迫確認孩子的學習狀態上。

此外,若關懷時發現父母的壓力乃是因居家學習而產生,例如線上課程、孩子日常照護等,可轉由授課老師協助,或可安排學生在良好防護下到校,穩定孩子的作息與學習,降低父母的壓力。但若衝突情境與親子間長期的互動狀態有關,居家學習僅是壓垮駱駝的最後稻草,則可能適度轉介相關的家庭諮商進行線上諮詢。
許多父母,常是管教時親子互動的張力升高,不經意失控而出現暴力,並非故意要施暴。因此需要關懷的重點在於父母對於管教的主觀意識是否感覺困難或焦慮不安,而關懷過程透過引導父母表達自己的困難,協助父母了解自己的焦慮來源,已達到降低互動張力、預防家庭暴力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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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