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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疫為名的「移工禁足令」,不只違法更有歧視嫌疑

以防疫為名的「移工禁足令」,不只違法更有歧視嫌疑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只能針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驗、收治、管制甚至隔離,不包含「沒有接觸史的人」,此外,立法或施政上倘涉及以國籍、種族為基礎進行分類、差別對待,更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

文:孫宇(執業律師)

近期苗栗縣內多家電子廠員工不幸染疫、當地疫情逐漸升溫。苗栗縣長徐耀昌為因應此情,便於臉書粉絲專頁上公告「全縣移工自6月7日起,除上下班期間外,禁止外出」的禁足令,並要求集中管理移工之生活、工作大小事,再命所屬警局於社區街道稽查。

然而,此措施高度拘束了移工人身自由,則其是否有法律授權依據,便成為高度爭議的問題。此外,因該禁足令指涉及移工管制,更衍生出相關措施是否存在歧視的問題。

對此徐耀昌縣長僅以「這是不得不的決定」作為解釋,有實務工作者則表示,苗栗縣府的防疫措施於法有據,沒有違法失當的情況,且這是保護措施,並無歧視的問題 [1]

然而真是如此嗎?以下筆者嘗試就法律層面及執行層面,稍作分析。

苗栗縣府禁足移工的法律授權依據是什麼?

在檢視苗栗縣府此次的防疫措施前,我們必須要先了解一個前提觀念,那就是人身自由是屬於《憲法》第8條所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 [2];若政府要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應該要以法律明文的方式處理,且在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上、比例原則的要求上,都以最嚴格的方式去予以審查其合憲性。

參考2002年至2003年間SARS疫情之強制隔離措施而生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理由書,其也向社會揭示了人身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人身自由雖非完全不可限制,但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並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3]

回頭來看,苗栗縣府此次防疫措施,究竟有無法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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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苗栗縣長徐耀昌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7條1項6款、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規範合併觀察,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視情況採取法律明文的防疫措施,但中央如已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自然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實施特定的防疫措施,這可能是把移工施以隔離,甚至禁足的法律授權來源。

然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48條之規範來看 [4],主管機關只能針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將其留驗、收治、管制甚至隔離,並不包含「沒有接觸史的人」。

換句話說,法律並沒有說政府可以剝奪「無傳染病接觸史之人」的人身自由。

其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防疫升上三級後的指示及相關防疫措施,也都是以上述規範為準來辦理,未曾見過將「無傳染病接觸史之人」予以隔離管制的情況。因此苗栗縣府毫不區別移工有無傳染病接觸史、移工是否為被匡列需自主隔離者、或需要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即全面禁足縣內所有移工,在我國防疫措施未升級前,或指揮中心另有指示前,都顯然是與《傳染病防治法》及指揮中心的指示相悖,而沒有法律授權依據的。

最後,苗栗縣府更沒有針對所謂禁足令中所謂的「移工」的範圍去做定義,更沒有設下禁足令的起迄時間,更顯然違反了法律明確性的要求。因此綜觀來看,這種不定期、不明確、沒有授權依據的嚴重人身自由侵害措施,顯有不法甚至違反《憲法》的疑慮。

另外補充的是,勞動部雖然並非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但仍於6月4日發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以便於移工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們在疫情期間能有所依循。

該指引則明確規範了分流、彈性上下班、工作地與住宿地消毒、管理場所進出、加強生活管理等指示。但綜觀整份12頁的指引,也從未授權、指示或建議主管機關可透過「外籍移工一律禁止外出」的方式去辦理防疫措施,此更彰顯苗栗縣府此次的防疫措施,除本乎施政者的主觀判斷外,並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備註:相對之下,台中市勞工局則明確表明「雇主不能禁止移工外出」的立場 [5]

可否在防疫政策上區分本勞與外勞?其區分的理由又是什麼?

《憲法》第7條揭示了《憲法》對人民平的權的保障 [6],因此以國籍、種族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都可能需要透過《憲法》平等權的審查,來考驗其合憲性。

即便移工非本國籍人,或其種族與本國籍組成之多元種族不同,然因為人身自由為人類的基本權利,因此不論本國人或是外國人、不同種族之人,其自由權都應該受到我國《憲法》平等的保障,不容有異。這也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708號解釋 [7],及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意旨 [8]

而病毒的傳染不分國籍、種族,苗栗縣內、有染疫案例的電子廠內,都有本勞、移工在為社會及家庭辛勤付出。苗栗縣長此次的防疫措施上,僅單單針對移工做出禁足限制,對本國勞工僅進行道德勸說,兩者形成了明顯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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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這在施政上是否涉及到以國籍、種族為區別基礎之「嫌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s)」,並非毫無疑問(註:依照美國實務及學說見解,立法或施政上倘涉及以國籍、種族為基礎進行分類、差別對待,都可視為嫌疑分類,並應以最嚴格的審查方式來審視其合憲性)[9]?則此種措施縱使假設有其法律授權依據,是否仍違反《憲法》第7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更是大有爭議。

摒除法律不看,回歸防疫的實際面,苗栗縣內、有染疫案例的電子廠內的工作者包含本勞與移工已如前述。若要徹底防疫,應該是針對縣內不分國籍、種族之人進行類同的措施。然而,苗栗縣府卻對本勞、外勞施以不同管理措施,理由與區別實益是什麼?這樣執行,是否真的能達到苗栗縣府控制疫情的主觀想像?也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