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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煌《從學校殺手到幕後推手》:學校沒教的數學課,給江湖討生活的「乙方」一些合約建議

陳金煌《從學校殺手到幕後推手》:學校沒教的數學課,給江湖討生活的「乙方」一些合約建議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自從阿妹「你是我的姊妹」大紅之後,我也決定變成「你不是我的寶貝」的奧客乙方,在合作之前,把細節討論清楚。

文:陳金煌

你是我的姊妹,但你不是我的寶貝

沒被刀砍過幾個疤,彷彿仗是白打的;沒倒貼被騙些錢,彷彿江湖是白混的!

儘管前兩篇中闡述的數學課,我在不平等合約下能全身而退,但總有摸摸鼻子自認倒霉的垃圾事,一切就從阿妹的〈姊妹〉說起。

張惠妹,亞洲無人不知的天后級唱將,她出道的年紀,是台灣樂壇最蓬勃發展的時刻,實體唱片更是如日中天,當時拍MV音樂錄影帶時,也流行一種趨勢,就是演繹「情境」,而不再是單純的對嘴或是排舞畫面。例如一首歌講述愛情,MV拍攝時就會找演員詮釋這首歌的情境,甚至為MV編撰一個劇本,但導演們不希望用臨時演員,又請不起大牌演員,劇場演員這時就殺出一條血路!因為觀眾喜歡新面孔,大多數劇場演員沒有經紀合約,時間也好配合,費用也好談,更知道劇本想闡述的意境,一時間用「戲劇腳本」去闡述歌曲本身的意境,這種文青手法,也成為我大學時期零用錢的最佳來源。

阿妹的成名作〈姊妹〉,拍攝的劉姓導演,也是我當時的恩人,嗯……我是說,當時。

劉導因為拍攝張惠妹大紅之後,行情水漲船高,是每個禮拜都有案子,然後一次能拍兩支那種的如日中天,我被戲劇系的學姊找去,搭上了「MV演員」熱潮,拍一支,是台幣八千元。當時,一個便當是五十元,拍一支MV,能吃一百六十餐,相當不錯的酬勞。而且每週都有案子,當時還在念大學的我們,就是早上翹課,下午上課,晚上學校排練,半夜去片場熬夜賺零用錢的燃燒青春年代,體力完全不受影響,當然也是不知珍惜健康的毀類人生,就這樣拍了好幾年,我存到了人生第一個十萬塊。

當時完全沒有簽約或簽勞務報酬單的觀念,拍完就是現金一疊,然後我去分配找來的演員等級,我負責統籌表演者,偶爾自己也上去客串,賺雙份的薪水,活人死人變裝人變態人……啥都能演,只要有錢,大學時期,躺著也能賺! 比所有打工都輕鬆,也是我大學愉快的工作經驗之一,陸陸續續,也統籌了十幾支的演員招募。

我一向不喜歡欠演員錢,每次拍完的現金一疊,其實是我代墊,也布下了倒債的危機。因為幾乎每週都在片場碰到劉姓導演,他總是用髒話親切的問候,髒話,也成了當時片場問候大家的幽默語。約莫拍到一定量時,他就開個支票給我,然後去銀行兌現。這個支票,約莫有台幣快十萬,只是兌換日期未到,我也不疑有他的,繼續為劉導賣命,直到支票到期的前一天,他半夜致電說:金煌,可不可以把支票還我,我重開一張?

二十幾歲的我,根本沒意識到這就是跳票的預兆,傻傻的把票交回,然後我就再也討不回來了……

甚至在他付不出薪水的時候,我還婦人之仁的體諒他工作辛苦,繼續賣命幫他把片子完成,這關於薪水數字的江湖數學課,學校還真沒教我!

比扯鈴還扯的,是拍完某陳姓歌手之後,歌手居然自殺了,片子成了最後遺作,很有話題,唱片公司也倒了,跳票直接變成跳樓,十萬塊石沉大海。

銷聲匿跡了一陣子,又聽到他東山再起,拍了誰誰誰。一度想要提告,但當初的合作完全沒有白紙黑字,更不用說正式合約了,就這樣,算了,只能摸摸鼻子,當作之後給江湖討生活的人一些合約建議,也當成學校沒教的數學課。

演出備忘錄(或稱合作意向書),就是在口頭答應和正式合約,中間地帶的保障方法,提供給自由接案子的人當參考。

通常甲方有一個活動邀請時,可能時間尚未完全確認,細節也尚未搞定,但已開始詢問乙方的意願;而乙方藝術工作者,常常是自由接案子的人,不會有正式公司能開立發票,多數的正式合約,需要公對公,意思就是公司只能跟公司簽約,乙方須「依附」在某個朋友的公司或工作室下簽約,欠人情不說,最麻煩的是匯款!

甲方大公司的會計很多時候無法將帳直接轉給私人,這時,就必須甲方匯給乙方的「靠行」公司,靠行公司再私下給真正的乙方,一來一往,非常麻煩,因為乙方靠行公司,不只有這項業務往來,會計還需消化記帳費和手續費,甚至借出大小章,才能進行簽約;如果還遇到投標項目,私人公司資格限制更多,有些更大的政府標案,工作室都不符合靠行規定,需要「有限公司」進行投標,這下人情就欠更大了……

這種種,都是江湖數學課的眉眉角角,絕大多數的乙方,一定也聽得一頭霧水,所以我很建議自由工作者,能建立「合作意向書」的機制,在甲方有意願邀請你做表演時,先簡單的白紙黑字,大概描述一下合作意象。對於甲方的保障是,乙方如果突然有案子捷足先登,需第一時間告知甲方,尋找解決方案,而不是像壞了名聲一樣,答應了還落跑;對於乙方的保障是,萬一真出現像我被倒債的這種狀況,至少有個紙張依據,可以提告或是給甲方道德約束。

演出備忘錄(或稱合作意向書)和正式合約最大的差別,就是法務審核。通常公對公的正式合約,只要更動一項條令,來來回回法務就要嚴格檢視,我們常遇到的狀況是,還沒達到共識,但演出可能都演完了,約根本都還沒簽完;而意向書的簽署,可以是公對公、公對私,甚至是私對私,彼此有個依據,大家好做事。

當然,也有不夠全面的細節,就是關於取消條款。

正式合約裡有所謂的取消或賠償細節,例如演出是五月一日,四月如果因為甲方的因素取消了,仍需支付乙方多少百分比?或是預付的訂金不予退回? 或是雙方協定在幾個月內補足演出?那如果是乙方個人因素取消,輕一點能找到替補人員就免責;重一點的,則可能面臨賠償甲方製作費的多少比例,視為毀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