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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湯不換藥的肇事逃逸罪修法(上):追溯釋憲史,肇事逃逸的「規範目的」是什麼?

換湯不換藥的肇事逃逸罪修法(上):追溯釋憲史,肇事逃逸的「規範目的」是什麼?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肇事逃逸罪」聽起來理所當然,但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離人們的「想像」差得很遠,甚至造成很多案件處罰過重、過苛,而且還歷經數次釋憲,過去的「肇事逃逸罪」究竟有什麼問題?

如此一來,增訂肇事逃逸罪,似乎只是疊床架屋、不成比例的可疑規定,《刑法》學界一直以來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廢除本罪。事實上,我在民間司改會啟動修法研議後,曾徵詢一位《刑法》學者的意見,他就直接表示:

你問我對法務部草案的意見,而我的想法是,肇事逃逸罪根本就應該要廢除。但這條罪名就跟毒癮一樣,只要制定下去,就很難戒掉。

誠哉斯言!如果只是「藥方」不對,討論如何抓藥倒也單純;但若是「藥癮」問題,不但難以維持清晰的思緒,要面對過去的錯誤也是難上加難。

雖說對傷勢輕微的車禍案件,也不是完全沒有討論是否處罰「逃逸」的空間。但必須如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所諭示的,必須仔細釐清它的規範目的(也就是保護的「法益」)。

註解

  1. 其中,可以發現張淵森法官就參與提出了7件聲請案,張法官在審理肇事逃逸案件時遇到不合理的情形,就本於人權保障的觀點,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令人感佩。除肇事逃逸罪外,張法官也是大法官第799號(解釋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的聲請人之一。筆者相信,台灣過去近20年來數以萬計的肇事逃逸案例中,不合理的絕不僅止於聲請釋憲的19件。那為什麼全部的法官只提出了16件聲請?如果司法院有進一步公開待審案件的資料,讓法官可以查詢手上的案件是否在他處也遇到違憲問題時,是不是就可以強化法官對惡法的違憲確信?此問題雖與本文無直接關係,但筆者認為是釋憲實務運作上,值得反省、加強之處。
  2. 本案中,小正也因成立肇事逃逸罪而被撤銷假釋,而必須回監服完殘刑5年。後來於大法官第777號解釋公布後,小正據以聲請再審並獲判無罪,但他已經冤枉入獄2年。關於小正的故事,可參照:遙遙無期的更生路小正的故事
  3.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4. 這就是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可判處的最低刑度。
  5.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人騎腳踏車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因閃避而死亡,因為他沒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逃跑也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