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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鎖定嫌犯行蹤,防疫效果與國家刑罰權何者優先?

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鎖定嫌犯行蹤,防疫效果與國家刑罰權何者優先?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可以發現:防疫優先,刑事案件可以處理暫緩。畢竟如果防疫無法成功,國家刑罰權也難以實現,而在確立利害衝突時的優先順序後,就可以據此來部署必要的防疫措施,並解決其法律問題。

文:蔡志宏(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勝雄(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

政府在疫情升級後推出「簡訊實聯制」,承諾傳送電信公司之簡訊資料僅供防疫目的使用,不料,日前傳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料鎖定嫌犯行蹤

事後刑事警察局說明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向電信公司取得;亦有檢察官表示,行政機關片面宣布簡訊實聯制所獲內容僅供防疫使用,其法律效力並沒有高於《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屬無效承諾,不應該影響司法調查單位合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問題是,如果警方調取簡訊實聯制內容作為犯罪偵查使用,既屬合法又有證據能力,勢必導致擔心洩漏自己行蹤而遭偵查鎖定的民眾不願再如實配合簡訊實聯制,而改以紙本提供不實個資訊息以應對。如此一來,倘若未來真有必要進行相關人員匡列隔離時,必然遭遇困難。

防疫效果和國家刑罰權,哪個比較優先?

簡訊實聯制內容作為犯罪偵查使用的爭議,其實是防疫與國家刑罰權的衝突問題,兩者間的輕重取捨,其實從最近三讀通過的《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可以得到解答:防疫優先,刑事案件可以處理暫緩。也因此,檢察官的刑事偵查於必要時可以停止(該條例第7條第4項參照)。

這樣的道理其實不難理解:如果防疫無法成功,直接威脅的是人命問題,同時國家刑罰權也難以好好地調查實現,百業更是隨之蕭條,影響所及鉅大,其間利害取捨,十分明顯。

確立了防疫與國家刑罰權利害衝突時的優先順序後,就可以據此來部署必要的防疫措施,並解決其法律問題。

針對簡訊實聯制缺乏高於《刑事訴訟法》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律效力問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先考慮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賦予的實施防疫措施權責,頒佈相關的簡訊實聯制命令,使其命令效力,以特別法授權命令之地位,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並在此命令中就簡訊實聯制非屬個人通訊監察範圍、所獲內容不得挪作他用等事項,為原則性規定。

可以的話,最好進一步規定電信業者應將實聯制通訊資料庫,自始就與其他通訊資料庫分離,甚至在傳遞上採取不同路徑,使警方在技術上根本無從也不可能調取使用,如此才能徹底保護個資、有效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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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除了傳染病防治法,還需要另一部「特別法」

當然,《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授權範圍過大、授權明確性欠缺之問題,早已遭各界詬病多時。因此,上述發布防疫命令之方式,僅能供一時緊急必要之用,同時也必須接受法官事後在個案中檢驗其命令合法性。

終極解決之道,中央主管機關還是應該定期彙整檢視防疫措施與其他法令之衝突,制定真正的特別法,來明確排除其他法令之適用。相信合情合理的特別法,必能獲得立法機關的民意支持,藉此貫徹防疫,並兼顧法治。反之,如果將防疫措施所擬成的特別法草案無法通過立法院審議,即顯示其間的價值取捨,未獲民意支持,中央主管機關就應該盡速改弦更張,以彰顯依法防疫。

總之,保護個資,才能有效防疫。防疫與法治不是不能同時實現,是否兼顧,端視態度與決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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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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