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臥斧談新作《一開始就是假的》:掌握話語權的人說謊,我們該怎麼辦?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寫是為了讓人生有意義,然而「意義」在當下卻顯得曖昧不堪。後真相時代,追尋真相的小說家,是將遍尋不著還是虛晃一招?循此,我們到了《一開始就是假的》。
文:翟翱
「我筆下的主角常常看什麼都不爽,不怎麼合群,所以很適合衝撞體制。」臥斧如此形容他小說中那些「發覺生活有哪裡不對勁,所以開始探頭找尋真相」的主人翁。
「也很像冷硬派的偵探。」這形容似乎也指向他自己。
寫小說 抬起屁股敲門去
有人以「推理一匹狼」比喻臥斧。除了伴隨冷硬派偵探的踽踽獨行,還有看準目標便緊咬不放的決心。2014年以來,臥斧的小說都瞄準議題,「碎夢三部曲」以都更、移工、宗教團體為主題;《FIX》則與廢死聯盟和冤獄平反協會合作,改寫台灣冤案。到了新作《一開始就是假的》,顧名思義,探討假消息當道,濁世何清。
套句卜洛克在《八百萬種死法》說的:「辦案本來就是這樣。抬起屁股敲門去。」想找出答案,就認份起身,挨家挨戶敲門找線索。寫小說,當如是。
臥斧對寫小說有很清楚的輪廓與目標,「小說是我希望跟大眾講話的東西。我不想製造門檻,而是最大化讀者。因此,讀我的小說不用太傷腦筋。然而,這樣的作品背後仍需要很精密的計算或想探討的議題。」
這時,服務生端上臥斧點的熱美式咖啡。臥斧順水推舟的給了我一個比喻,「寫小說就像眼前這杯美式。端上來之前,我得選好豆子,再烘好磨好,同時顧及壓力與水質。每個步驟都謹慎有意義,但我不期望每個讀者都能明白每個步驟的用意。單純把我的小說當作搞笑諷刺也很好。」
因此,小說是手段,不是終極目標;它沒有一定樣貌,端看讀者怎麼接收。
出版之後 你影響了誰?
臥斧像獨行的狼,也跟他的小說策略與所處文學場域有關。
1999年他出版第一本書《給S的音樂情書》,便決定不再出版,「我進出版社工作後,對出版的想像與文學獎都有了大概認知。文學獎經驗反而讓我充滿疑惑:『為何這些人有資格評出哪些是好的?標準又是什麼?』2003年是我最後一次參加文學獎,當時投稿的作品便是後來成書的《舌行家族》,決審會議有評審說這作品是一篇鄉野傳奇。然而,鄉野傳奇只是《舌行家族》的外殼。」
《舌行家族》真正要談的是話語權被操弄、壟斷——總有一群人,總被一群人把持。諷刺的是,或許也似臥斧對文學場域的心得。
之後臥斧有一陣子把寫好的極短篇放在自己架設的網站上,有電子報想刊便隨之取用。不以出書為目標,不參加文學獎,也不在副刊發表,在台灣文壇簡直是自斷雙臂。然而這幾年臥斧創作能量豐沛,陸續出版。對此,他說,「我要服務的對象很清楚,就是讀者。要讓他們讀了不會覺得浪費時間。」
「能複製、散布的文字作品不是被藝評家炒作出的單幅油畫,不能想像只有一兩個富豪會收藏會看,必須想辦法讓更多人看見。閱讀也是一種休閒。」更重要的是,「你的作品影響了誰?」
這個轉變確立在2014年的《碎夢大道》。
「《碎夢大道》後,我開始想寫跟台灣有關的作品,動筆之前我注意到國內很多地方發生火災,可能是老社區或舊市場,印象中大家會覺得這很正常。後來才發現,某些失火市場根本查不出原因,即使新聞提到可能有人縱火,也往往沒後續,這讓我起疑。2007年我寫完初稿,之後看到火災新聞都會特別留心,結果近十年全國有百起相關事件。2012、2013年土地正義議題浮上檯面。我發現這跟我想講的有關——個人記憶與集體記憶之間的拉扯,於是我重寫《碎夢大道》。」
「寫小說要想著,這是只有我才能寫出的小說。」臥斧總結。因為「我」在意,因為「我」想找出答案。這個「我」既是他的小說主角,也是他自己。
都只有「我」自己,可曾感到孤單?臥斧說,創作本就是孤獨的事,「同時,創作是我覺得最爽的事,我工作就是為了創作,有穩定的收入才能寫下去。常有人問我,為何能穩定的寫?答案很簡單,如果我不創作,其他事就會失去意義。」

影射政治 諷後真相時代
寫是為了讓人生有意義,然而「意義」在當下卻顯得曖昧不堪。後真相時代,追尋真相的小說家,是將遍尋不著還是虛晃一招?循此,我們到了《一開始就是假的》。
小說緊貼當下政治現實,以死亡議員屍體下葬後卻出現在海濱開場,帶出白黨新興政治明星「韋朝」的崛起,以及白黨過往統治台灣的血腥歷史。此中真真假假,死去的歷史與活生生的現實相混,道盡了假作真時真亦假的虛妄。
諷刺的是,小說主人翁是八卦小報編輯,結果卻是由他來尋找答案。為了銷量,他煞有其事的編造報導——死亡議員握有白黨秘辛,一旦揭露將動搖黨本。「一開始就是假的」怎知卻越演越真,報導提到的人物一一橫死。
「主角是本該知道真相的人,卻製造假消息。這本小說與《舌行家族》有關,主人翁都是掌握話語權的人,這一本問題更進一步:掌握話語權的人說謊,我們該怎麼辦?」
《舌行家族》寫於2006年,時隔14年的小說卻能映照台灣當下。是歷史太諷刺,還是我們毫無進步?臥斧表示,小說於2018年選舉後動筆,其中人物包括議員佘總、市長韋朝,乃至白黨,都可輕易連結現實中人。寫作當下正是影射人物風頭最健時。時隔一年多,這些人物從無地起樓台到眼看他樓塌了。臥斧或許會說,歷史很滑溜很狡猾,不要想抓住它。
這也是臥斧不直接寫明人物的原因,「不能拿小說按圖索驥現實,或指證這就是作者的意圖。如同很多殺人魔或炸彈客,都會說自己是受沙林傑啟發。我們不能完全相信一個人所宣稱的。」
焦慮現況 那就努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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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