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警戒禁止群聚,線上舉辦「董事會」和「股東會」該注意哪些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由於疫情影響,為避免群聚,許多股東會議也改以線上舉辦或延期,在這樣的形式下,董事會議事錄是否需要全體出席董事之簽名?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應如何改選?對公司經營又可能帶來什麼影響呢?
文:陳健豪律師
受到COVID-19之影響,許多台灣企業目前採取遠距辦公或分流出勤之措施,以避免發生群聚感染的效應。不過,此等措施帶來的衝擊即是公司人員將無法如往常一樣面對面地完成公司事務。
在這樣的狀態下,是否會衍生《公司法》之相關法遵風險?特別是公司應該如何合法地完成會議?以下即彙整公司在疫情下的會議召集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公司法》問題,並提供相關分析說明,以供各公司參考。
議事錄之記載問題
- 董事會議事錄是否需要全體出席董事之簽名?
依《公司法》第207條第1項,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董事會議事錄。而依《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董事會議事錄僅需要主席簽名或蓋章。因此就「議事錄」本身而言,只需要主席(通常為董事長)之簽名或蓋章即可。
而除了議事錄之外,一般公司均另會備置「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名。就此,如董事會屬於非面對面進行會議之情況,董事是否仍需於簽名簿上簽名?以下區分狀況說明之:
(1)視訊會議
由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之董事現實上仍然未親臨董事會現場,因此解釋上該董事並無法於簽名簿中簽名。就此,目前實務上之作法是由公司在「議事錄」中記明該董事以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並再於「簽名簿」中該董事之簽名欄位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會議」,以替代該董事之簽名。
(2)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以書面行使表決權即表示董事會根本未實際集會,因此自然不存在簽名簿,從而不會有出席董事是否應簽名之問題。但議事錄中,仍應明確記明該次董事會是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未實際集會。
附帶說明,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應製作議事錄,但議事錄內並不需要記載出席股東之姓名(一般而言僅會記載出席股權之總數,以確認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定足數門檻)。另外,股東會通常亦會備置「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名,但如董事會之說明,未親臨股東會現場之股東本無法於簽名簿中簽名,因此公司僅需按照實際狀況記載於簽名簿中即可(例如股東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等)。
- 議事錄之簽名可否使用電子簽名?
由於疫情之影響,公司可能實施分流出勤,導致本應於文件上簽名之人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手寫簽名。此時為縮短時程,公司可能會採用電子簽名之方式,使需要簽名之人可立即於線上就特定文件完成簽名。
而如前所述,不論是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公司法》均要求主席應於其上簽名或蓋章。於此產生之疑問即為:董事會或股東會之主席可否於會後以電子簽名之方式完成簽名?
就此,由於電子簽名為本人透過電子設備(例如滑鼠、觸控筆、觸控板等)完成之簽名,與手寫簽名之差別僅在於簽名工具不同而已,因此理論上只要電子簽名確實是本人所簽,其便應具有與手寫簽名相同之效力。
然而,目前主管機關對於簽名之方式仍持較為保守之態度,普遍不承認電子簽名之效力。因此,針對議事錄上主席之簽名方式,建議仍應採取手寫簽名之方式為之,或者蓋用主席印章取代簽名(如議事錄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時之應備文件者,尤應注意)。

延後召集會議之相關問題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應如何改選?
由於董事、監察人原則上是透過股東會決議選任,因此股東會若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召集時,即可能導致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但仍無法改選之問題。
就此,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及第217條第2項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因此,公司若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董事、監察人仍可繼續執行職務,直至公司於疫情趨緩後召集股東會選任出新任董事、監察人並就任為止。
附帶說明,若公司是由單一法人股東組織者,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4項規定,董事、監察人即是由單一法人股東指派,因此不生無法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問題。
- 財務表冊無法送股東會決議承認之效果為何?
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財務表冊,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亦有相同意旨之規定)。如未依規定提出,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依據經濟部2021年5月20日之新聞稿說明,目前公司如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召集股東常會,得自行延期召開,不會受主管機關裁罰。因此,公司如因疫情延期召開股東常會,勢必亦會連帶影響財務表冊之承認時間。

就此,對於公司產生的主要影響如下:
- 公司無法執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屬於應經股東常會決議承認之議案,因此在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前尚不生效力,從而公司亦無法執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 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不解除
依據《公司法》第231條規定,如財務表冊未經股東常會決議承認,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即不會解除(所謂「責任解除」之範圍,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民事判決,解釋上限於向股東常會提出之會計表冊所揭載事項或自此等表冊得知悉之事項)。
附帶說明,若公司是由單一法人股東組織者,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而在董事會會議原本即可透過視訊會議進行之現行規定下,理論上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公司因疫情之影響無法如期召集會議,導致延後承認財務表冊之時間之情況,應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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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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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rial Science for Good」啟蒙青年行動家的第一步,就從李長榮教育基金會獎學金活動開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所謂青年行動家,其所具備的不僅只限於改變社會的口號或空想,而是能將個人的力量付諸實現,李長榮教育基金會獎學金活動號招青年學子發揮創意能量,將夢想進一步化為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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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rial Science for Good,以創新技術為社會帶來正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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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李長榮教育基金會優秀學生獎的學生除了能獲得獎學金支持外,也透過參與李長榮獎學金營隊,在活動中激發出自我潛能、拓展不同領域的視野與人脈。2022年第十一屆優秀學生獎學金即吸引到數百位化工、化學、材料、商管等相關科系學生報名,相當踴躍。
打造良性成長循環空間,與學生互相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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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營隊透過分組競賽培養學員成為「青年行動家」所需的五大關鍵能力,包含問題解決能力、領導力、團隊合作力、自由與紀律、創業家精神。每道競賽關卡皆充滿挑戰性,例如將學員分別限制不同感官運作能力,像是遮蔽視線、限制不能說話,讓學員透過其餘感官來熟悉彼此;或以「如何讓員工更彈性安排工作時間?」等實務題目為題,小組在五分鐘短暫討論後,遊說總裁或資深長官同意請求,考驗學員的溝通與談判能力。每項活動皆鼓勵學員發揮能力、建立團隊合作的默契,讓學員們彼此啟發成長。

許多學員皆表示在營隊活動中體會到團隊合作重要性、學習更多面向的思考觀點。學員林中冠分享,「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專長跟缺點,在一個團體裡就是要強化大家的優點,解決彼此的缺點,來完成一件事情。」學員吳佳穎則表示:「想藉由活動認識更多不同領域的人、跟他們學習,在這裡發現大家都很樂於傾聽別人的意見,有想法也會立即告訴你。」活動中也安排李謀偉總裁與多位資深主管與學員們進行交流,透過不同世代的對談,雙方更激盪出多元觀點、在營隊的良性互動中皆能獲得成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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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謀偉總裁勉勵學員:「面對未來的各種變化,不只要思考如何超前部署、做好萬全準備,更要擁有利他的精神持續回饋社會,實踐企業公民的責任,這正是領導者的勇氣。」而第十一屆獎學金營隊的「青年行動家」提案競賽,讓學員能夠充分發揮利他精神與創新觀點。提案競賽以「我看到、我想到、我做到」為主軸,將學員分成小組,由各組邀請非營利組織合作,發掘社會中待解決的問題並設計解決方案,獲選最佳提案的組別,該小組合作的非營利組織就能獲得20萬元實踐費用,讓學員們的想法轉化為實際行動,進而擴大影響力。

李長榮教育基金會持續致力培育新世代專業人才
長期關注台灣化學、材料相關領域的李長榮教育基金會,除了舉辦優秀學生獎學金活動外,另外還有博士生獎助學金以及李謀偉科學論壇(Bowei Research Conference,簡稱BRC)等人才培育計畫,致力培育國內優秀學子,推動創新研究思維。
其中BRC論壇更是由李謀偉總裁與李長榮教育基金會楊賽芬董事長捐贈的學術交流活動,仿效美國戈登論壇(Gordon Research Conference),每年年初在台灣選擇遠離塵囂的處所,邀請全球化學、化工、材料領域諾貝爾獎等級的的頂尖科學家,在無壓力的環境下自由開放地進行學術討論、促進研究靈感的交流激盪。
BRC論壇被國際純化學和應用化學聯合會(IUPAC)副主席暨下屆主席、以色列化學學會會長Dr. Ehud Keinan看好有機會成為世界前四大化學論壇之列,義不容辭地自第三屆論壇開始從翁啓惠院士手中接下BRC科學顧問委員會主席的任務,更讓本地優秀研究生不需自費出國就能獲得國際級頂尖學者的建議與指教,為台灣的教育與研究灌注動力,藉此提供國內優秀人才與國際頂尖科學家交流的機會。
未來李長榮教育基金會也將持續推出各項計畫,提供更多舞台與培育資源給未來的青年行動家,將影響力種子種在每個學員心中,期許優秀青年能勇於以「For Good」精神為社會注入更多創新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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