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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投票到處遷戶籍犯法嗎?憲法法庭今辯論「幽靈人口罪」是否違憲

為了投票到處遷戶籍犯法嗎?憲法法庭今辯論「幽靈人口罪」是否違憲
圖為2022年九合一選舉開票|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其實每次選舉都有大量「返鄉投票」的人,若限制行使選舉權必須要結合「居住」事實,才能免除幽靈人口投票罪,這些返鄉投票的人難道都有罪?若將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分離的狀況都視為「虛偽」,全台灣將多出800多萬幽靈人口。

男子胡靈智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並在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支持叔叔,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認為,相關法條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而且空降的候選人很少被罰,卻對老百姓遷戶籍十分嚴苛,違反平等和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1)日進行言詞辯論。

什麼是幽靈人口罪?

一般說來,被指為「幽靈人口」的人,不是說人像幽靈一樣無影無蹤,而是人把自己的戶籍遷到某個特定處所,但是仍然在原來的生活區內生活,只有在投票這一天,到戶籍地投票。

實務上,為了達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用不實方法遷戶籍的情形並不少見,例如為了讓孩子讀明星學校,把戶籍寄掛在親戚好友家,甚至會有人「販售」掛明星學區的戶籍。還有些銀髮族,是以當地政府對老人福利的多寡來決定設籍,哪邊福利好就把戶籍遷過去等等的。不過這些為了其他原因,故意把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分開的人,不至於被稱作「幽靈人口」。

「幽靈人口罪」指的是事實上沒有居住在該處,但具有政治性目的,為了讓某個人當選,而遷戶籍取得投票全的「投票部隊」。為什麼「幽靈人口」會影響到選舉的公平?因為通常會出現「幽靈人口」的選舉,都是只要幾十票或者幾百票就可分勝負的小選區選舉,「幽靈人口」通常在這種選舉中才會起作用。

然而《刑法》第146條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只有遷移戶籍者本身,主觀上具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並在客觀上去「虛偽遷移戶籍」,這才是法律上要處罰的對象,因為未遂犯也有處罰,所以縱使最後沒去投票,也會成立犯罪。

為什麼幽靈人口有違憲的疑慮?

聲請釋憲的幾個案件,他們認為,政治人物可以自由遷戶籍至任何地區成為候選人,並投票給自己,但人民遷戶籍投票卻被課以刑罰,明顯是差別待遇,侵害《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

另外聲請人也主張,其實每次選舉都有大量「返鄉投票」的人,若限制行使選舉權必須要結合「居住」事實,才能免除幽靈人口投票罪,這些返鄉投票的人難道都有罪?若將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分離的狀況都視為「虛偽」,全台灣將多出800多萬幽靈人口,不符比例原則,相關規定已侵害人民遷徙自由、選舉權的自由表達及憲法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另外,這次除了花蓮的胡靈智案外,憲法法庭也併案審理李毅強、劉汝松等3人、蘇榮輝等12人、劉惠宗等3人聲請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劉惠宗、朱良駿、趙剛等3人都是華航企業工會和空服員職業工會的幹部,當年支持同為工會幹部的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而把戶籍遷到桃園市來投票。

幾經上訴後,雖然中間一度被高等法院認為3人確實因為工作住在桃園,有居住事實判無罪,不過最後還是被最高法院認定為「幽靈人口」,判3人各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宣告緩刑2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工會認為,台灣常發生候選人「空降」,明明和在地沒關聯,為政治盤算遷戶籍參選都不會被處罰,然而工人遷籍投票,卻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幽靈人口罪,質疑雙標,決定聲請釋憲。

律師劉冠廷指出,劉惠宗等三人因工作與桃園有深刻的地緣關係,和桃園的人、地、事務有高度連結,基於住民自決原則,享有投票權利,三人遷戶籍並非使投票結果不正確,反而是讓投票結果成為正確,真實反映人民意見。

今天的言詞辯論中,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認為,台灣有許多小選區的選舉,選舉勝敗往往在十幾票票間,然而選舉職務又有相當龐大金錢利益,例如村里長、鄉鎮民代表都可以說是「肥缺」,因此許多人會冒險請親友虛偽遷徙戶籍來支持。但在證據上,因選舉是秘密投票,其實完全無從證明遷徙戶籍究竟是要投給何人。遷徙戶籍進而參加投票是否就應視同具有「危害選舉風氣」的「知」與「欲」,值得懷疑。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則指出,實務上,很少針對候選人遷戶籍「空降」某個選區就是查辦他,但是對老百姓遷戶籍投票卻如此,《刑法》第146條第2項違反平等權原則,也有比例原則疑義。

不過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認為,目前的規定是確保民主自治與選舉公正的一種選舉刑法規制,在現行選舉行政的基本制度架構下,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並無違憲,若將第2項的構成要件行為除罪化乃至合法化,會對我國自由而公平的選舉民主造成何種負面衝擊,有待審慎評估。不過他也認為,現在法院對於「什麼樣算幽靈人口」的解釋與適用,應隨時代與社會變遷修正、更新「實際居住」的認定標準。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薛智仁也表示,《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保障合法的投票結果,在行政管制手段不能防堵無權投票發生時,透過處罰虛遷戶籍之人的無權投票 ,具有其他行政管制手段所無的預防效果,符合手段必要性。

中選會、法務部:為了維持民主選舉的秩序並無違憲

法務部主張,幽靈人口投票罪針對的是「選舉詐欺」,並未限制居住遷徙自由、也未干預選舉權核心,不處罰返國或返鄉投票者,是因為這些人有「籍在人不在」的客觀情狀,而非為了選舉而遷徙戶籍。法務部強調,刑法146條必須同時符合「虛偽遷徙戶籍」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兩要件,才可能構成選舉詐欺,已限縮處罰範圍,具手段目的關聯性,未違反比例原則,相關規定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