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鬼魂系列》看藝術如何尋回消失中的公共性?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關於歷史的認識或詮釋,就保留給歷史學家去做吧。藝術家更重要的任務,也許在於透過其感性之眼,讓一件好的藝術作品,成為一種感性的喚醒。
文:陳蕉
2011年,英國的Liberty Kent Public Art Award將它的年度獎項,頒給了一位執槳渡人的藝術家Adam Chodzko(1965–)。這個公共藝術獎項評審團的給獎理由是:它除了是一件很好的實體藝術品之外,它同時也是一件在地的手工製物件、表演作品、以及檔案性的作品。
在Chodzko這件名為《鬼魂系列》(Ghost Series,2010)的作品中,藝術家、參與者與另一群不在場的他者,在一段獨木舟航行中,被連結起來。這艘出自Kent郡在地工匠之手的獨木舟,由雪松木、紅木、橡木、梣木等集成木做成。它表面油亮、有如一具新棺木。化身為擺渡者的藝術家,架著獨木舟,搭載著隻身仰躺於舟內的參與者,向著死人島(Deadman’s Island)航行。
島上埋葬著200年前,那些病歿於Swale區監獄船上的囚犯屍體。航程中,有如置身於棺木中的參與者,浮行於水天之間,整個身體沉浸於水波擺盪中,以活人之姿,經歷著一種「類離世經驗」。
近十數年來,社會科學對於快速消失中的公共空間,有諸多討論。
關於公共空間的消失,問題觸及的,不單是那些在城鄉發展中,為了成就功利主義所強調的效率與經濟價值,而被以各種方式一一吞噬的實體公共空間。代價更大的是伴隨著其消失的公共性(Publicness)。公共空間的保留,也在於發生於公共空間之中的人我關係、一種看待別人、觀照世界的方式的護持。尤其,這種人我關係,很多時候更超越時間的限制,從而在今日的人與過去的人之間,建立跨時空聯結。
前述的《鬼魂系列》,就是一例。在整個旅程中,人我關係除了是參與者與藝術家所建立起的信任關係之外,還包含著參與者與一群如今已不在場的他者,而且是邊緣他者之間的關係。
參與者所經歷的「類離世經驗」意味著,或許正是在這樣的片刻,參與者的此地此時,與數百年前那些悲慘地病歿於異鄉、孤獨地埋身於絕世孤島的囚犯之此地彼時,這二者之間,首次有了某種交會。
她/他開始對於那段陌生的遠久歷史中的人、事、時、地、物,產生了觀照。進而,當參與者重新回看其此地此時的時候,因為與那一群早已過往的邊緣他者之間的連結,參與者的此地此時產生了新的厚度。這群他者,也自此刻起,不再只是那幾經海水沖刷,在島嶼退潮時,暴露於島嶼地表的枯骨殘牙。[1]
因此,無論我們是以「公共藝術」、「關係藝術」或「檔案藝術」,來稱呼Chodzko這件作品或是其他同樣有著此特性的作品,例如Janet Cardiff和George Bures Miller在2012年製作於德國Kassel舊火車站有關猶太人屠殺的作品《Alter Bahnhof Video Walk》。
這些藝術作品所彰顯的價值,並不在於「認識」或「詮釋」。也就是說,並不是由藝術家來告訴觀眾,關於某個歷史中的過去。關於歷史的認識或詮釋,就保留給歷史學家去做吧。藝術家更重要的任務,也許在於透過其感性之眼,讓一件好的藝術作品,成為一種感性的喚醒。在公共空間中建立起參與者與歷史中的他者的關係,並在這樣的關係中,尋回一種看待別人、觀照世界的方式,尋回消失中的公共性。
備註
[1]這是目前Deadman’s Island島上的現況。
- 原文標題為〈藝術如何尋回消失中的公共性?〉
本文獲漫遊藝術史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王祖鵬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