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爾宣布為高通、亞馬遜代工高階晶片,為何敢發下豪語「4年內追上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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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英特爾(Intel)對外表示,自家晶圓工廠將開始生產高階晶片,而高通、亞馬遜將成為未來客戶,其發下豪語將在2025年之前趕上台積電、三星等競爭同業領導廠商;呼應美國總統拜登,表示要讓半導體製造重返美國的說法,如今台積電面對的不僅是一間公司,而是美國打造半導體產業的決心。
7月26日英特爾(Intel)對外表示,自家晶圓工廠將開始生產高階晶片,而高通(Qualcomm)、亞馬遜(Amazon)將成為未來客戶,並發下豪語將在2025年之前趕上台積電(TSMC)、三星(Samsung)等競爭同業領導廠商;在英特爾受到美府大力支持後,持續擴大新晶圓代工事業的藍圖,專家示警台積電不能輕敵,英特爾放棄過去在節點名稱(命名規則)的堅持,現在該集團與外界則專心盯著資本開支、量產時點、良率、產能利用率以及成本等,這是正名及縮短差距的彎道加速超車新策略。
英特爾:4年內要追上台積電,高通、亞馬遜將成為大客戶
過去數十年英特爾一直是半導體業的領航者,製造微小、最具效能電腦運算晶片方面的技術一直處於領先地位,不過近年英特爾已將這種領先優勢給丟失,輸給台積電、三星,差距也正在不斷擴大。
英特爾為了挽回劣勢,大動作向外宣示,未來四年將推出的五套晶片製造技術,也代表最快從2025年起,英特爾將採用來自荷蘭艾司摩爾(ASML)的新一代機器,利用極紫外光微影製程(EUVL),將晶片設計製程在矽晶片上。
英特爾進一步指出,極紫外光微影先進製程能夠降低晶片功耗,屆時將會出貨給高通及亞馬遜,並且公布將改變晶片技術的命名方法,以便與台積電和三星在市場上競爭的技術符合一致。
根據英特爾說法,改變製程節點命名結構,不同於過去以奈米進展的節點命名模,將原本7奈米製程改名「Intel 4」、新增「Intel 3」製程節點、及推出「Intel 20A」、「Intel 18A」等。這也表示未來英特爾將完全走自己的路,不再拘泥於節點名稱(命名規則)的堅持。
針對英特爾策略改變,Real World Technologies分析師坎特(David Kanter)表示贊同:「英特爾在未來幾年絕對將趕上台積電,在某些方面還會領先台積電,因為它確實將心力花費在研究部署新材料和提升技術上。」
不過,日前《關鍵評論網》採訪台經院研究員劉佩真卻有不同看法,她強調實質上台積電仍具有優勢,尚能夠以雙主軸面對對手挑戰:分別以先進製程跟成熟製程製造,持續奪得全球晶圓代工龍頭地位,英特爾並非如此容易撼動台積電。
她解釋,台積電在先進製程部分,明(2022)年下半年就可望進入3奈米製程的量產,反觀英特爾,需要到2023年才可望量產7奈米部分。
但為什麼英特爾有底氣,喊四年劍指晶圓龍頭台積電、三星?
根據日前台經院景氣預測中心主任孫明德表示,拜登(Joe Biden)就任美國總統後,美國商會曾出具一份報告,內容稱當前的半導體產業分工,是美國設計、台灣製造、中國銷售。
隨著去(2020)年疫情爆發後,全球海運因封城受阻,導致各國面臨斷鏈的窘境,這種模式受到挑戰,才迫使各國開始打造本土的晶圓工廠:一方面確保國內產業免於受到「晶片荒」的困擾;二來能夠逐漸將半導體的主導權,拿回到自己手上,不再受到於亞洲的控制。
尤其又在美國SIA(半導體工業協會)致信美國總統拜登,希望提供稅務優惠及數以百億美元計補助,全力發展3奈米以下節點先進製程製造能力,擺脫現有先進製程只能靠台積電、三星等亞洲廠商的困境。
於是2021年2月,美國總統拜登手上,當著各大媒體的面,拿出一顆小小的晶片,揭示他要「讓半導體製造重返美國」的決心。這個宣示也關乎,未來數十年從5G、電動車、低軌衛星乃至於捍衛國家安全的F-35戰機,各種產業裡頭這顆晶片無所不在。
隨著白宮針對半導體產業補助措施成為定局,拜登政府未來已經將「本土半導體產業」建構,優先納入基礎建設法案之中。摩根大通晶片分析師蘇爾(Harlan Sur)預估「重建美好未來」Build Back Better的基建案,總規模上看370億美元,下半年就可撥款實施。
當美國政府誓言打造本土半導體產業時,焦點自然就落到了美國半導體大廠英特爾身上。
英特爾受到白宮大力支持之下,協助美國政府打造本土晶圓工廠,為了能在未來世界的半導體產業中佔有一席之地,自去(2021)年起亦利用各種策略試圖,擴大自家工廠生產晶圓的能力;日前更傳出將併購世界第四大專業晶圓代工廠格羅方德(Globalfoundries Inc),儘管交易未受到證實,但已讓市場風雨滿天。
面對英特爾動作頻頻,如今發下豪語將於4年內要追上台積電。知名半導體產業分析師陸行之示警,台積電不能輕敵,雖然英特爾只是某種宣示,但也算是正名策略及縮短差距的彎道加速超車新策略,仍有必要謹惕。
他強調,現在英特爾終於放棄過去在命名的堅持,回歸產業正軌,這樣的做法使半導體分析師也比較輕鬆,以後就專心盯著每家資本開支、量產時點、良率、產能利用率、成本等。
面對英特爾宣布搶下高通、亞馬遜訂單,陸行之認為英特爾首次宣布2024年搶下高通20埃米晶圓代工產品、亞馬遜的AWS將成為第一個代工客戶,使用英特爾先進封裝方案。他強調,這些沒有英特爾產品直接競爭的客戶,使用英特爾的代工服務,現在就要看英特爾是否能夠確實掌握這些客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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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