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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永不妥協」RCA工傷案:抗爭20年判決死傷262人獲賠5億確定

台灣版「永不妥協」RCA工傷案:抗爭20年判決死傷262人獲賠5億確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家電品牌RCA在1970年至1992年期間於台灣設廠,卻長期傾倒有毒廢料,導致廠區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RCA桃園廠員工,至少有1,375人罹患癌症。

RCA在台設廠期間,員工有2至3萬人,而根據2001年統計,原RCA桃園廠員工,至少已有1,375人罹患癌症,包括乳癌、子宮頸癌、肝癌、大腸癌、鼻咽癌,有216人已過世。許多受害員工是經媒體報導才知,罹癌是和RCA廠有關。

這些受害員工組成了「RCA污染受害者自救會」,打算對RCA提告求償,2004年4月,30多名前RCA員工與RCA桃園廠廠址附近居民到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發並請求民事賠償新台幣24億元。2005年3月24日,針對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的團體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具團體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故將全案程序駁回。後來自救會又上訴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廢棄先前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由臺灣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2007年,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魏千峰等多位律師共同籌組了義務律師團,除以RCA為被告外,並將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列為被告,透過法律訴訟爭取賠償。2013年9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再次開庭審理RCA汙染案,汙染案受害者及家屬並共同發表了口述歷史書《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記錄了汙染案12位受害者的真實故事。

對於一審將宣判,RCA污染受害者團體表示

RCA案一審要宣判了!這幾年來,各種社會議題透過當事人或受害者的發聲、抗爭、衝撞體制呈現在大眾面前為人所認識。司法訴訟是最後底線,更是反映社會主流對各種底層邊緣問題態度的風向標:美麗灣、大埔、士林王家、關廠工人、文萌樓、火車趴……RCA工人一如所有職業災害勞工,不可能透過訴訟追回健康,在這場少輸為贏的戰役中,工傷協會與RCA員工關懷協會,都希望超越「受害者」身份,讓RCA案真正能對每一個人都有不同意義、引起公共討論。

《自由時報》報導,台北地院宣判自救會勝訴,RCA、美商奇異公司、法商湯姆笙公司須賠償5億6445萬元;全案可上訴。

自救會共同委任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指出,求償27億元將補償罹癌過世的員工家屬、罹癌員工,以及曾出現重大疾病的員工,每位員工依不同病情與受害程度補償400到1000萬元

林永頌認為,資方到台灣賺錢,卻留下污染、病痛,一點也不合理,RCA是台灣規模最大的環保集體訴訟案,審理過程漫長、辛苦,但對受害者與律師團來說,爭取的不只是金錢賠償,而是真相與公道。

《蘋果日報》報導,自救會長劉荷雲說:「不滿意,只有求償金額的1/4不到,醫藥費都不夠,很失望。」「很多同事等不到判決就走了,希望法院能站在受害者的這一方,判我們勝訴。」

盲人律師李秉宏表示,台灣在追求經濟的同時,很多人失去了健康,生命也因此消逝,期待判決能還這些受害員工公道。

以下為全案大事紀:

  • 1970年,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及竹北設廠。
  • 1986年,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
  • 1988年,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 1992年,湯姆笙出售桃園廠給宏德、竹北廠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公司。RCA正式關廠。
  • 1994年6月,前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污染案首度被揭發。
  • 1998年,RCA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無法整治。RCA員工揭發罹患癌症事件,成立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 2001年1月,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到行政院抗議、到立法院陳情、到外交部陳情。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 2002年2月,義務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資產假扣押,但發現RCA公司已於1998年將近28億元存款資產匯出海外。RCA公司於台灣形同脫產。
  • 2002年5月,自救會與工傷協會到美國拜訪美國勞工部、國會議員、美國總工會、GE工會、環團等尋求支持。
  • 2004年4月,自救會以「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2005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以自救會尚未為法人登記,不具有法人格,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
  • 2005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仍以自救會未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為由,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
  •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審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自救會之訴,且該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因而認定原審判決不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2006年3月,台灣高等法院以台北地方法院94年程序判決駁回自救會之訴不當,將案件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 20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集體訴訟;並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笙集團為本案被告。
  • 2009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傳訊自救會首批證人黃春窕及秦祖慧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事實。
  • 2014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 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以及旗下兩家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共應賠償445名員工及家屬5億6445萬元。
  • 2015年11月27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首次開庭,法扶及自救會指出,另有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加入求償行列,追加求償55億元,求償總人數達1554人,總金額達82億元。
  • 2016年4月21日,最高法院認定自救會追加1025名被害人及家屬求償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定讞。
  • 2017年7月27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 2017年10月27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RCA以及旗下控股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以及奇異公司共應賠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 2018年6月21日,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全案辯論終結。
  • 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宣判,死傷的262人獲賠5億多元確定,其他246人發回高院更審。

參考資料: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