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獲得奧運獎牌的台灣人不是楊傳廣,其實是音樂家江文也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奧運怎會有音樂競賽?沒錯,「Olympics」本就是希臘推向全世界的「體育競技」,191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開始,首度納入「藝術競技」,做為「平行平等」舉辦的競賽。
文:劉美蓮
曾任音樂課本主編
中華民國第一面奧運獎牌得主是楊傳廣,他於1960年羅馬奧運、榮獲「十項全能」競賽銀牌。但若要說台灣人第一次取得奧運獎項,則是殖民地時代,代表日本的江文也,他不是運動員,是音樂家,且是「台灣樂壇迄今、藝術等級最高端」的作曲家。

另外,當今世界有「數學界的奧林匹克」、「電腦界的奧林匹克」等等,因此,若談起「奧林匹克音樂獎」,可能被誤解為「音樂界的奧林匹克」,故須強調江文也的奧運獎牌,是源自於希臘的正宗奧林匹克。
奧運怎會有音樂競賽?沒錯,「Olympics」本就是希臘推向全世界的「體育競技」,1912年瑞典斯德哥爾摩開始,首度納入「藝術競技」,做為「平行平等」舉辦的競賽。
藝術賽包含文學、繪畫、雕刻與音樂(只限作曲、無演奏項目)。江文也以管絃樂〈台湾舞曲〉(Formosan Dance),獲1936年柏林奧運金、銀、銅之外的「榮譽獎」,日本報紙稱其為第四名(因若稱為佳作,恐讀者誤以為有七八人獲獎)。
中華民國(在南京)參加1936年「體育競技」,未能參加「藝術競技」,日本卻是五大類組都參賽且得獎。若江文也當時是中華民國護照,人生將無奧運光環。這光環是空前絕後的「亞洲唯一Music Awards」,因為二戰後的經濟蕭條,進而有所影響。
1936年,台灣是日本殖民地,無法代表中華民國出賽,若是體育選手,背心必印「Japan」。藝術競技的「音樂組」未規定選手本人必須到柏林,但管絃樂總譜有特別規定模式。「初賽」於6月3日以「讀譜」方式進行,「複賽」則由柏林愛樂交響樂團於6月11日現場演奏 。
1940年,奧林匹克由東京主辦。然因1937年爆發侵華戰爭,1938年7月,國際奧委會於開羅舉行會議,中國奧委會代表抗議日本侵略,破壞世界和平,違反奧林匹克精神,以致撤銷東京(夏季)、札幌(冬季)奧運會之主辦權。
1944年,原擬在義大利的克提納復辦,因戰事未歇,仍停辦。
1948年,因二戰結束後,各國忙於戰後的經濟蕭條之際,只有英國申請,且很輕易地獲得了主辦權,於倫敦舉行第14屆奧運會。本屆競賽理所當然地拒絕引發戰爭的德國、日本、義大利,參賽國家和地區達59,是創紀錄的數字。但是,藝術競賽的報名數量與品質明顯下降,成為奧林匹克藝術比賽的最後一屆,此後由「奧林匹克藝術展覽」取代。
2008年,北京奧運開幕表演轉播,香港知名的樂評家周凡夫先生觀看節目,音樂有華人作曲家原創作品,亦有傳統的琴曲、崑曲、茉莉花、春江花月夜等,還有運動員進場不時奏出的〈金蛇狂舞〉(中共國歌作者聶耳之作品),卻獨獨未聞深具意義、華人首度在奧林匹克得獎的江文也〈台湾舞曲〉,周先生就為江先生抱不平!
2020東京奧運,日本舞蹈界於東京演出《日本三部曲》,透過在台日本教授,向筆者詢問三部曲三位作曲家之一江文也的二三事。這是1940的舞作,變成「國策」則因是皇紀2600年。殖民地二等國民江文也的地位可想而知。卻有懂日文、能讀報紙,1940在日本戰後的「中華民國國策顧問許常惠先生」在民生報撰寫酸溜溜,深恐地位不保的妒忌長文,意在在說明江文也不及他。
「國立台灣交響樂團」計畫2020年到東京演奏江文也,很困難地申請到場地「Tokyo Suntory Hall」,卻因疫情而延後,最終取消,筆者當時只能黯然發表〈東京奧運能聽到《台灣舞曲》嗎〉一文。
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先生擔任客委會主委時,曾計劃拍攝客家人物大戲,他細讀《江文也傳》兩遍,並邀筆者相談,我說:「江文也客家成分太少,更適合文化部做成大戲。」,時間是2019年初,中華民國相關部會都在規劃2020的台日交流活動,部長們若有《江文也傳》一書者,也都有想起「台灣首次奧運獎牌(Olympics A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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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祖鵬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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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