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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朋友開卻發生違規或事故,車主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借車給朋友開卻發生違規或事故,車主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僅為示意圖,與本文事件無關。|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借車給別人卻發生問題,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借車給別人後,發生問題時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的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仍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所以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非常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可能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民事責任的歸屬

那如果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但是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若發生刑事責任呢?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是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

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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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