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DR違約下市,把股民當韭菜割 ,投保中心面臨前所未有的重重考驗

杜康-DR違約下市,把股民當韭菜割 ,投保中心面臨前所未有的重重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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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投保中心多年來,持續協助無數名在證券市場上,因證券詐欺而受到損害的投資人進行求償。投保中心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貢獻甚多,成果也是各界有目共睹。然而,在這次的杜康DR案中,投保中心恐怕將面臨前所未有的重重考驗。

文:潘祐霖(柏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杜康公司發行的存託憑證杜康DR將於今(2021)年8月31日下市,而杜康公司曾在今年4月1日發布重大訊息,曾說明若終止上市的話,杜康公司及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負有連帶收購杜康DR的義務。然而,杜康公司後來又在日前(7月21日)發布重訊公告,表明不會履行收購杜康DR的承諾,造成許多原本堅信「杜康公司會以淨值以上價格收購」的杜康DR持有人血本無歸。

為了協助這些權益受損的投資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文簡稱投保中心)也正式公告受理杜康DR投資人登記求償。

投保中心多年來,持續協助無數名在證券市場上,因證券詐欺而受到損害的投資人進行求償。投保中心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貢獻甚多,成果也是各界有目共睹。然而,在這次的杜康DR案中,投保中心恐怕將面臨前所未有的重重考驗。

考驗一:推測投保中心將主張杜康公司違反「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與過往以刑事責任的證券詐欺不法行為相異,恐導致法院認為投保中心的當事人不適格

首先,從投保中心的公告來看,本次團體訴訟投資人登記的條件是:「在110年8月31日仍持有杜康DR之投資人」,據此,筆者推測投保中心未來的訴訟策略,可能是主張「杜康公司應依承諾收購下市時,仍在外流通的杜康DR」,或主張「賠償違反收購承諾,所造成杜康DR持有人的損害」。

但是,在這樣的脈絡下,投保中心所主張的,其實是單純「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這不僅跟過去投保中心辦理的案件幾乎都是涉及刑事責任的證券詐欺不法行為,是屬於完全不同的類型——甚至曾有法院認為,投保中心只限於在涉及證券詐欺的案件,才符合代表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的要件。因此,除非未來法院改變見解,否則即有可能才提起訴訟,就被法院認為投保中心的當事人不適格,而直接在程序上予以駁回。

考驗二:投保中心要如何舉證持有人與杜康公司之間的債權關係?

此外,就算投保中心克服了前述程序上的問題,但投保中心要如何說明杜康公司跟持有人之間,存有甚麼樣的債權債務關係呢?是不是只要依據前文所述之尤杜康公司於4月1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就足以讓持有人能夠直接對杜康公司取得請求權?這些都可能會是投保中心若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考驗三:投保中心要如何確實幫助實際受害者、杜絕投機心態投資人?

當然,杜康公司在今年4月1日的發布之重大訊息中,確實曾向股東表示會履行收購承諾,而這樣的重大訊息雖不無可能構成證券詐欺,從而也不能排除投保中心的訴訟策略,是主張杜康公司證券詐欺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投保中心要主張證券詐欺,受理的條件理論上應限於在4月1日後才買進杜康DR的投資人,因為這樣的投資人才會是被4月1日不實重大訊息詐欺的受害者。然而,投保中心目前公告的受理條件只要求在8月31日終止下市時仍持有杜康DR,但符合這樣條件的人可能在4月1日前就買進杜康DR,或是在今年7月21日杜康公司表明不收購後才買進,甚至在看到投保中心公告將受理投資人求償後,心裡想著「反正有投保中心協助求償那我就賭一把」的投機心態而買進的投資人,都能符合登記求償的條件。這些投資人是否都是證券詐欺的受害者?不無疑問。

考驗四:不具調查公權力的投保中心,如何證明杜康公司構成證卷詐欺要件?

再者,要在訴訟中證明杜康公司確實構成證券詐欺的要件(特別是主觀意圖尤難舉證)需要相當多的事證,但投保中心並不是有調查權的公權力機關,實際上非常仰賴刑事檢察官的調查結果,也因此投保中心過去的案件,幾乎都是在檢察官對不法行為人刑事起訴之後才開始公告受理投資人求償登記。而本件杜康公司違反承諾爭議,至今卻仍無檢調機關介入調查有無不法情事的新聞傳出,因此未來在訴訟中如何舉證,對投保中心來說將會是一個棘手的難題。

小結:投保中心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安定投資人民心方面,具舉足輕重的地位

其實這兩年以來,除了今年爆發的杜康DR案以外,在去年八月間爆發的康友KY案,同樣也是一個在刑事檢察官尚未起訴、投保中心就例外提前公告受理的案件,可以發現投保中心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安定投資人民心方面,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也同樣面對越來越困難的挑戰,而對於這些挑戰如何克服,就看今年初才剛上任、學者背景出身的張心悌董事長的智慧了。

責任編輯:蕭汎如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