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違憲審查方式檢視: 政府強制人民施打疫苗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對於侵害人權的違憲審查中除了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外,最重要的就是比例原則。一侵害行為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必須權衡當下的情況,這也是我們為何在違憲審查之前強調台灣的困境及施打疫苗的必要,其實就是為了比例原則做鋪陳。
但釋字689也提到,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新聞自由本有其存在必要性,係作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存在。我們得合理期待其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之自由或個人資料的自主性,不過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例如侵擾個人於公共場域中,其前述行為是否應受規定所限制,則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與其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才能合理判斷,如依社會通念所認,非屬於不能容忍者,其跟追行為即不在規定處罰之列。
換句話說,人的行為自由不可以無限上綱、採訪者的新聞自由亦非不受限制,均需視情況而做權衡。必須注意到,保障新聞自由是因其具有公共利益之特性,所以可合理侵犯一定之人身自由;而我們所討論的強制施打疫苗,也是基於全體人民的健康權與全國經濟復甦等公共利益,而侵害了人民不作為(不施打疫苗)的權利。
因此,以此論點套用到本案的癥結點,究竟民眾拒絕施打疫苗的自由,是否跟公共利益有所牴觸?前已敘述,施打疫苗以達到群體免疫,對於國家解封及經濟復甦來說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是,究竟這樣的類比能不能成立?因為新聞採訪所侵犯的只是隱私權及單純一般行為自由。但施打疫苗還所帶來的影響是完全不一樣的,畢竟施打疫苗是侵入身體的措施,有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而新聞採訪則否。(實務上對於是否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之違憲審查一般採用最寬鬆審查標準,只要立法者對事實的判斷與預測,不具公然、明顯的錯誤,或不構成明顯恣意,即予尊重。至於手段有無構成恣意,還是得依據疫情嚴重程度作為判斷標準,即賦予行政機關一定之裁量權。)
接著進行到健康權的部分。我國憲法對其尚未明文列舉,係以釋憲實務予以肯認。歷經釋字753、767、785三次建構,尤其釋字785號明確指出「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正式確認健康權係透過概括基本權利條款予以肯認。釋字785也了給健康權一個定義 : 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
然而令人困擾之處在於,以上釋字雖肯認了健康權,卻並未提及當與其他權力或公共利益衝突進行權衡時,是否可能因為涉及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而採取如同上述的最寬鬆審查標準? 我們可以先看看實務上勉強最接近的案例,釋字690號。
2003年4月,和平醫院發生院內集體感染,台北市政府於是依照當時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得為「必要之處置」召回院內醫護人員強制隔離。一位周醫師沒有依照規定返院,因而遭到行政處罰。周醫師不服提起訴訟,在法院確定駁回後聲請釋憲。此涉及「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的合憲性問題。最後大法官作出釋字690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做法合憲(但同時須檢討部分《傳染病防治法》之條文),理由如下 :
一、強制隔離的目的在於讓主管機關留置曾經和傳染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留置在制定處所,與外界隔離,並進而為必要檢查、治療,以阻絕傳染蔓延,維護國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目的正當。
二、強制隔離的目的並不是直接出於拘束受隔離者的人身自由,而且面對新型傳染病的嚴重疫情,為了阻絕疫情蔓延,讓疫情迅速控制,降低社會恐懼不安等重大公益,強制隔離除了可以維護受隔離者個人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外,沒有其他較小侵害方法,屬於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的手段。
總結來說,強制隔離雖然讓被隔離者的人身自由受剝奪,但除了可以維護被隔離者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外,並沒有如拘禁處分那樣對人格權有重大影響,而是為了保護大眾公益所採取的合理必要手段,同時也沒有對受隔離者造成過度負擔,因此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另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每當這類事件發生時,我們還可以注意下命令的機關是否為法律所訂之主管機關。
一言以蔽之,在疫情嚴重的當下,只要符合比例原則,主管機關可強制對人民採取一定之必要措施(就算其侵害了人身自由),以防堵疫情。這就屬於前已提及的最寬鬆審查標準。那麼話說回來,對於侵害健康權是否可比照辦理?由於目前尚未發生以涉及疫苗、違反健康權之理由而提起釋憲之案例,因此這個答案可能目前還無法得知。不過,我們還可以看一個國外的案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曾針對聲請人主張,兒童強制按期接種疫苗侵害了健康權做出決議。憲法委員會考慮到接種疫苗所防止的傳染病具有極度嚴重、感染性或難以根治之特性,且決策係基於國家最高公共衛生委員會之專業建議;並且憲法賦予立法機構一般裁量性及決定權,以基於科學、醫學及傳染病學而制定法律,以保護個人與整體健康。因此不認為立法者所採取的預防接種措施違反比例原則,所以宣告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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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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