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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歲老婦被虎頭蜂螫死請求國賠一二審敗訴,高等法院逆轉判賠138萬

87歲老婦被虎頭蜂螫死請求國賠一二審敗訴,高等法院逆轉判賠138萬
圖為黑腹虎頭蜂。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院一二審時都判家屬敗訴,不過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法官認為宜蘭縣政府農業處就算未能及時摘除蜂巢,也應該設立警告牌,讓民眾能有所警戒,有怠忽職守的情況,因此應賠償家屬。

宜蘭縣1名87歲李婦到菜園工作時,被虎頭蜂螫咬多處,最後送醫不治身亡。李婦的兒子指控,在事發前10天,就有人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處派員卻未拆除虎頭蜂窩,也未設立警告標示,導致悲劇發生,聲請國賠188萬多元。法院一、二審都判兒子敗訴,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認定宜蘭縣政府怠忽執行職務,致李婦因蜂螫事故死亡,有國賠責任,今(5)日改判應國賠家屬138萬多元,全案確定。

案發經過為何?

2019年6月29日,民眾向宜蘭縣政府反映,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農業處派捕蜂業者到場,未立即摘除,也未設置警戒標誌、封鎖現場等。同年7月9日上午7時30分,87歲的李婦在距離高壓電桿約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時,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被蜂螫致死,宜蘭縣府獲悉,當日緊急派員摘除蜂巢。

死者家屬提告主張,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接獲民眾於6月29日通報後,縣政府農業處雖派員到場,惟未立即摘除,也未另為任何處置,導致李婦未見任何警示,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因不符國賠要件,判決家屬敗訴。

家屬不服提出上訴,將求償金額減為188萬餘元。高等法院則認為縣府接獲通報有蜂窩存在,立即通知委外廠商處理,但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風險、作業困難,難認有過失,也判縣府不用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為何高院審理後逆轉?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農業處公務員2019年6月29日經委外公司告知,已知道「應即通知」台電公司進行斷電。但農業處未考量虎頭蜂有立即人命危害危險性,遲至2019年7月2日通知台電公司斷電。台電雖依停電流程排定7月9日晚間8點至9點暫停供電以摘除蜂巢,但李婦當天早上就被螫死,宜縣公務員怠於執行通知職務明確,致蜂螫事故,應負賠償責任。

更一審也指出,農業處知悉蜂巢的存在,屬社會生活風險源之一,應予立即處理;當天雖因台電公司須先斷電才可摘除蜂巢,但農業處也應依規定,於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卻未即時為必要處置,積極防止本件危險發生,屬於怠於執行職務。

更一審判決,宜蘭縣政府應賠償喪葬費38萬700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計138萬70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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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