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禁令讓「酒吧」成為尷尬的存在,首先得讓營業項目與「陪侍」脫鉤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代「酒吧」的緊箍咒,其實是源自於四分之三世紀以來針對色情行業的管制,但若從當代對「酒吧」的認識觀之,定義「酒吧業有陪侍」不僅不符常理,更對業者權益造成侵害,最該先做的改變,就是先將商業登記「J702080酒吧業」更名或廢止,讓「酒吧」一詞回歸民間廣泛使用。
文:Special K(搖滾樂愛好者,對生活文化抱持熱情)
如同電影《翻滾吧!阿信》中的台詞:「有時候你不找麻煩,麻煩也會找上你。」
今年5月,疫情瞬間襲擊。5月14日星期五下午4點,台北市政府疫情記者會宣布當晚0時起「八大行業」以及因萬華群聚案暫停的172家清茶館飲酒店全面暫時停業(後變更為5月15日上午8時起)。北市調酒業者對於自己的「酒吧」是否需要暫停營業,無不戰戰兢兢。
以現況觀之,坊間俗稱的「酒吧」大多為飲酒店業或餐館業,無陪侍服務,有提供餐點與餐酒,原則上屬於飲食業,比方說餐酒館、各式酒吧等。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業者若不確定自己是否能營業,可致電衛生局詢問,會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是否可以營業。」
就防疫而言,「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合情合理,餐飲歸餐飲,禁止內用就只能外帶外送;放寬內用後,只要遵守食藥署「餐飲業內用管理措施」即可,倘若涉及政府欲管控的「群聚」、「人與人的連結」,應以相關違規論處。
法規中的「酒吧」一詞,造成許多政令施行的問題
終於熬到7月27日調降疫情警戒為二級,設有二級強化警戒措施,也可以解釋為三級警戒的微解封,指揮中心圖卡所標註的「仍須關閉場所」,包含休閒娛樂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等):

8月10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二級,二級強化警戒措施與仍須關閉之場所皆有做部分調整放寬,指揮中心表示這次公告「沒有加嚴」,部分縣市政府未能掌握逐步解封措施的延續性,反而表示指揮中心沒有標示「休閒娛樂場所」,擴大解釋轄區內所有的「酒吧」必須停業,一方面未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更誤解了現行商業司對「酒吧業」的內容定義。

「特定營業」的管理脈絡,套用在「酒吧」上面合適嗎?
早期特定營業的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日據時期就已經存在的「酒家」、美軍駐台帶來的「酒吧」,都屬於特定營業業別。
目前,經濟部商業司將「酒吧業」歸類在J7休閒、娛樂服務業中的特殊娛樂業,坊間俗稱的「酒吧」大多為飲酒店業或餐館業,屬於代碼F5的餐飲業:
- J702 特殊娛樂業 - J702080 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 F501飲食業 - F501050 飲酒店業: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 F501飲食業 - F501060 餐館業: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爬梳國內「酒吧」管理政策的演變,參考資料不出「色情產業」、「性交易」、「性產業」之法制研究範疇。執政者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遏止涉嫌妨害風化的行為發生,管制措施剛柔並濟,從日據時期迄今可略分為七個時期,依主管機關可分為「警察機關」與「商業機關」前後兩階段:
一、警察機關主管(民國35年~民國74年)
日治時期~民國34年,日本曾設「遊廓」,亦即妓院集中地。至日治晚期昭和三年(1928)後尚有美式的「酒吧」和「待合所」,酒吧多選用女侍陪酒,待合所則是專門為人媒合的處所。
台灣光復初期,民國35年6月3日行政長官公署陳儀發表演說,限期取締酒館女侍、跳舞場、公娼等,此為台灣首度實施禁娼政策。民國38年12月依聯合國《禁止人口販賣及剝削他人賣淫之公約》,簽約國須實施廢娼。民國39年省政府行政會議「請整肅社會風氣,鞏固復興基地」,將「特種酒家」的設立,交由各縣市議會決議是否繼續辦理。可想而知,業者只要換個名稱,即可以合法掩護非法,警察機關嚴厲稽查也未收成效。
民國51年,對於容易發生娼妓賣淫的營業,如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頒布《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於民國093年02月01日廢止),容許舞場雇用舞女陪舞。但不得暗操淫業或意圖得利代客媒合異性或營業場所留宿顧客。
寓禁於徵,全面管制時期。民國52年起,對舞廳、夜總會開始徵收年費,民國62年又擴大範圍,將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一併納入,民國63年再提高年費五倍,民國68年又提高三倍,至民國71年起准許分期繳納。欲以高額稅金根絕色情行業。
故此時期色情行業之主管機關為警察機關。以「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及「違警罰法」管制色情行業。前者乃一般行業的設立規則,但須先經警察機關的許可。後者則以警察強制力,對那些不遵守規定的色情行業予以勒令歇業等處分。

二、 經濟部商業機關主管(民國74年迄今)
導禁兼施放鬆管理時期(民國74~79年)。此時期主管機關改為一般工商機關,政府對特定行業改採較為緩和的態度,但仍禁止新設。
行政院於74年1月31日函頒「特定營業管理改進措施」,將色情行業劃出警察機關管理範圍以外,俟後省市政府都指定發照機關建設廳局,為色情行業的主管機關,由其依一般行業管理方式管理色情行業,地方政府典型的管理法規為「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及「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吧及特種咖啡室管理規則」。
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時期(民國79~82年)。民國79年郝柏村先生任行政院長後,即出現所謂「治安內閣」的封號。郝前院長指定22種與治安有關的行業,要求各相關部會全力整頓,並要求色情行業,由發照機關經濟部,統整各部會力量確實管理,警察機關則負責強力取締時的現場秩序維持,以及不法地下色情行業的查報工作。
此時經濟部研議「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業管理改進方案」,並在管理取締的「程序」方面,另定了一個「經濟部加強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組合出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各相關機關皆參與的戰鬥體,以達取締非法色情行業的目的。
偏重公安時期(民國82年~88年)。此一時期對於八大行業,傾向於建管消防等建築公共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方案」針對「建築法」及「消防法」增定了管理單位可以對不法業者進行「斷水斷電」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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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x數位,科技助攻水產養殖產業升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水產養殖結合太陽光電是一種創新的經營模式,讓漁場除了既有的漁獲外,更能提供綠電創造額外收益,國內更有漁場順勢導入數位工具管理養殖環境,持續提升水產質量。我們可以看到,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正在養殖漁業發生。
糧食生產是農漁業的主要功能,順應環境選擇不同的作物與耕種策略,是農漁民智慧的累積,臺灣的農漁業實力更是享譽國際。然而,由於整體產業結構轉型、生活型態轉變,傳統看天吃飯的一級產業,較不容易成為新世代就業的優先選項,如何在現有產業基礎上創造新商機、吸引年輕人返鄉,是各界都在思考的課題。
近年來,各國政府致力推動再生能源以實踐減碳,在不同場域、建物等結合光電開發的複合式發展模式,成為兼顧空間利用效率、提高單位面積產值的創新解決方案,這樣的趨勢正在農漁業現場發生。
農漁業結合光電創造附加價值
農電共生可提供自給自足的再生能源,還能保護農作物免受極端天氣影響,提高生產韌性,多餘的電力也可以躉售,提升農民收入。著眼於光電帶來的附加價值,越來越多國家看好農業結合太陽光電的發展潛力,德國、日本已有多個果園結合太陽光電從事農電共生,法國也實驗在成列的葡萄藤上安裝太陽光電模組。
不只農業,國際也開始出現結合水產養殖與太陽光電的漁電共生。例如美國切薩皮克灣(Chesapeake Bay)發展出太陽能牡蠣生產系統,不僅實現綠電自發自用,漁產收穫量更高達傳統養殖場的45倍;而在養蝦大國越南,也開始執行養蝦場結合太陽能發電的漁電共生計畫,為養殖場提供穩定電力並帶來漁獲,一舉兩得。

數位轉型為漁電共生添助力
漁電共生是利用漁業養殖場域結合太陽光電設置,期能改善生產環境、增加漁民收益,創造土地多元利用,是臺灣積極推動的重要政策方向之一。不過其他國家與臺灣的漁電共生開發型態不太一樣,其他國家多以沿海鋪設水面型光電為主,臺灣的漁電共生則採用室內養殖場搭配屋頂型光電,或室外魚塭搭配立柱型/水面型/塭堤型光電設備,近年來在許多漁民與光電業者的努力合作下,這樣的複合式土地利用模式逐漸展現效益。
不同養殖物種的環境需求不一,漁電共生導入的過程須經磨合,運用魚塭上方架設太陽能板,冬天防寒害、夏天助降溫,並配合不同物種的習性調整投料策略,同時結合數位環境監控系統調節養殖環境,進而達到提高漁獲收益之積極目的。

光電開發帶來的效益,也讓原本衰頹的產業地景重現生機,例如位於臺南七股的日運案場,原本是高鹽度的廢棄魚塭地,在養殖專家與在地青年的協力下,透過微生物、益生菌來控制池水,搭配AI數位化儀器監控養殖過程,持續累積養殖數據建立資料庫,烏魚、虱目魚、白蝦的混養模式已多次收成;四鯤鯓漁電共生案場過去同樣是廢棄魚塭,改建為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後,能精準控制環境變數以從事精緻養殖,已成功育成一尾重達30克以上的白蝦。
由於漁電共生帶來的效益逐漸獲得認同,有別於過去多為光電業者發起的開發模式,最近也出現由漁民發起的漁電共生規劃,例如茄萣區不少養殖戶視漁電共生為吸引青農返鄉的契機,積極爭取納入漁電共生先行區;目前採用塭堤型與立柱型的光電設施,養殖的虱目魚也已開始收成。

養殖漁業正在實現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
數十年來漁民的養殖專業與經營視野,讓臺灣水產養殖產業在國際上向來有一席之地,但近年來確實也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從業人口老化凋零的挑戰;如今結合光電的漁電共生模式,讓原本看似傳統的一級產業開始蛻變,養殖模式、經營模式、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也吸引更多青年關注與投入;臺灣養殖王國的美名,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將藉由數位與能源的雙軸轉型,再次展現耀眼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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