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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禁令讓「酒吧」成為尷尬的存在,首先得讓營業項目與「陪侍」脫鉤

停業禁令讓「酒吧」成為尷尬的存在,首先得讓營業項目與「陪侍」脫鉤
Photo Credit: 關鍵評論網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代「酒吧」的緊箍咒,其實是源自於四分之三世紀以來針對色情行業的管制,但若從當代對「酒吧」的認識觀之,定義「酒吧業有陪侍」不僅不符常理,更對業者權益造成侵害,最該先做的改變,就是先將商業登記「J702080酒吧業」更名或廢止,讓「酒吧」一詞回歸民間廣泛使用。

文:Special K(搖滾樂愛好者,對生活文化抱持熱情)

如同電影《翻滾吧!阿信》中的台詞:「有時候你不找麻煩,麻煩也會找上你。」

今年5月,疫情瞬間襲擊。5月14日星期五下午4點,台北市政府疫情記者會宣布當晚0時起「八大行業」以及因萬華群聚案暫停的172家清茶館飲酒店全面暫時停業(後變更為5月15日上午8時起)。北市調酒業者對於自己的「酒吧」是否需要暫停營業,無不戰戰兢兢。

以現況觀之,坊間俗稱的「酒吧」大多為飲酒店業或餐館業,無陪侍服務,有提供餐點與餐酒,原則上屬於飲食業,比方說餐酒館、各式酒吧等。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業者若不確定自己是否能營業,可致電衛生局詢問,會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是否可以營業。」

就防疫而言,「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合情合理,餐飲歸餐飲,禁止內用就只能外帶外送;放寬內用後,只要遵守食藥署「餐飲業內用管理措施」即可,倘若涉及政府欲管控的「群聚」、「人與人的連結」,應以相關違規論處。

法規中的「酒吧」一詞,造成許多政令施行的問題

終於熬到7月27日調降疫情警戒為二級,設有二級強化警戒措施,也可以解釋為三級警戒的微解封,指揮中心圖卡所標註的「仍須關閉場所」,包含休閒娛樂場所(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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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8月10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二級,二級強化警戒措施與仍須關閉之場所皆有做部分調整放寬,指揮中心表示這次公告「沒有加嚴」,部分縣市政府未能掌握逐步解封措施的延續性,反而表示指揮中心沒有標示「休閒娛樂場所」,擴大解釋轄區內所有的「酒吧」必須停業,一方面未依照實際營業樣態判斷,更誤解了現行商業司對「酒吧業」的內容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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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特定營業」的管理脈絡,套用在「酒吧」上面合適嗎?

早期特定營業的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日據時期就已經存在的「酒家」、美軍駐台帶來的「酒吧」,都屬於特定營業業別。

目前,經濟部商業司將「酒吧業」歸類在J7休閒、娛樂服務業中的特殊娛樂業,坊間俗稱的「酒吧」大多為飲酒店業或餐館業,屬於代碼F5的餐飲業:

  • J702 特殊娛樂業 - J702080 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 F501飲食業 - F501050 飲酒店業: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 F501飲食業 - F501060 餐館業: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爬梳國內「酒吧」管理政策的演變,參考資料不出「色情產業」、「性交易」、「性產業」之法制研究範疇。執政者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遏止涉嫌妨害風化的行為發生,管制措施剛柔並濟,從日據時期迄今可略分為七個時期,依主管機關可分為「警察機關」與「商業機關」前後兩階段:

一、警察機關主管(民國35年~民國74年)

日治時期~民國34年,日本曾設「遊廓」,亦即妓院集中地。至日治晚期昭和三年(1928)後尚有美式的「酒吧」和「待合所」,酒吧多選用女侍陪酒,待合所則是專門為人媒合的處所。

台灣光復初期,民國35年6月3日行政長官公署陳儀發表演說,限期取締酒館女侍、跳舞場、公娼等,此為台灣首度實施禁娼政策。民國38年12月依聯合國《禁止人口販賣及剝削他人賣淫之公約》,簽約國須實施廢娼。民國39年省政府行政會議「請整肅社會風氣,鞏固復興基地」,將「特種酒家」的設立,交由各縣市議會決議是否繼續辦理。可想而知,業者只要換個名稱,即可以合法掩護非法,警察機關嚴厲稽查也未收成效。

民國51年,對於容易發生娼妓賣淫的營業,如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頒布《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於民國093年02月01日廢止),容許舞場雇用舞女陪舞。但不得暗操淫業或意圖得利代客媒合異性或營業場所留宿顧客。

寓禁於徵,全面管制時期。民國52年起,對舞廳、夜總會開始徵收年費,民國62年又擴大範圍,將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一併納入,民國63年再提高年費五倍,民國68年又提高三倍,至民國71年起准許分期繳納。欲以高額稅金根絕色情行業。

故此時期色情行業之主管機關為警察機關。以「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及「違警罰法」管制色情行業。前者乃一般行業的設立規則,但須先經警察機關的許可。後者則以警察強制力,對那些不遵守規定的色情行業予以勒令歇業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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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二、 經濟部商業機關主管(民國74年迄今)

導禁兼施放鬆管理時期(民國74~79年)。此時期主管機關改為一般工商機關,政府對特定行業改採較為緩和的態度,但仍禁止新設。

行政院於74年1月31日函頒「特定營業管理改進措施」,將色情行業劃出警察機關管理範圍以外,俟後省市政府都指定發照機關建設廳局,為色情行業的主管機關,由其依一般行業管理方式管理色情行業,地方政府典型的管理法規為「台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及「台北市舞廳、舞場、酒吧及特種咖啡室管理規則」。

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時期(民國79~82年)。民國79年郝柏村先生任行政院長後,即出現所謂「治安內閣」的封號。郝前院長指定22種與治安有關的行業,要求各相關部會全力整頓,並要求色情行業,由發照機關經濟部,統整各部會力量確實管理,警察機關則負責強力取締時的現場秩序維持,以及不法地下色情行業的查報工作。

此時經濟部研議「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等業管理改進方案」,並在管理取締的「程序」方面,另定了一個「經濟部加強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組合出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各相關機關皆參與的戰鬥體,以達取締非法色情行業的目的。

偏重公安時期(民國82年~88年)。此一時期對於八大行業,傾向於建管消防等建築公共安全設備之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方案」針對「建築法」及「消防法」增定了管理單位可以對不法業者進行「斷水斷電」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