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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心跳法案上路:墮胎是醫療處置還是殺害生命?重新看待子宮與法律的戰爭

德州心跳法案上路:墮胎是醫療處置還是殺害生命?重新看待子宮與法律的戰爭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綜觀台美兩方的做法,此刻闖關的德州心跳法案更提供了一項明確的論證:期望女人以胎兒作為優先考量,以此成為一位符合社會期望的母親。

文:鄭育婷

這幾週打開美國的媒體,除了疫情之外,佔據新聞版面的恐怕就是德州心跳法案,此法案出乎意料的闖過層層關卡,再度成功對女性身體自主權設下重重限制。

事實上,墮胎權一直都是保守派和自由派不斷交鋒的激烈戰場,不論是美國阿拉巴馬州2019年的嚴苛修法,或是去年台灣的六天思考期公投,皆反映當代女性生育及身體自主權的建立仍不斷受挑戰。

引起爭議的「心跳法案」,到底限制什麼?

心跳法案是德州議會與州政府聯手提出的反墮胎法,全名是「六週心跳法案」,提案的團體主張母體受孕後在孕期的第六週時,胚胎(embryo)的心臟發育至產生「心跳」的階段,因此被視為胎兒(fetus),成為獨立的生命體,墮胎就等於殺死這個生命。

雖然孕期到第六週時,胎兒已經發展出初步的身體形態(如:頭、耳朵、脊椎骨與心臟),但胎兒仍處於不穩定的階段,通常要等到九到十二週(也就是三個月後) 胎兒與母體才會逐漸穩定並確認懷孕。

在心跳法案的主張下,孕婦可能在尚未確認懷孕的狀況下就直接被剝奪選擇墮胎的權利,因此,德州心跳法案常被自由派認定是「石器時代的思維模式」。

除了將第六週胎兒視為獨立、被法律保障的人類生命,此法案也開放任何人對婦科診所及任何相關人員提起訴訟,若勝訴,協助或意圖為懷孕六週孕婦實施墮胎手術的診所至少需要賠償一萬美元。

此外,受到性侵害、亂倫等而懷孕的女性也受到此法案限制,無法根據受害情形申請墮胎手術,只有因「緊急醫療因素」而需墮胎,且提出詳盡檢驗報告的產婦,才能免於此法干涉。

心跳法案不只大大降低了提起訴訟的門檻,更排除了孕婦的直接意見,婦科診所在這樣的訴訟條件下幾乎毫無勝算,因此,心跳法案被稱作是近年最嚴苛的反墮胎法。

回顧墮胎論爭:是醫療處置還是殺害生命?

「胚胎」與「胎兒」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手術到底是「醫療處置」還是「殺害生命」的定義,同時也影響到法律「何時」應該展開對於個人的保護。基於美國憲法明文只保障出生後的嬰兒,未出生的胎兒到底是不是屬於憲法中稱的「人」(person),成為這系列爭辯的主要爭點。

保守派認為墮胎應該被視為「殺害生命」的行為,而自由派則主張母體不是只為胎兒服務的生產工具與載體,母體本身具有意識和選擇權,即使是孕期超過六週,孕婦都應該具備能夠以自己的身體為優先的選擇權。

在美國歷史上,這已經不是反墮胎法第一次引起雙方的短兵相接。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掀開了美國對於墮胎權的系列爭辯,時至今日反墮胎團體仍訴諸行動,希望能夠推翻當日的判決,並在各州掀起一連串的法律行動與社會運動。

此案緣於德州一位意外懷孕的女服務生Roe(化名),當時Roe和律師向德州司法官提起訴訟,認為反墮胎法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雖然地方法院判決勝訴,卻未更進一步改革或禁止反墮胎法。

最後聯邦法院認為德州以刑法限制墮胎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而不是因為公權力對於墮胎選擇的介入造成個人自由的危害。

時至今日,此案仍然存在許多爭議,但同時也具備劃時代的意義,最著名的就是將運程分成「三階段標準」,成為後續墮胎權論戰的主要框架:

  1. 孕期1-12週:孕婦可與醫師討論後自行決定要不要進行墮胎手術。
  2. 孕期12週-24週:政府得以限制墮胎,僅以保護孕婦健康為限。
  3. 孕期24週後:胎兒具備母體外存活性,政府具備保護潛在生命利益的責任,除非母親遭遇致命危險,否則政府禁止墮胎。

重新看見女人:覺察欲墮胎女性的交織性困境

回顧台灣的墮胎法律現況,國內的墮胎目前為刑事犯罪,人工流產則由《優生保健法》規範,雖近期《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已在一讀階段,但現行法令中的配偶同意權等條件仍相當程度限縮女性權益。

綜觀台美兩方的做法,此刻闖關的德州心跳法案更提供了一項明確的論證:期望女人以胎兒作為優先考量,以此成為一位符合社會期望的母親。但在這樣的前提下,忽視了女性並非全然只有這一種面貌與社會期待,更非一個全然以腹中胎兒作為主體的群體。

近年許多女性主義流派便提出這樣的反思,指出除了隱私權以外女性遭遇的其他困境,如第三波女性主義即探討欲墮胎女性所遭遇的交織性困境,如貧窮、家庭暴力、宗教文化等因素。

後現代女性主義更主張與女性身體有關的議題——包含墮胎權的討論——都應該加入女性觀點;第三世界女性主義則從掌權的利益群體、殖民者或主要文化輸入地的文化背景開始談起,包含地區或國族的歷史脈絡、人口及家庭政策(如生育控制政策)等都會列入討論中。

結語:女人和母親的樣貌到底是什麼?

綜合前述討論,在思考政策要件及相關討論時,我們應該思考以下這些問題:

「人們定義中的好女人/母親」是什麼樣的?女人的天職是什麼?沒墮胎的女人才是合格適任的母親嗎?墮胎的壞女人,則會被嬰靈纏身?

「符合規範的女人/母親」又是誰?已婚女性墮胎需要經過配偶同意,是否才符合規範的展現?

「擁有完整決策權的女人/母親」在哪裡?女人又被預期有什麼樣的情緒?女性無法深思熟慮,因此會後悔?只有遭受性侵害的女人才需要決定墮胎嗎?

這些問題的答案直指回答者的內心如何看待女性的身體與生育自主,使我們必須直面自己對於母職的期待、使我們不得不挑戰來自父權社會的道德底線,更使我們能反思墮胎權、代孕等生殖權力爭辯時究竟採用了什麼標準。

在這個倡議依舊風起雲湧的時代裡,我們期許這樣的反思能接續前有的討論,進而挑戰甚至擴張「家庭」的定義,並重新審視我們所身處的國族、父權文化、規訓、女性主義運動等在女性的身體與性上創造或壓縮空間,成為德州心跳法案帶給我們的新課程。

註釋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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