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因人設事」,討論應回歸到「為什麼民眾需要罷免」開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討論「罷免權」的制度調整,並不能從「人民好不好行使」來出發,而是要思考既然要提出罷免,那麼就必須對應到一開始「當選」的意義——不是從「檢討地方派系」的視角出發,而是要探討罷免對民主的意義在哪。
台灣基進黨立委陳柏惟被罷免成功,不但創下國內首位被罷免成功的立委,投票率更是歷次罷免案新高,顯然這次的罷免案受到當地民眾的關注,而陳柏惟確定下台一鞠躬後,短短不到兩年的任期也宣告中斷。
去年1月陳柏惟以空降新人之姿,擊敗深耕地方多年的顏家勢力,帶起青年參政的旋風;不到兩年的時間,藍營結合地方勢力揭起「刪Q」的反噬,陳柏惟難敵精準的動員。同時,外界也關注到底年輕世代的政治崛起是只曇花一現,抑或是我們經歷的,都是民主發展必經的陣痛過程?
或許,現在論這場「罷免案」的最終成敗還很難說,畢竟該選區三個月內還要進行補選,屆時除了陳柏惟依規定不得參選之外,各政黨面對即將來臨的「加賽」,由誰出馬角逐、鹿死誰手仍未定數。只是,這場罷免結果引起輿論熱議,除了有人聚焦在地方派系對選舉動員的掌控,有人探討小黨的生存之道,更有不少焦點放在罷免制度的檢討。
避免落入「因人設事」,討論應從「為什麼民眾需要罷免」開始
當然,遵守遊戲規則是民主運作的根本所在,無論制度是誰制度或修訂,以及制度設計的用意及困境,任何人都必須先依循現行體制,接受制度所產生的結果後,那麼才有討論修正或維持的正當性。
端看我國選罷法中的罷免制度,如果要對其討論或再行修改的空間,那必須回頭檢視當時制度設計的用意及宗旨為何,從中檢視民主選舉中的罷免意義,以及對照實際運行後所產生的問題。
找出或探討根本的缺陷,除了要有國會各黨派的共識之外,更需要得到社會民意的支持,絕對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否則朝令夕改不但難以服眾,改來改去也會離原本的法益愈來愈遠,甚至被攻擊是「政治利益考量」,這絕非一個民主政治該有現象,為政者需要謹慎處之。

事實上,回顧這場罷免案受到外界關注的原因,無非是因為陳柏惟具特殊的政治性格及氣質,以及他所在的選區是極具傳統地方政治文化的生態,縱然多數人都認為台灣某些地方派系對民主發展會帶來傷害,但是就選舉制度來說,除非以不法手段人贓俱獲,否則在制度之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設事來阻擋任何人、政黨、系統的參政權,民主深化是要仰賴民主素質的提升,而不是以此作為修改罷免制度的理由。
不可否認,地方派系藉由這次罷免來展現政治影響力、震攝力,但是,檢視罷免制度的問題,絕對不是從「檢討地方派系」的視角出發,而是要探討罷免對民主的意義在哪。簡單來說,必須回到解釋為何人民需要罷免,以及罷免投票跟一般選舉投票的關聯性何在?唯有此方能看清楚台灣目前現行罷免制度的問題所在,進一步論證及討論符合代議民主的罷免制度,才有意義。
現行的罷免制度,真能彰顯「選舉反悔」的意義嗎?
「罷免權」說白了就是「選舉反悔」的投票權力,也就是說,人民因為對之前的投票結果不滿意或後悔了,那麼透過「罷免」來重新投票,以作為原本「失敗投票」的救濟。
正因為如此,提出「罷免」的理由絕對不能「無中生有」,也不能「隨心所欲」,必須要扣合原本當選時的「政見履行」,否則每個團體或勢力都有對「民意代表」的自我想像與期待,如果只是「討厭某個人或某個政黨」,理由絕對千奇百怪,若只要「不滿」就能提出罷免,所有當選人都會面對這樣的政治風險,選舉投票也將失去意義。
此外,從罷免投票與選舉投票的關聯性來看,既然罷免是因為對原本的「失敗投票」感到後悔,那麼罷免能否成功的關鍵,應當是要有足以否決原本的投票結果,這才是彰顯履行罷免權的真正意義。

正因為如此,討論「罷免權」的制度調整,並不能從「人民好不好行使」來出發,而是要思考既然要提出罷免,那麼就必須對應到一開始「當選」的意義,否則只求「罷免便捷化」,將衍生出怪誕不經的民主亂象。
從這次陳柏惟的罷免案來看,一開始罷免方公開的「罷免理由」淪為形式,衝「連署數」時未讓「罷免」有充分的社會討論,更多的反而是「政治仇恨」操作,更不用說,只要四分之一的贊成投票就能輕易下架對手,這對地方派系而言根本是輕而易舉的事。
最能凸顯現行「罷免制度」的問題所在的,就是以「少數贊成」否定原本的「多數當選」,不到8萬張的贊成罷免票數,翻轉一年多年前超過11萬張的當選票數。
罷免應該是建立在對原本投票結果的基準點來看,這無關「民意如流水」的輕描淡寫,如果只為了讓人民行使罷免更為便捷,那「罷免投票」將無法彰顯「選舉反悔」的用意,又何以證明「當選」時的民意已改變?當「罷免結果」和「當選結果」之間的邏輯不通,這儼然已是充滿矛盾的民主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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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